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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板买卖合同建材类

 

       合同编号:

CL001

 

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买方:

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

生产指挥中心主楼内装饰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卖方:

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浦东周浦新马路13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

1.1货物名称:

(详见附表1)

1.2规格型号:

(详见附表1)

1.3制造商:

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1.4商标:

上海浦飞尔

1.5供货:

应由上海浦飞尔总场负责供货

2数量

2.1数量:

(详见附件1)

3质量

3.1质量标准:

(详见附件1)

3.2质量保证:

3.2.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完全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品种规格和技术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合同条款规定的二年质量保证期内,对由于货物的缺陷而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

3.2.2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数量及质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3.2.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应及时解决货物出现的问题。

3.2.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没有解决货物出现的问题,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3.2.5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月。

4价款及支付

4.1合同价款:

(详见附件1)

4.2合同价款构成:

为中标价格,含百分之十七(17%)增值税和运到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包括卸货到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以及现场服务的全部费用。

4.3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4.3.1货物全部供应完成、内装饰工程完工后,凭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证的实际供货量按实结算,卖方的合同单价(指综合单价)一次                                                                                                                                                                                                                                                                                                                                       性包死。

实际供货铝板厚度与合同铝板厚度不一致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综合单价,后再加工、供货。

4.3.2货到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付当批货款的百分之六十(60%)给卖方,货物全部供应完成、内装饰工程施工结束后30日内付款至结算总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预留百分之五(5%)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质量保证期满,货物质量达到招标人满意,并经买方复验合格且无任何争议后15日内付清。

4.3.3本合同条款以人民币付款。

4.3.4 工程量计算方式:

按实际见光面积结算,以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证的实际供货量为结算及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5交付

5.1交付方式:

出卖人送货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工程主楼的库房现场。

5.2交付时间和内容:

按照买方的铝板使用计划表供货。

5.3交付地点: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工程主楼的库房现场。

5.4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卖方应附一份详细货物数量清单、合格证和质量证书及售后服务承诺。

6包装

6.1包装标准: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6.2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铝板出厂时必须排板验收并标明安装顺序号后包装运输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工程现场。

6.3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7运输

7.1运输方式:

铁路或公路运输,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交货库房。

发货地点:

铁路运输到达大庆站

到达地点: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工程主楼的库房现场。

收货人:

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2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由卖方承担。

7.3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8验收

8.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及其它技术要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有效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及其它技术要求的最终检验。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8.2到货铝板再拆封排板后,由买方验收入库。

铝板的规格应满足买方加工要求及现行国家相关建筑材料标准、规范要求,质地、色泽、观感与中标人封样一致,并进行现场排板验收。

验收时卖方应提供完整的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资料,且现场由买方、卖方、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取样,向具有铝板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9不可抗力

9.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3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2.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货;

10.2.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0.2.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终止合同。

10.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索赔

11.1.1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1.1.2 买方全权委托卖方负责对铝板安装队伍的施工管理,如因卖方提供的铝板材料或铝板的施工原因,致使买方评不上鲁班奖工程,卖方将无条件更换货物或进行维修处理,直到达到鲁班奖要求。

且买方将按合同总价的15%进行经济处罚。

11.1.3在合同主要条款第3条规定的检验期和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差异负有责任,如果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以合同条款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检验费、仓储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退货。

(3)用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货物规格、质量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第7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1.1.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1.2卖方履约延误

11.2.1卖方应按照招标人交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货。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条款。

11.3误期赔偿

11.3.1除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从未结算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条款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合同条款价的百分之十五(1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条款。

11.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领导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13效力及其它

13.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第三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应当由出卖人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争议,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直至出卖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13.3 卖方需配合买方出图、深化节点,以业主、设计及监理签字为准。

13.4卖方有义务承担按买方要求,对合同范围内的不合格样板间返工或调整已安装完成的天花板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任何做样板间施工单位向买方提出的全部费用。

13.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3.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7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8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买方(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

 

卖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

 

附件1

一、货物的数量及价格

货物的数量及价格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1.2MM白色聚脂粉沫喷涂铝板

9100

含配套龙骨及相关配件

2

1.2MM白色聚脂粉沫喷涂穿孔铝板

3900

含配套龙骨及相关配件

合计

1、合同价款以工程量以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证的实际供货量为准。

2、以上单价含铝板加强筋、配套龙骨、运输装卸、包装、含税。

二、技术标准:

1、技术规范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

4)、《色漆和清漆耐码垛性试验》GB/T9280-1988

5)、《非磁性基体上非导电覆盖层厚度测量涡流法》GB/T4957-2003

6)、《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GB-T6739-1996

7)、《漆膜耐冲击测定法》GB/T1732-1993

8)、《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1771-1991

9)、《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1998

10)、《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GB/T13452.2-1992

11)、《建筑材料燃烧性分级方法》GB8624-1997

12)、《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

2、材质标准:

1)铝板材质标准:

进口的铝锰合金A3003防绣铝,面板厚度:

1.2mm(不含涂层厚度),折边高度25mm。

2)、粉末喷涂:

铝板涂层为100%全进口聚酯粉末喷涂,附着性好,平整度高,无色差,颜色:

白色(见封样)。

a)涂层附着力小于等于1级(GB/T9286-1998国标涂层附着力检测办法)

b)涂层厚度应大于60微米(GB/T13452.2-1992国标涂层厚度检测办法)

c)耐盐雾性无异常(GB/T1771-1991国标耐盐雾检测法)

d)涂层耐冲击性大于等于50CM(GB/T1732-1993国标漆膜耐冲击检测法)

3、结构要求:

结构为暗架勾挂或夹入可拆卸式结构。

产品必须保证吊顶系统线条简捷明快、美观独特,符合设计要求效果。

与灯具风口等设备配套,拆卸方便,易于维修。

4、铝板吊顶成型工艺要求:

块状金属(热镀锌钢板和铝合金板)吊顶板的加工可采用模压成型或折弯成型工艺加工而成,加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板材的整平处理,以保证成品尺寸一致,精度满足规定要求。

成型的方块板要求保证其表面挠度和平整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同时要求保证加工精度符合规定要求及保证加工过程中品质如一。

a)长度误差不大于±0.5mm

b)宽度误差不大于±0.25mm

c)对角公差不大于±0.25mm

d)折边高度误差不大于2.5%

e)板面挠度不大于±1mm

5、外观要求:

a)面板表面光洁、平整,无明显损伤、划痕和污迹。

亚光色。

b)面板两端与微孔截面无毛刺,微孔板表面无肉眼可视纹路或隐条。

c)涂层不得有露底与气泡、流挂,无肉眼可视色差、色斑。

d)成型板面无波纹、明显凹凸、折边不起边。

e)镀锌钢龙骨、配件电镀层不得有明显腐蚀、损伤、黑斑、麻点等缺陷。

6、环保要求:

金属吊顶涂层选用必须满足环保要求,不含苯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金属吊顶产品要求有经环保机构颁发的绿色建材认证证书。

7、防火要求:

A级。

8、吸音要求:

对冲孔板要求面孔径2.5mm,背贴进口阻燃黑色吸音纤维薄膜。

9、使用年限:

二十年以上。

10、配套龙骨:

暗架材质为热镀锌钢板承重最大在12KG/㎡以上。

11、品质:

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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