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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管理规定

QG/WFZG09(02)01--2004

质量异议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异议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连铸坯、轻轨产品质量异议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

《质量手册》(BF00—2002)

3、管理职责

3.1公司质管处负责公司连铸坯和轻轨出厂产品质量异议的管理。

3.2质检处负责受理顾客的质量投诉、处理质量异议,并向有关职能处室和生产车间反馈质量异议的信息。

3.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含3次)以上同类型产品质量异议或1次质量异议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技术处责成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填写纠正措施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产品质量异议处理程序

4.1.1质管处接到销售处转来的产品质量异议投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质保书、产品品种规格、发货时间、产品质量问题、异议数量、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客户及其祥细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4.1.2要求在24小时之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填写顾客质量投诉台帐,内容包括:

订货单位、异议单位、收到日期、收到人、品种规格、发货时间、发货数量、异议数量、主要质量问题等,与异议单位联系沟通,并向相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信息反馈。

4.1.3要求两天内,由质管处向相关单位下达产品质量异议通知书,内容包括:

异议单位、产品品种规格、发货时间、产品质量问题、异议数量、接收人、回执时间等。

要求相关单位按照通知书内容严格认真分析整改。

4.1.4对每件产品质量异议的投诉,质管处要做出初步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质管处牵头按程序迅速组成赴用户查验有缺陷产品的工作小组,一周之内到达用户或生产现场,近距离的要尽快到达。

特殊情况时,要提前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4.1.5对重大质量异议,由质管处处长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4.1.6对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安排的具体要求

4.1.6.1一般质量异议,由质管处质量异议处理人员和相关生产车间1—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1.6.2批量较大,问题较严重的质量异议、新品种质量异议,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质管处领导和相关生产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参加。

4.1.6.3给用户和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异议,由质管处、领导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生产车间主管技术的领导或以上领导参加。

4.1.7根据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工作小组赴用户的查验结果,一旦确认为我公司责任,须本着既公平、合理、合法、不失用户,又尽量减少公司损失的原则,认真核查实际损失情况,然后与用户协商意见,质量异议处理人员按分管权限进行工作,重大质量异议必须经请示质管处主管经理后方可签定处理协议。

协议条款必须符合财务冲帐手续。

4.1.8需要降价赔偿经济损失的,请示质管处主管经理同意后,质管处与用户签定处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质管处填写质量异议处理通知单,一并转交公司销售处,给合同单位冲减货款。

4.1.9需要退货的,质管处填写退货处理通知单,转交销售处办理退货手续,签定退货协议书后,结合单位冲减货款或补货。

4.1.10需要换货的,质管处填写换货处理通知单及质量异议处理通知单,一并转交销售处办理换货手续。

4.1.11质量异议的赔偿权限为:

赔偿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由质管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写出报告,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4.1.12销售处接到质管处送达的质量异议处理协议后,须在一周内执行完毕。

特殊情况时,需用户办理符合财务冲帐手续完毕后,应尽快处理结案。

4.1.13对于经处理验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或与用户达成谅解而没有赔偿的异议,质管处应在异议通知单中写明原因或依据标准。

凡与用户达成协议并按时间要求转交销售处的视为质管处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完毕。

4.1.13.1一般质量异议半月之内处理结案。

4.1.13.2需报告请示公司主管经理的特殊质量异议,也要尽快处理结案。

4.2产品质量异议分析

4.2.1质量异议处理工作小组现场核实清后,实属本公司产品,要取回质量缺陷的样品,属内在质量缺陷的,要求异议处理人员回公司后,次日送交技术处做缺陷原因分析,要求技术处出具正式报告,且报告应内容齐全,结论清楚,责任明确,为质量异议处理及异议责任确认提供依据。

4.2.2对缺陷分析,需深层次探讨研究的,技术处应协同质栓处将试样递送更高级的权威部门,最终要得出明确结论。

4.2.3对每一起质量异议,都要做到100%的分析原因,100%的落实责任。

4.2.4对产生质量异议责任有争议时,由技术处、质管处协商并提出意见,然后报公司主管经理裁决后,将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

4.2.5对于一般质量异议,由质管处责成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

4.2.6重大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完毕后,质管处要在公司调度会上通报。

4.2.7凡是处理结案的,质管处均登记质量异议结案台帐,材料年终存档备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质管处监督执行并考核。

