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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

 

水路货物运单

 

水路货物运单

  月   日

交接清单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单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名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章)

托运

全称

收货人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发货符号

货号

件数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费率

应收费用

重量

(吨)

体积(长、宽、高)(m)

重量

(吨)

体积(3m)

费率

装船费

合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月 日

总计

核算员

物约事项

承运日期起运港承运人章

复核员

[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六份。

顺序如下:

第一份:

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

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

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

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

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

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

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

长19cm,宽27cm。

 

.附带: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

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国籍电话:

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   〔间〕。

(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第〔幛〕〔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

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

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 月;

2.地面保修 月;

3.顶棚保修 月;

4.门窗保修 月;

5.上水保修 月;

6.下水保修 月;

7.暖气保修 月;

8.煤气保修 月;

9.电路保修 月;

10.保修 月;

11.保修 月;

12.保修 月;

13.保修 月;

14.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代表人(    )/(代理人):

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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