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两委关系.docx
《浅析农村两委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农村两委关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农村两委关系
浅析农村“两委”关系
去年后半年,我镇顺利完成了两委班子的换届。
通过换届选举,一批有知识、有能力的年轻党员和干部被选进两委班子,为村级班子增添了新的血液和活力,两委班子的结构进一步优化,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镇党委、政府对这次选举是满意的,这也为今后各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在本次换届选举中,新当选支部书记5名,村委主任8名。
也就是说,近二分之一的村两委主干是首次合作,面临着磨合的过程和工作的挑战。
换届选举虽然已经结束,但仍有一些村的后续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如妇代会、民调等自治机构的成立和财务移交等等。
为使我们的工作保持连续性,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这个会议,目的就是要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全镇经济会议上确定的思路上来,全力以赴完成我们既定的工作目标。
受史书记委托,我在这里着重强调一下如何协调处理支村“两委”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选好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的同时,把握正确处理“两委”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建立协调和谐的村“两委”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村“两委”关系协调和谐,才能更好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作用,才能更好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职责和工作方式。
毫无疑问,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俗地说,党支部是董事会,村委会是经理班子,支部书记应当是村里一把手,村主任是第二把手,其他组织成员是助手。
可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两委成员能否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呢?
答案是:
未必。
应当肯定,这几年,我镇多数村两委班子是团结的,但部分村子问题还是不少。
一、认识上的误区
(一)争论村委会和党支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认为“党支部既然是领导核心,就应该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
”目前,仍有不少党支部书记认为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对村里的事务说了算,不然的话就是被架空了,就体现不了党的领导,因此,不管大小事务都要亲自过问,都想说了算。
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
党支部统揽全局,但不能包揽具体事务。
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党支部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该支持并放手让他们自行办理。
二是有些村委会干部认为“党要管党,党政分开,党组织管好你的党就行了,不要插手村政具体事务”。
有的甚至认为“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书记管党员,主任管村务”,“村民要自主,不用镇政府”等等。
这些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因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空话和口号!
特别在农村基层更是如此。
中央对村党支部建设提出的“五个好”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班子、队伍、经营机制、路子、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要有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
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党组织领导经济工作责无旁贷;村里的重要事务,当然要由村党组织把关定向,也需要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是部分村干部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村党支部的作用不大”。
认为村委会的作用应该比村党支部大,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里的事务,党支部只要管好村里那几个党员就行了,其余没什么作用。
这种认识显然也是错误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这一点决不能动摇。
四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村委会比党支部的权力大,党支部得听村委会的。
”理由是“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的,党支部则是占村民人数很少的党员选的,村委会比党支部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有的村主任甚至说:
“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几千个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
”因此,工作中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党支部负责,甚至与党支部唱对台戏。
这些自然是非常错误的。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否定党的领导,就等于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
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是谁选的,是多少人选的,而在于选出的人是否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
五是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的,代表村民利益,党支部书记是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代表上级党委政府的利益,所以,村里的事不能由支部书记说了算,要由村主任说了算。
”还有的同志说,村委会是村集体的法定代表,是法定代表当然就要管帐、管钱、管人,村主任就得说了算!
否则就不是村民自治;再说,村里的事情办不好,村民不会去追究你党支部的责任,哦,大权你党支部抓着,责任我村委会担着,天底下那有这等好事;如果是支部书记说了算,那他就只听上级党委的,不会捍卫村民利益。
这种思想也是不对的。
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直接的出发点是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最直接的目的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并不是由原来的支部书记说了算,改成由村主任说了算。
二、由于存在以上认识误区,村“两委”运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各管各的事。
村“两委”各管一块,各行其是,形成“主任管村务,书记管党务”的局面。
一方面,有的村主任在村里唯我独“尊”,关“门”行事,工作不商量,不请示、不汇报,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皮包夹在身上,公章吊在裤头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另一方面,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放松甚至放弃了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责任,成天只搞党务,疏于、怯于过问村务,“井水”不犯“河水”,和村主任老死不相往来。
“两委”成了“两驾马车”、“两张皮”,甚至形成各行其是的不良局面。
二是各唱各的戏。
村“两委”互相揽权,唱“对台戏”。
一些支部书记工作方式还停留在“支部一言堂”阶段,管理方法仍沿用“里外一把手”的传统套路,党支部包办或代替村委会的工作,常常越权越位,忽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
个别村主任则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村党支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立起来,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淡化党支部核心地位,拒绝组织监督,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听,召集开会不到,支书商量工作不配合,甚至与村党支部唱反调。
三是各拉各的人。
有的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甚至村党支部的选举,由于掺杂着血缘、宗派、地缘,甚至是不良势力或外来势力干扰,选出的村“两委”干部往往成为一方利益的代表,造成了拉一帮人,给一方造福的局面;还有的村主任竞选时迎合一些群众的不正常心态,乱承诺,当选后为兑现承诺,亦不顾镇、村工作大局,不惜损害与村党支部间关系,诋毁、拆台、办事不公、拉帮结派、明争暗斗等现象时有产生。
有的村支书为了保住或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方面在选人上专权。
他们以村民素质不高为由,在“直选”中不尊重民意,强行让村民选自己圈定的人选。
若自己圈定的人当选,则以推荐者自居,把其当选看作是自己的恩赐,在工作中只能一切听从自己,服从自己。
若群众推荐的人当选,则百般刁难,处处设障。
另一方面,不关心“直选”干部的成长。
他们本着“育了苗子,夺了位子”的思想,不关心“直选”非党干部的成长,特别在他们入党问题上百般阻拦。
另外,在党员纳新时,搞“近亲繁殖”,总是面向本家族和本派系成员,而外姓家族或非本派系成员即使条件都合格也通不过,导致出现了党员发展以家族或亲戚关系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畸形现象。
三、两委矛盾的负面影响。
作为村一级两个主要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好,甚至形成矛盾或势不两立的局面,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1、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两个组织对发展村级经济等重大事务负有重要责任,如果两个组织间经常争权夺利,互相扯皮而放松了对经济工作等重大事务的管理,必将导致村集体和村民的经济利益受损,进而引起农村的不稳定。