5.2本标准对出现质量异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对连续发生同类型产品质量异议的责任单位,加大考核档次力度;对于未按程序办事的责任单位,予以单位月奖金额1%的扣罚或降低责任单位一个奖金档次的考核力度。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办法由质管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QG/WFZG09(02)02--2004

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

2、管理职责

2.1公司质管处负责公司外进原料质量复验、仲裁管理。

2.2质管处中心化验室负责复验并出具化验结果报告单。

2.3质管处负责调底样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客户提出复验

3.1.1客户须在中心化验室报出化验结果之日起7日(精煤粘结指数项目5天)内向质管处提出书面申请。

3.1.2质管处接到复验申请后,经核实若符合复验条件,则由质管处与供应处共同调样(原样)进行复验,若不符合复验条件,应向供方讲明原因。

3.2内部提出复验

3.2.1提出复验的单位必须通知供应处。

3.2.2供应处接通知后应暂缓结算。

3.2.3复验方法按3.1.2条款执行。

3.3复验结果的处理

复验结果与原结果比较在化验允许范围之内按原结果结算,否则可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仲裁。

3.4仲裁

3.4.1对方对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复验结果7日内向质管处提出书面申请。

3.4.2仲裁单位:

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3.4.3仲裁用试样,原取样登记卡登记过的双方签字认可的样品。

3.4.4仲裁费用:

由提出仲裁的一方负担。

3.4.5若当事一方对仲裁结果不认可,还可到双方认可的其它有资质的单位第二次仲裁,直到双方认可。

3.4.6仲裁结果与原结果比较在化验允许误差范围之内,按原结果结帐,否则按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并且由质管处负责用仲裁检验报告从供应处及其结算室等部门换回原检验报告,双方经办人做好交接记录。

3.5质管处建立复验及仲裁结果统计台帐。

4、报告与记录

4.1《外进原料质量复验申请》(见附录1)

4.2《外进原料质量仲裁申请》(见附录2)

4.3《外进原料复验调样记录》(见附录3)

5、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质管处负责检查,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附录

1外进原料质量复验申请

2外进原料质量仲裁申请

3外进原料复验调样记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质管处起草并解释

附录1

外进原料质量复验申请

申请单位

复验品种和项目

初验时间和结果

复验理由

购物单位意见

备注

 

年月日

附录2

外进原料质量仲裁申请

申请单位

品种

仲裁项目

文丰化验结果

(以原结果为准)

供方化验结果

(以质保书为准)

拟委托仲裁机构

质管处意见

供方代表

备注

仲裁相关事宜详见《关于外进原燃料质量复验仲裁的管理办法》

附录3

复验调样记录

年月日

调样时间

供料单位

初验日期

初验结果与复验结果对比

初验结果%

复验结果%

判定意见:

 

备注:

 

参加人员

质管处

编码人

供方代表

制样人

采购单位

送样人

QG/WFZG09(02)03--2004

外进原料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外进原料质量检验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工作程序、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外进原料、质量检验管理。

2、管理职责

2.1公司质管处负责公司外进原料质量检验管理。

负责制定有关外进原料的质量检验规程,并组织实施。

2.2质管处原料质检站负责组织相关原料落地检验(包括厂外指定地点的备存原料)。

2.3质管处负责外进原料质量检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原料质量问题的认定、处理、逐月进行统计、考核。

2.4质管处中心化验室负责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报告单。

2.5供应处负责铁合金、入库生铁的监卸工作。

2.6先落地后检验的原料(包括厂外备存原料),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分供方、分场地集中进料。

2.7供应处负责原料结算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供应处应坚持择优订货的原则,订货前组织质量考察,对供方的质量控制能力、检测手段及实物质量状况深入了解。

3.2质管处要按照现行国、部颁布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认真检验。

3.3质检过程要建立内部抽查制度,除正常检验外,抽调人员对外进原料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进厂检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要一查到底,追究当事人责任,防止个别不法职工以岗谋私,保证检验结果的代表性。

3.4针对外进原料杂,原料实物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受料单位要认真组织受料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质管处原料质检站核实处理。

3.5供应处对质管处查处原料质量问题所形成的“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处理单”,要认真履行质责,结算时从货款中扣除。

