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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三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XX《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乡党委书记、乡长统一调度。

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XX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直接派车;区以外公务用车,报书记、乡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

乡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

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按照车辆情况报书记、乡长审批。

2、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

区内每月结报一次;区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

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驾驶员负责。

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

财政所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依据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

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告书记、乡长,经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汽车修好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2、车辆大修总成修理预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点修理厂报价招标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主要领导,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七、安全管理

1、驾驶员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

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

车辆保险由财政所统一办理。

篇三: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

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

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1、用车预约。

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局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

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

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车辆租用。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用办公室统一安排。

原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如使用私人车辆,按照每公里1.2元标准进行用车补贴,过路桥费如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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