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精选多篇.docx
《户籍管理制度精选多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户籍管理制度精选多篇.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户籍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本文共有1063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
第一篇:
大学学生户籍管理制度第二篇: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三篇: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汇报材料第四篇: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第五篇:
**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正文第一篇:
大学学生户籍管理制度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
xx学院
二、户籍性质:
学校集体户
三、主管部门: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
院团委(暂定)
五、相关程序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
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
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
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
表册一式两份。
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
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
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
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xx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
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
代办。
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xx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出遗失证明。
原工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
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
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
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
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
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院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
更换身份证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
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火车站派出所补办。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
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法规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9]67号
【颁布时间】2019-08-12
【实施时间】2019-08-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
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9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
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
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
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第三篇: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汇报材料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的汇报材料
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政府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
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二、户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
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