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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免费综述

国际私法司法考试真

2010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答案:

A

 解析:

A项错误,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是间接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

 B项正确,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还包括惯常居所地法。

 C项正确,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D项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

B

 解析: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因此B项正确,A项和C项错误。

D错误,因为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排斥外国仲裁。

 总结:

根据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有所扩大。

从三资企业合同扩大到外资并购合同(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外资并购中资)与外资承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注意,外资承包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而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因为并购涉及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

D

 解析: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错误,《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航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在本案中,“德洋号”的船旗国为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丙国法。

 C项错误,《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总结:

船舶与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用法院地法有利于保护国内债权人)。

航空器与船舶一样,只是没有光飞机租赁。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

D

 解析:

A项错误,因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B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C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相关事项在执行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

 D项正确,领事取证对象只能是本国国民,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领事送达也一样,只能是本国国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

D

 解析:

A项错误,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B项错误,“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的表述太绝对,不正确。

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还要具备一些条件,才能得到认可与执行,比如判决必须是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而且存在一些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C项错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D项正确,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因此C正确,ABD错误。

 总结:

有关票据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国法;(依本国法无,行为地法有,则适用行为地法,同自然人行为能力)

 

(2)出票时记载事项,出票地法;(支票经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3)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行为地法;(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是原则)

 (4)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因为最终可追索到出票人)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付款地法;(因为要向付款人提示)

 (6)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公示催告),付款地法;(因为要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离不开付款地司法机关的协助)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

B

 解析:

A项错误,因为我国对《纽约公约》的适用采裁决地标准,而不是申请人标准,即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所以A项的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正确的表述为“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裁决的作出地甲国是公约缔约国。

 B项正确,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止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规定。

按照我国法,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争议,因此相关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项错误,首先,非商事仲裁裁决中国就没有义务承认;其次,存在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D项错误,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法院包括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此外,《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同法人的住所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8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

B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49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此,本题BD正确,AC错误。

 总结:

关于法律规避,记住一句话,“不适用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

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

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

CD

 解析:

A项错误,对于内地与澳门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内地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而不能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申请。

 B项错误,对于内地仲裁机构,没有所谓的“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的限制。

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就适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即安排适用的仲裁裁决采用仲裁机构、仲裁地与准据法三重标准。

 C项正确,内地与澳门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先进行清偿。

本题中的仲裁裁决是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因此应由内地法院先执行清偿。

 D项正确,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此选项依常识也能判断出来。

 总结:

对于能否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香港、澳门,判决、仲裁,都不相同,很容易混淆。

实际上只要记住一个,其他的可以用反推的方式推出来。

比如,记“香港判决能”,可推出“香港仲裁不能”,再推出“澳门仲裁能”,再推出“澳门判决不能”。

 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

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

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答案:

B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在本题当中,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乙国,因此,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AC错,B对。

房屋为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D对。

 总结:

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结婚:

婚姻缔结地

 

(2)离婚:

法院地(包括身份及财产分割)

 (3)收养: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收养人住所地国法和中国法

 (4)监护:

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

 (5)扶养: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6)继承: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绝产按我国法处理,收归国有。

 注意:

有很多考生经常把涉外继承的管辖与法律适用弄混。

在此再次澄清,涉外继承的管辖为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5题)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6题)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7题)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

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8题)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本条规定了多个系属,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

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不同,这种规范又可再分为两种: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条规定就有一个先后选择适用的次序,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9题)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多选题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2011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答案】A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协议管辖

  【解析】选项A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选项B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选项C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D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

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1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B、C、D说法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考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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