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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中山大学教务处

2010年6月编制

序言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违纪行为,提高考试信度,严格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共包含六个部分:

一、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及职责

二、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三、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四、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生守则

五、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六、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办法

 

一、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及职责

(一)考务人员的聘用条件

1、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2、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

3、具有组织和管理考试业务的能力,且身体健康。

4、掌握考试工作程序与要求。

5、当次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

(二)巡视人员的职责

1、代表学校实施考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填写《巡考记录表》,将考试情况如实反映给教务处和学院(系)。

(三)监考人员的职责

1、在教务处和开课学院(系)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手册的规定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2、领取(监考组长负责领取)、核对、分发和回收试卷。

3、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有序就座,核对考生身份。

4、维护本考场的考试秩序,及时劝阻、制止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并做好登记、取证工作。

5、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6、填写《监考记录表》。

7、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的考生答卷、试卷等考试材料清点整理好,与《监考记录表》一起交有关工作人员或评卷教师。

 

二、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学校对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实行考试巡视制度,在各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巡考。

为规范考试巡视工作,特制定本守则。

1、巡视人员代表学校实施考试监督工作,也是执行教学任务,因此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可敷衍走过场。

2、巡视人员在履行巡考职责时必须佩带巡考牌。

3、巡视人员要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巡视地点,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

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巡视人员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相关学院(系)考试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4、考试过程中,巡视人员应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工作,着重巡视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发现考生违纪现象和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进行处理和记录。

发现监考人员不负责任的现象,要提出批评;发现监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场制止并做出记录;遇有情节严重者,应立即告知教务处或相关学院(系)考试负责人进行处理。

对考生和监考人员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可视而不见,更不可姑息放纵。

5、考试结束前,巡视人员要着重检查各考场的交卷情况和考场纪律。

6、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如实、认真地填写《巡考记录表》,并按要求及时交至教务处或学院(系)本科教务办公室。

7、巡视人员若不能履行职责,应予以撤换,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为规范监考工作,杜绝违纪行为,保证考试顺利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守则。

1、监考人员在考前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熟悉监考业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监考牌,考试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考场,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聊天、看报刊书籍或兼做其他工作。

3、监考组长(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到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教务员处)领取试卷;如需答题纸,可到教务处或相关校区教务办(科)领取。

4、监考人员应提前至少15分钟到达考场,在考生入场前认真检查、整理考场;开考前要提醒考生携带学生证或校园卡等证件方可参加考试;组织学生有序就座(隔位坐);指引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将考试科目名称、考试起止时间及警示语“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写在黑板上;向考生宣读《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按时向考生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

5、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的有关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卡)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答卷上的信息相符。

忘带证件的考生应确保其证件在考试结束前送达,否则,该考生的答卷当作废处理。

同时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其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

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6、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答题速度;考试结束时间到,要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7、监考人员可以当众解释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必须要改正的地方,但不可以解释题意。

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通知考生并板书公布。

8、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主考(副主考)、巡考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都应佩带规定标志。

9、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要立即警告,不听警告并实施违纪作弊行为者,按违纪作弊论处,应做好取证、登记工作。

发现有替考、互换试卷、传递答案、未经允许携带(翻看或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等现象(详见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要立即指明其作弊行为,并在《监考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表》中进行登记。

监考人员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对考生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1、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负责收取和整理好考生的答卷、试卷等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交有关工作人员或评卷教师。

12、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监考记录表》;若有违纪作弊考生,应将证明材料一并交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教务员)或教务处进行查核处理。

13、监考人员若不负责任、监考不严,姑息纵容、隐瞒袒护考生的违规作弊行为或怂恿、协助考生作弊,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应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

2、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

同时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

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但不能携带手提电脑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字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使用通信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4、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若有需要,必须请示监考人员。

5、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若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必须请示监考人员,经批准后方可离场,离场者原则上按交卷处理。

6、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7、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8、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纸(卡)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9、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10、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答题时字迹要清楚,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乱写、乱画或填涂特殊标记。

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或者答题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11、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点,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上交所有考试材料,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12。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五、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考试开始前向考生宣读)

1、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不携带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2、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3、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

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字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使用通信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4、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若有需要,必须请示监考人员。

5、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6、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7、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8、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卷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卷一律无效。

9、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10、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卷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后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点,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

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11、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六、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违反考试纪律者,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同时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8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犯有第9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7)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同时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对犯有第5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1、考试现场处理

(1)若考生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可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将其答卷当作废处理,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警告,终止其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3)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作弊行为,暂扣其相关的作弊证据及其证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上交相关材料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监考记录表》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本课程的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处)

校级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教务处。

学院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3、学院(系)调查处理

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按照“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及《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照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4、学校审核、发文

教务处收到学院(系)的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发文,将处理决定告知相关学院(系)及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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