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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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
一、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二、题型、题量(拿到试卷仔细看要求)
(1)单选题(1分*30题=30分),必须和正确答案完全一致才得分——最简单。
(2)多选题(2分*25题=50分),4个选项中至少有2个正确选项。
2010年湖南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看清“游戏”规则,不要急于答题。
(3)判断题(1分*20题=20分),每小题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扣0.5分,不判断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题最低得分为0分。
如倒扣时谨慎答题——不过题目相对较简单。
三、教材章节重要层次
1.最重要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体系
2.比较重要
第五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六章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第八章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3.不太重要
第一章财经法规概论
第九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第十章会计职业道德典型案例分析
四、重要知识点
(一)财经法规概论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3.根本法指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其内容一般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根本问题。
4.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宪法简单。
5.实体法,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财经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参加者)。
8.财经法律关系客体——财经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财经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10.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1.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人财产权(从外部界定企业权利)、经营管理权(从企业内部关系角度界定企业权利)、经济职权(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许可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债权(一种请求权)和知识产权。
(二)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
3.会计法律——“×××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4.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5.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6.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7.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例如,2001年以财政部第l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以财政部第26号令形式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0.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1.地方性会计法规——(“×××省(市)×××办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如2002年1l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3.《会计法》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则没有制定权)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14.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注意判断)
15.《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门槛,执业资质。
1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
17.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18.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19.会计鉴证——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0.《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我国的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4级。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和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即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会计法和其他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
(3)支持、保护、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报告作出查处决定,并对处理权限以外的会计事项负有上报、请求处理的责任。
(8)如实向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10)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4.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5.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上述会计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
会计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罚款)
单位
3000—5万
5000-10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3000-5万
5000—5万
26.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7.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负责。
28.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资金核算岗位;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岗位;
(10)稽核岗位;
(1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9.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经管。
30.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
3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2.案例综述
某大学为了加强财务工作,对财务处处长岗位进行调换,将长期从事会计教学的会计学博士任命为财务处长。
——此安排不妥当。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3.《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
(1)必须有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设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账簿符合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不得私设账簿——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也称经济业务事项,下同)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3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35.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载体,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36.《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7.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38.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39.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0.会计处理方法通常包括:
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1.《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2.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方面。
43.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前提。
44.《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45.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46.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4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48.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具体要求有: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等。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回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9.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0.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1.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52.记账凭证的种类
(1)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2)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53.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计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5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基本同档案当中的规定)
55.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6.会计账簿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日记账、分类账和辅助账;按照形式不同,会计账簿可分为订本账、活页账和卡片账。
57.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同时会计账簿又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
58.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
(5)及时对账——核对账目,即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按照不同的会计期间,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59.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60.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数字,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6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4.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
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65.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各种债权、债务的核查,将一定时点的资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66.财产清查分类
(1)按清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67.《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包括以下事项:
(1)清理结算款项。
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
(2)清理存货。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理投资。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理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其他内容。
企业在年度中间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68.《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l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9.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等)、会计账簿(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附表、附注和文字分析材料等)等(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70.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71.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72.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7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
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
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
其他。
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7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5.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