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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福安市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推进农村一二三业产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规范全市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市乡村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乡村民宿(以下简称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利用当地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凡在福安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规定。

民宿发展要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选址不包括城区及其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二)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生态资源保护要求)。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民宿项目。

第五条民宿经营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栋房屋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设置公共空间,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有提供简单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四)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用途、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

第六条民宿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宜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二)每间客房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并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等逃生设施;

(四)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

(五)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六)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器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七)在楼梯位、走道及拐角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八)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第七条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八条民宿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配备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须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及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蚊蝇防鼠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

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橱(柜),饭菜酒水新鲜无变质。

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清洁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第九条民宿应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设置污水处理池,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

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民宿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评定流程

第十七条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民宿开办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

经营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先填报《福安市乡村民宿申请表》,并征求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经辖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街道)审核。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民宿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现场指导。

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现场进行事前指导和确认,并根据成员单位的联合会审意见出具指导意见。

(四)证照办理。

经营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根据现场指导意见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经营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以及第三方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不属于《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规定豁免管理的民宿项目应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或办理环境影响报表审批手续。

(五)研究评定。

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主体取得相关部门证照后,报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研究评定。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应及时指导民宿经营业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停业,民宿经营者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乡村民宿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设立相关投诉渠道,受理并处理群众、游客投诉举报。

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协调公安、消防、住建、文体旅游、市场监管、卫健、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民宿纳入监督检查和假日监测范围,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时效。

第二十二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民宿经营者未登记备案、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多部门的,由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住宿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完善乡村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提供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民宿经营退出机制。

民宿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曝光,情节恶劣的取消民宿经营资格:

(一)相关部门在检查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受理民宿住客投诉,经查投诉情况属实、情节恶劣、破坏福安旅游对外形象的;

(四)防台、防汛、防灾期间,不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福安整体形象的行为。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民宿经营单位以上行为报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鼓励成立乡村民宿协会,乡村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设立乡村民宿奖励资金,对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民宿经评定后给予奖励。

经评定为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自评定为民宿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相应等级划分标准,对被评定为星级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分别予以奖补:

三星级奖补3万元,四星级奖补6万元,五星级奖补12万元。

同一民宿通过改造,星级评定升级的,按升级后的星级标准扣除升级前已按评定的星级奖补的金额给予补差奖励。

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补。

第二十八条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民宿及相关评定奖补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报备参评:

(一)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二)发生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相应要求,经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仍未限期整改到位的;

(四)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事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至2023年1月25日,执行期内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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