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讲义第6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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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讲义第6讲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
它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到补充;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的设定方式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的两种设定方式:
①法定监护,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②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的具体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前两类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
在不存在前一顺序规定的监护人或者该项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②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例题1:
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答案:
A
解析: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前两类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
例题2:
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祖父母
答案:
C
解析:
在不存在前一顺序规定的监护人或者该项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其行使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例题1: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A.成年子女B.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E.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答案:
BCDE
解析: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例题2:
有关监护人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B.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
C.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撤销对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同时,方可撤销对其监护
D.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
答案:
D
解析: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1:
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B.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地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
C.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D.监护人有权自主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答案:
D
解析:
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题2: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B.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D.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
答案:
ABCD
解析:
监护人的职责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设的。
监护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两类。
1.自然终止指设定监护人的客观情况自然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无必要,监护随之终止。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死亡,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恢复精神正常,从而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诉讼终止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由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诉请法院撤销原来监护人的资格,从而导致监护终止。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人,而是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例题:
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
E.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答案:
ABCE
解析:
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是不妥的。
六、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
户籍登记可以确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终止的时间,可以确定公民的姓名、亲属身份等。
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也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证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地的重要因素。
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国际法、选举法、税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与住所相联系的还有居所的概念。
凡公民居住的场所均称为居所。
故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有一个。
例题:
甲的户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务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乡宁波居住至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
(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杭州B.上海C.宁波D.深圳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七、个体工商产及其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因此,我国法律上的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苜的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经过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和存贷款项。
此外,还享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而得以享有的汉利,如物资供应权、场地使用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的税收咸免权等。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就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即责任财产的范围不以投入使用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例题:
下列关于个体工商产及其财产责任,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B.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C.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D.就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E.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不能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答案:
DE
解析:
就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八、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等多项权利。
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当以该公民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和他们各自的个人财产一同清偿。
例题:
下列关于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表述错误的是()。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一类民事主体
C.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D.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第二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自然人是单个主体,而法人都是集合的主体,它是人的集合与财产的集合的统一。
比如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都表现为一种社会组织,他们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不同于成员的组织意志,保证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
2.法人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法人,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得到了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要具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还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保证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并使经营正常进行。
另外,法人的成立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批准,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法人经过登记即可宣告成立。
3.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成员的民事能力,表现出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有自己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都是从法人成立时即具有的。
而自然人出生时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同一。
4.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因此它的成员仅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面解释,就是法人成员对法人只负有限责任。
例题:
下列不属于法人特征的是()。
A.法人是一种中介组织B.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C.法人有独立财产D.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A
解析: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
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
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
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
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
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
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
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
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
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
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例题1:
慈善机构是典型的()。
A.营利法人B.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D.财团法人
答案:
B
解析:
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例题2: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以分为()。
(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B.公法人和私法人C.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D.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答案:
A
解析: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所以当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时候,也就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的条件,法人自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
当法人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方面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范围不同。
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
①自然性质的限制,就是说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
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但没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
②法律的限制。
有些特别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某一方面会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
③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记的目的范围内活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严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会损害其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现在一般都趋向于对法人的目的作宽泛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经营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所以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产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
法人则因为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而也就在权利能力上有差别。
各个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也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自身不能行为,必须经自然人代其为之。
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的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3)法人民事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