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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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阴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
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10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在镀铬。
3.11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15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7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2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7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