3.6同一供料单位发生弄虚作假性质的质量问题超过2次,采购单位应终止供料合同。

3.7供应处要提前向质管处原料质检站下达日进料计划,内容包括:

供料单位名称、时间、原料品种、数量、装料地点、承运车队名称、车数。

3.8原料质量问题认定及处罚标准

3.8.1.铁精粉

3.8.1.1明水,表面有浮水或呈糊状每车扣0.3%。

3.8.1.2杂质,精粉中含有少量尾矿或杂物,每车扣1%;问题较严重时须报站长现场核实,可扣3%;问题较严重时经站长核实可扣8%,或者退车。

3.8.2精煤

3.8.2.1车底清扫不干净或有杂物,每车扣0.5---1吨。

杂物较多时,可按杂质的实际重量扣除。

3.8.2.2如果供方需要当天组织不同质量水平的精煤进厂,须在检验之前书面通知质栓处原料质检站,说明哪些车辆承运另一质量水平的精煤。

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3.9其它:

如遇有其它质量问题时,原料质检站、总调度室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共同商定处理意见,并在质量问题处理单上共同签字。

3.10如遇有天气或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水份样在现场采取,采样部位在车厢下部。

4、工作程序

4.1先落地后检验的原料检验工作程序

4.1.1供应处需按计划进料量将各供户集中安排在某一天或若干天的时间内运送到指定料场,确保能分供户集中堆垛。

4.1.2各用料单位按照供应处的进料计划组织受料,要求当日卸的原燃料集中堆放并按日统计进料量。

用料单位负责卸车过程中的监督,如发现上好下坏,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原料质检站,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核实处理,当日受料计划完成后电话通知原料质检站取样,内容包括:

品种、数量等。

4.1.3质管处原料质检站接到取样通知后,立即组织质检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检验。

4.1.3.1根据进料数量(以货票为准)确定份样频数:

一般三到五车一个数。

4.1.3.2取样组取样后编码送质管处中心化验室。

4.1.4用料单位或受料单位可参与监督质检人员取样及缩分过程。

4.1.5质管处原料质检站及受料监卸单位作好原始记录、登记台帐。

4.2进厂原料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4.2.1外进原料在检验后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处理,由质管处负责解决处理。

4.2.2原料质检站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电话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与质栓站共同核实认可,质栓站作好原始记录,双方确认后签字。

4.2.3用料单位在受卸过程中发现有积压类质量问题时,电话通知质管处原料质检站,质管处质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受料现场核实认可。

质检员负责作好原始记录,双方参加人员确认后签字。

如遇有特殊情况,质检人员没能及时赶到受卸现场,用料单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将有问题的尚未卸完的车辆停止卸车,或将有问题的原料卸车后单独堆放,作为补救措施,以便于质检人员核实。

4.2.4所有质量问题处理结果质管处均需填写“进厂原料质量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站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正式生效,转供应处执行。

供应处负责在结算时扣除。

4.3外进原料结算

4.3.1质管处将每份化验单报供应处及其结算室。

4.3.2供应处或其结算室根据化验单及其磅单重量用加数平均法统计原料实物质量水平,并依此与供方结算。

5、报告和记录

5.1《外进原料质量检验记录》

5.2《化验结果报告单》

5.3《原料质量问题过程意见通知单》

6、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将按月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6.2受料过程中发现的原料质理问题,凡是属于漏检性质的均须按经济责任制考核质管处。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质管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QG/WFZG09(02)04--2004

“利废”钢的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废”钢的质量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炼钢分厂、轧钢分厂、总调度室、销售处、质管处有关“利废”钢的质量管理。

2、引用标准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调和质管处负责公司“利废”钢的综合管理。

3.2炼钢分厂负责“利废”钢坯的存放、标识、倒运。

3.3轧钢分厂负责“利废”钢坯的存放、轧制及“利废”钢坯的标识。

3.4质管处负责“利废”钢坯、钢材的监督检验。

3.5销售处负责“利废”钢材供货协议的签定及存放、外发。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利废”钢是指其化学成份、外型尺寸、表面质量等不符合现行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经过轧制可以自用或供给特殊用户的连铸坯。