2、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主要的载体就是村民自治,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和民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两委关系的紧张挫伤了村民政治参与热情,违背了村民选举初衷,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3、削弱了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
一方面,由于两委关系不协调,一些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上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权威性下降。
另一方面,个别党支部书记成天忙于争权夺利,放松了党的自身建设,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发展工作不正常,党员队伍老化、弱化现象,先进性作用发挥不好,有的地方还形成了支部书记对政治资源的垄断,甚至出现了党支部家族化的现象。
一些老党员干部思想保守,对新上来的村干部心存疑虑,害怕其入党后进一步抢了自己的地盘,打破自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所以在党员发展上积极性不高。
上级要求他们发展党员,他们就往往选自己的子侄,选自己家族的成员,使党支部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家族、宗族的“党支部”。
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削弱。
4、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有的村干部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形成“政令不通”。
个别甚至违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对村民乱承诺,打着为民请命、谋利的旗号,与政府对抗,聚众上访;也有的横行乡里,强揽工程,谋取私利,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拿老百姓的话来说,过去是“团长管营长,营长管连长”,现在是“团长能管住营长,营长却管不住连长”(“团长”指区县政府,“营长”指乡镇政府,“连长”指村委会)。
四、村两委关系失衡的主要原因
造成“两委”关系失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的,经济的,也有文化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来自村“两委”自身的,也有来自村“两委”之外的;有人的素质问题,也有制度规范问题;它是当前农村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是职责不明、关系不顺。
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规定不清晰不明确。
《党章》规定: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操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两委会”关系的规定比上述两个文件具体了一些:
“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这就是说,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党支部在农村中处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这些规定,虽然为村“两委会”的工作开展及关系处理奠定了一定基础。
但对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村“两委会”关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使得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理念上是清楚的,但在运行层面的落实上却遇到了难题。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
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村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
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决策?
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
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等等,这一切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
由此造成意见分歧,两委各取所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自己专断行为都可以找到些依据。
二是认识模糊,思想不明。
一方面,部分农村党支部成员没有认识到村委会直接选举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片面认为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将来必定会“天下大乱”,抱怨上级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既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无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有的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官本位意识、宗法族权观念等封建残余思想长期作祟,“当家作主”、“以民为本”的民主观念难以树立。
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文件对村级各种组织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操作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不是全面、准确地去理解、把握,而是取其一点,排斥其余,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出现有的事情无人负责,有的事情争着负责,唯恐失权;有的甚至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了解和不懂得任何国家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都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化,国家法律和党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有的新当选为村委成员,往往缺乏领导经验,缺乏对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的了解。
因此,不能很好地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三是历史积怨,长期不睦。
有的村两委成员之间,由于惯有的宗族、派性之争,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或未当选前业已存在的矛盾等诸多原因,直接造成了村两委关系紧张。
有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都是原班人马,由于在长期共事中积累的一些矛盾没有解决。
当选后,仍然把历史积怨带进工作中,从而形成了对立局面。
尤其是在原村级财务遗留问题上和重大项目招投标的操作上,个别村委主任咬住不放、纠缠不清,要求审帐、查帐,既是直接造成“两委关系”不睦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造成部分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是怕事躲事,推诿扯皮。
很多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中流露出一种怕事、躲事的思想。
有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认为,三年任期一晃就过,只有“多栽花、少栽刺”,才能不得罪人,不留骂名,在位时和退位后不遭打击报复;换届时,也才不会失去选票。
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思想作崇,两委在处理一些诸如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等棘手问题时,能滑就滑,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互相推诿扯皮,互相指责,村里很多事无人管理,由此产生矛盾分歧,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
在这些村中,每遇“好事”,大家都争着干,生怕不干就笼不住民心;每遇“麻烦事”,却你推我让,主任说“支书权力大,凡事都归支书管”;支书却说“主任本事大,他不管谁管”。
而在村支书和村主任能力都弱的村,两委更是无法协调。
大家你望我,我望你,既不管事,也无能力管好事,村里一盘散沙,陷于瘫痪。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有不少很容易处理的事,就由此成了久拖不决的难事。
五是为官不仁,素质不高。
一些村千部的素质不高,具体表现为,有的政治思想觉悟低,缺乏为民办实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不相称;有的文化水平低,科技知识贫乏,工作方式简单陈旧,处理问题能力不足,跟不上形势的要求;有的传统小农意识比较强,法纪观念淡薄,唯利是图,以权谋私,争权夺利思想作祟,法制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家长作风盛行,村里的大小事情搞个人说了算,不但撇开党支部,而且撇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要对自己谋取私利不利,对村民再好,也不执行,甚至根本不让村民知道;此外,历史的惯性,宗族、家族因素也从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是有关研究文章和材料分析的一般原因,可以说还是表层意义上的原因。
而我认为,“两委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所谓的“两委矛盾”,说到底还是某一个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就是书记和主任个人之间的矛盾。
因此,特别是不能混淆了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个人与组织的区别,简单地将支部书记等同于党支部,主任等同于村委会。
所谓“两委矛盾”,实际上包含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党支部成员同村委会成员的矛盾这样三种不同程度的矛盾。
其中,最主要的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
两委不合拍的矛盾症结是千差万别的,而不同类型的矛盾,完全具有不同的性质,事关我们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分析和所要得出的结论。
