宜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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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宜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确保发生事故临危不乱,处理事故时紧张有序,实施救援时安全高效,力求事故危害时间最短、范围最窄、损失最小,为促进宜春切实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可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是指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燃烧、爆炸、毒害、放射事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I级):
是指已经或者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含100人)以上受伤、紧急疏散1000人(含1000人)以上,事态非常复杂需要有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省内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
重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II级):
是指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死亡、或40人(含4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受伤,紧急疏散500人(含5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事态复杂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个部门,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较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III级):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3人(含3人)以上至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10人)以上至400人以下受伤、或紧急疏散200人(含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调度本辖区各个部门或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一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IV级):
指突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或紧急疏散200人以下的,只需要调度市内个别部门或县(市、区)的力量资源就能够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应急管理,强化演练权益,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省安监局备案。
(2)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地实际制定,并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报县级安监局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宜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
(2)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信号;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汇报、通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市政府或省政府发出支援请求;
(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办事机构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
应急救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的指示;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接、报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3)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指导县(市、区)和危险经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协调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6)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公安部门:
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制,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核定伤亡人员情况。
2.3.2消防部门: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开展事故后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3.3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抢救预案;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2.3.4环保部门:
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浓度;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清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处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
2.3.5民政部门:
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
2.3.6气象部门:
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的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2.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供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协助提供救援抢险必要的物资、材料,以及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和事故调查。
2.3.8经贸部门: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2.3.9事故单位:
快速科学组织自救;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周边环境及附近居民分布情况,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产的后果;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2.4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1)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2)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对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供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时,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和判断,及时报告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预警建议。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接报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状、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发生原因、性质、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事态控制和处理情况及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帮助或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2.2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员会作出应急预案启动决定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指挥部2个小时内,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提请省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I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提请省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III级):
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或主责部门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IV级):
由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员会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门开展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主责部门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市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2.4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时,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8个组。
(1)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由专业防护人员和消防人员组成。
(2)伤员抢救组:
负责老同志伤员的搜求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由消防人员组成。
(3)消防组:
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企业消防人员和当地消防队伍组成。
(4)医疗救护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此队伍由地方急救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级组成,医院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抢救预案。
(5)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组织疏散,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
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6)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由公安、交警部门人员组成。
(7)物资供应组:
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由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8)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万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由市环保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2.5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工作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后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3.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和省援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实施。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协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市级每二年演练一次,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
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宣传和培训
4.2.1各县(市、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培训档案,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上岗,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4.3责任与奖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对贯彻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附则
5.1说明:
本预案包含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监局,预案将按有关规定视情适时作出相应的修订。
发生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时,本预案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