化学成份严重超标或有严重的横裂、角裂、分层等缺陷不能进行轧制的钢坯,不得作为“利废”,只能回炉。

4.2总调管理内容与方法

4.2.1在安排“利废”钢生产时,只供自用或厂外直接用户,不得供给中间经销单位。

4.2.2在接到“利废”钢供货协议后,应提前将协议内容(包括“利废”钢的钢种、用途或用户的特殊要求)及时通知质管处,并将供货协议复印件报质管处,必要时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议评审。

4.2.3“利废”钢自轧钢分厂生产之日起,须在3日内发完,不得长期存放。

4.3炼钢分厂管理内容与方法

4.3.1炼钢分厂应按“利废”的钢种分区域集中堆放。

4.3.2整炉的化学成分“利废”钢,要像合格钢一样填写送钢卡片,内容包括:

钢种、化学成份、支数、定尺长度等,在卡片右上角注明“**利废”,在实物上要逐支标记炉号、支数和“**利废”字样。

4.3.3零星的表面、外形、尺寸等“利废“钢,要逐支标记钢种和“利废”字样。

4.3.4炼钢分厂向轧钢分厂倒运“利废”钢时,要向轧钢分厂提供“利废”送钢卡片,整炉的“利废”钢提供正常的送钢卡片,零星的“利废”钢由炼钢分厂根据“利废”钢情况填写送钢卡,格式同正常的送钢卡片。

4.3.5炼钢分厂根据总调安排计划,分钢种对利“废钢”集中倒运。

4.4轧钢分厂管理内容与方法

4.4.1对炼钢分厂倒来的“利废”钢要进行检查验收,核对实物与卡片是否相符,标记是否清楚,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不允许轧制的绝废品不予接收并退回炼钢分厂。

4.4.2轧钢分厂对“利废”钢要在合格钢坯区域外分钢种集中堆放,按总调计划集中轧制,轧制成品也要与合格品分区域集中堆放,产品要有明显的标识。

4.4.3轧钢分厂的流动卡片要按炼钢分厂提供的送钢卡片内容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注明“**利废”。

4.5质管处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对“利废”钢监督要像合格品一样,认真核对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实物与卡片是否一致,标识是否清楚,是否分区域集中堆放等。

4.5.2未接到总调下达的“利废”钢生产计划,不允许炼钢分厂倒调和轧钢分厂轧制“利废”钢。

4.5.3对“利废”钢的厂内倒运和外发要监督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总调下达的计划要求。

4.5.4“利废”钢一般不开具任何质量证明或说明,特殊情况下按总调下达的文字通知执行。

4.5.5质管处要建立“利废”钢检验台帐。

4.6销售处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4.6.1销售处在签订厂外“利废”钢供货协议时,要详细了解其用途或用户的特殊要求,并即时通知总调。

原则上只供厂外真接用户,不得供给中间经销单位。

4.6.2销售处成品库对“利废”钢要与合格品区分开,并分钢种集中堆放。

4.6.3自轧钢分厂生产之日起,须在3日内将“利废”钢材发完,不得在库内长期存放。

5、检查及考核

公司总调和质管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造成质量异议者,按质量异议的有关规定考核。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质管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QG/WFZG09(02)05--2004

内部退废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部退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工作程序、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

工作程序、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退废管理。

2、引用标准

3、管理职责

3.1公司质管处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退废管理

3.2质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退废管理及具体的分析工作。

3.3公司总调负责不合格铁水的处置

3.4公司有关生产分厂负责退废品的标识等

4、管理内容与要求方法

4.1废品缺陷与责任划分

4.1.1炼铁供炼钢的铁水已送到炼钢分厂,炼钢分厂提出异议,经有关单位联合取样,化验结果为号外铁,属炼铁分厂责任。

4.1.2由于连铸坯质量不良造成钢材局部开裂、夹杂、分层等缺陷,属于炼钢分厂责任。

4.1.3因切头、切边不足等在钢材上存在的开裂、分层或在加工过程中造成的烧裂、结疤等缺陷,属于轧钢分厂责任。

4.1.4上述4.1.2、4.1.3条以外的产品缺陷以质管处判定为准,轧钢分厂与炼钢分厂对废品责任判定有异议时,可向质管处提出,由质管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裁定。

