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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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精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3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5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9
(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
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
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
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
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
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注:
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
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生产设施(2.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4.1.2,4.1.4)、工艺管理(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注:
1.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1)、工艺文件(3.5.1)、文件管理(3.6)、采购文件(4.2);
2.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2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安全生产(7.1.3);
3.取得医药包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申请取证产品与医药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医药包装产品在同一场所生产的可免去核查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2)。
本实地核查办法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起草。
本实地核查办法主要起草人:
王朝晖、王微山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非复合膜袋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不再受理2005年12月2日后新建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的企业申请。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2.1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1吹塑法
2.1.2流延法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订操作程序:
2.2.1挤出熔融塑化工艺参数的控制。
2.2.2冷却定型的过程控制。
2.2.3吹胀或牵伸工艺参数的控制。
3.必备的生产设备
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表1非复合膜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非复合膜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非复合膜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的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用具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7.发证检验规则
7.1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
应尽量选择工序相对复杂,检验项目覆盖面相对较大的产品品种。
生产8种或8种以下非复合膜袋产品的企业,抽样时抽取3种产品(企业生产产品不足3种的全抽);生产8种以上非复合膜袋类产品的企业,抽样时抽取4种产品。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按表4中规定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将所抽样品分为两份,并用塑料袋密封。
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企业备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表4非复合膜袋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7.2检验项目
非复合膜袋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
表5聚乙烯自粘保鲜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6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塑料用包装)产品检验项目
表7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8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9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0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1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2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3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4聚丙烯吹塑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5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6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产品检验项目
表17夹链自封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18包装用镀铝膜产品检验项目
7.3判定规则
7.3.1单项判定
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
本细则中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
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氯乙烯单体、偏氯乙烯、锑、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
王微山、王朝晖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复合膜袋产品,包括耐蒸煮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是指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的复合膜袋。
企业申请此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中卫生指标要求不得低于内层同类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复合膜袋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基本生产流程
注:
(1)共挤出吹膜、采购薄膜成品和制袋工艺是可选择工序。
仅生产膜材产品的企业可不设置制袋工序。
(2)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原材料采购与配方:
应采购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原材料,配方中不得使用回收料。
2.2.2控制复合、印刷工序的干燥温度、排风风速与车速,达到较好的溶剂脱出效果。
2.2.3控制熟化的温度与时间,熟化间应从下部进风,上部排风。
当下线产品的溶剂残留量偏高时,可以通过延长熟化时间降低溶剂残留量。
2.2.4控制生产车间的温度和湿度,一般相对湿度应为RH60±10%。
2.2.4控制色差、套印精度。
2.2.5监测生产过程中印刷后的半成品与产品的溶剂残留量。
3.必备的生产设备
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表1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
(1)标有*的设备只针对有制袋工艺要求的企业。
(2)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复合膜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复合膜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
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16331《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复合膜袋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检验设备。
7.发证检验规则
7.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的自检合格产品进行抽样,发证检验产品抽样应优先抽取干法复合、有印刷图案的产品。
7.1.1企业申请以下4种复合膜袋产品的,按如下技术要求高低顺序抽取2个高技术要求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耐蒸煮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7.1.2企业申请以下4种复合膜袋产品的,则按以下顺序从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任意抽取1种,其他产品中顺序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7.1.3企业申请无产品标准的多层食品复合膜袋的,应抽取多层干法复合生产的不同内层材料1种复合膜进行发证检验,即抽取多层干法复合内层聚丙烯膜袋和多层干法复合内层聚乙烯膜袋各1个样品。
7.1.4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按表4中规定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并用铝塑复合塑料袋密封。
将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表4复合膜袋产品抽样方法
7.2检验项目
复合膜袋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表5耐蒸煮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1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检验项目
表1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产品检验项目
表1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产品检验项目
表1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产品检验项目
注:
复合包装膜、袋产品溶剂残留量限量规定:
复合包装膜(袋)产品的溶剂残留总量≤10mg/m2,其中苯系溶剂残留量≤2mg/m2。
溶剂残留量检测溶剂种类:
a)苯系溶剂:
苯、甲苯、二甲苯(含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
b)其他溶剂:
乙醇、异丙醇、丁醇、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或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
本细则中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
甲苯二胺、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重金属(以Pb计)、溶剂残留量、微生物指标、灭菌指标。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适当部位加印不可去除的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委会和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
刘山生、文秀松、翁云宣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食品包装用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食品包装用聚丙烯(PP)挤出片材和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等。
食品包装用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是指以聚苯乙烯(PS)树脂为主要原料,采用平膜法挤出经双向拉伸制成的片材(0.025mm≤厚度≤0.600mm)。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PP)挤出片材是指以聚丙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部分助剂,经配料、挤出工艺制成的片材(0.2mm≤厚度≤1.0mm)。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是指以卫生级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符合卫生要求的各种助剂,用压延或挤出法制成的片及膜制品(0.03mm≤厚度≤1.00mm)。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片材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序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基本生产流程
2.1.1平膜法生产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2.1.2聚丙烯(PP)挤出片材
2.1.3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
2.1.3.1压延法
2.1.3.2挤出法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限于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订操作程序:
2.2.1配料。
2.2.2挤出工艺参数控制。
2.2.3膜片厚度、轮廓的控制。
3.必备的生产设备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表1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
注:
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聚苯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聚氯乙烯树脂应分别符合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和GB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片材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注:
①仅对透明片材有要求;②和③仅对片、膜厚度≥0.06mm的透明硬片、膜和不透明硬片、膜有要求。
7.发证检验规则
7.1抽样方法
在企业生产的自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工序较多、检验项目覆盖面积最大的2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为一个检验批次。
抽样基数不少于26卷。
在同一批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卷片材,每卷片材去掉2层后,每卷取两份10米样品。
将所抽样品分为两份,1份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备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检验项目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4、表5、表6。
表4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产品检验项目
表5聚丙烯(PP)挤出片材产品检验项目
表6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硬片、膜产品检验项目
7.3判定原则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
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检验项目包括氯乙烯单体、蒸发残渣、重金属、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QS标志的标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
何芃、程氢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以聚丙烯、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再经编织成的塑料编织布为基材直接制袋(塑料编织袋);或塑料编织布再经流延法复合后制成的用于包装食品的复合塑料编织袋。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产品品种,增补时另行规定。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2.1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1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
2.1.2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编织袋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拉丝工序要控制原材料配比、温度及延伸比。
2.2.2编织工序应控制经纬密度。
2.2.3复膜、粘合工序应控制工艺参数。
2.2.4缝纫工序应控制脱针、断线、掉扣。
3.必备的生产设备
编织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编织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编织袋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
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品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其卫生指标应符合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