如果是组织对组织的矛盾,这样的问题就非同小可,它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则并不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逻辑上来看,我认为,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政治上天生的反对派与对立面,两个组织之间并不一定会产生矛盾,也不意味着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之间(包括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不会产生矛盾。
但是,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否就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呢?
答案是一定是否定的。
我们不能将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等同于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当成了组织之间的矛盾,不能以局部代表全体。
如果这样,就是把矛盾不适当的夸大了。
五、坚持和完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既定方针政策。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
关于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角色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都已规定得很清楚,不再重复。
那么为什么必须坚持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呢?
我认为有几个概念要搞清楚:
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
亿万农民实行自治,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堪称“世界之最”。
这样一件关系全局,带根本性的大事,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不能分离,更无法割裂。
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是绝对的领导,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然而,坚持党的领导,不仅要靠中央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靠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千千万万个农村党支部的工作去实现。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设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成为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
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角度来说。
我国的民主政治,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西方式的所谓民主;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民主,而不是以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好恶为标准的民主,也不是台湾那种乱哄哄的民主。
因此,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
我国幅员广阔,农村社会情况很复杂,封建传统观念、宗族血缘关系根深蒂固。
在这样一个环境条件下发展民主,如果失去党组织的具体领导,将变成无序的民主,或为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所控制,甚至演变成农村社会动荡不安,阻碍农村社会进步。
再从我国农村社会现状来看,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地位与作用,也是其他任何力量所无法替代的。
大家知道,村民自治中,既有经济工作又有政治工作,既有管理工作又有大量的群众工作;加上当前我国处在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这无疑给农村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村民自治,只有集中了农村优秀分子的基层党组织,才能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协调好各种关系。
试想,如果排除了党支部的领导,任由其他村组织各行其是会是一个什么样局面?
明确了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概念以后,还要明确另一个概念:
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离不开镇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
村组法规定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包括了乡镇党委,党委与支部是层级领导关系,作为村委会也当然要自觉接受镇党委的间接领导。
另外,根据村组法规定,在党领导下的镇人民政府同样有责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虽然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镇政府不能干预村民自治。
但这并不等于不要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也不等于镇政府不能纠正和正理村里各种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知道,我们国家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不是村委会,而是镇政府。
党领导下的政权组织设立规制,从根本上规范、制约和引导农村治理的结构、职能和方向。
如82年宪法,87村组法(试行),98年正式村组法以及1982年后中央发布一系列文件,还有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条例,如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议事、财务管理、农村稳定、经济承包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者是镇政府。
村里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所需的经费等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再说,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委会也不能例外。
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包括协助镇政府做好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等等。
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做好某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教育群众哪些事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是国家禁止做的,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基层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
所以,村委会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那种认为“实行村民自治,镇政府管理不着”的思想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二)坚持党支部核心领导,必须准确定位党支部的工作职能。
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应该定位在政治上的领导、思想上的引导、组织上的保证、工作上的指导和重要环节的把关等问题上。
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把握好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保证村民委员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经济建设是最大的政治。
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组织和带领农民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这是从政治上领导好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
同时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履行好职责;对那些以发展基层民主为名,破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要坚决斗争,依法打击,保证村民自治的社会主义方向。
思想上引导。
就是抓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
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
村民自治的过程是各种文化观念冲撞的过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抢占主导地位,必然为其他思想文化所占领。
为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和农民,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村民自治与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民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组织上的保证。
就是管理好干部,管好党员。
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团兵妇班子的配备等。
工作上的指导。
就是要对村里的各项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以主人翁姿态主动参与两委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在参与过程中,把握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解决疑难杂症。
重要环节上把关。
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关系到全体村民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都应当经村党组织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主要是在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等问题上,切实发挥党组织的中流砥柱作用,保证村民自治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例如,在民主选举中,要把握住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