4.2一般要求

4.2.1凡要求复验的铁水,铁水罐里必须有半罐以上铁水,如铁水全部倒入混铁炉中,不予组织复验。

4.2.2炼钢分厂生产的连铸坯要按规定作出标记,送钢卡片上必须写清炉号、钢号、日期等。

4.2.3炼钢应对连铸坯的表面缺陷进行精整加工,轧钢分厂对有缺陷的钢材进行修磨。

4.2.4轧钢分厂应在送钢卡片上注明来料单位。

4.2.5轧钢分厂质检员要准确判定废品,正确区分废品的责任单位,按规定标记各种缺陷的符号,即能修磨的划修磨符号,不能修磨的和修磨后仍不合格的判为废品。

4.2.6退废必须有健全的原始记录作为可靠依据,否则不予退废。

原始记录应包括炉号、批号、钢号、规格、废品分类及数量等。

4.2.7公司应创造条件实行过磅计量,各种退废以磅单为准,在没有磅称量的情况下,以理论重量为准,但不论任何单位,都要实事求是的计算。

5、工作程序

5.1铁水退废

5.1.1炼钢厂对炼铁分厂送来的铁水有异议时,要立即通知总调。

总调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炼铁分厂和质管处相关人员到现场共同取样。

5.1.2炼钢分厂必须用取样器取样且取样器伸入铁水深度距离表面不低于500mm,否则对试样不予以确认。

5.1.3试样经确认后,质管处相关人员将试样连同委托单一并送中心化验室,委托单内容包括:

炉罐号、化验项目、送样时间、送样人签名。

5.1.4质管处中心化验室接到试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化验,并将试样保留一周,从接到试样算起,20分钟内将化验结果报出并提供报告单。

报告单内容包括:

炉罐号、化验结果、化验员签名、时间等。

5.1.5铁水的废品手续由质管处办理,填写退废通知并加盖公章后送有关部门,作为计算扣铁水合格率的依据,废品手续内容包括:

废品发生时间、炉次、数量、过程结果等。

5.1.6炼钢分厂对退废有异议时,可在48小时内向质管处提出,质管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报公司主管领导裁定。

5.2轧后退废

5.2.1轧钢分厂对钢坯表面的钢质不良缺陷进行修磨后仍不能挽救的废品,若属炼钢原因全部办理退废;炼钢分厂对连铸坯表面精整后,轧钢分厂对材表面的不良缺陷进行修磨,这是由表面钢质不良造成的废品,全部不予退废。

5.2.2经检验发现材表面存有非致命可清理加工的缺陷,如批量大,在线清理影响生产时,可判为待处理品离线清理,凡是待处理品,经加工后须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品记轧钢产量,不合格品按责任划分办理。

5.2.3轧钢分厂质检员发现同一批中由于炼钢同一原因造成3吨以上废品时,要立即通知轧钢分厂调度,轧钢分厂调度要作出安排,保留废品,并及时通知炼钢分厂调度和质管处相关人员。

从通知时算起,废品保留24小时,超过时间不来察看,视为认可,废品不再保留,如果退废单位不保留废品,炼钢分厂来人后没有见到实物,质管处可不办理退废,发生上述情况,质管处和轧钢分厂调度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通知时间,接话人,废品数量和缺陷名称等。

5.2.4由于原料原因造成的中间甩废,也要按实际情况办理退废。

5.3轧前退废

5.3.1由于各种原因炼钢不合格品流入轧钢分厂,轧钢分厂不能正常使用时,可实行轧前退废。

5.3.1.1退料单位对不合格的连铸坯要逐支标记炉号,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炉号、钢号、规格、废品分类、数量等,不同钢种必须单独堆放。

5.3.1.2轧前退废每月1次。

退废单位在每月25日前通知炼钢分厂和质管处前来察看,现场核对退料是否有误,认可后,采用过磅和理论计重确认退料数量。

如通知后24小时内炼钢分厂不来察看,则视为认可。

5.3.1.3退料单位每月25日办理退废手续,退废通知单的填写同轧后退废、退料数量以双方认可的过磅或理论计重为准。

退废通知单要加盖质管处的公章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一式四份,分别送炼钢分厂、炼钢质检站和质管处。

5.4外发产品发生质量异议时,由质管处负责组织处理,必要时可按异议品种、原因请有关分厂一并参加处理,经核实确属我公司责任,所造成的废品由质管处办理退废手续或经济赔偿手续。

6、报告与记录

《轧钢向炼钢退废通知单》

7、检查与考核

按厂质量异议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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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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