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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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及定义 2.
第三章组织管理 3.
第四章人员管理 5.
第五章业务准入管理 6.
第六章交易管理.........................................................................................10
第七章应急管理.........................................................................................17
第八章内部风险管理 1.8
第九章附 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案)》、《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修订案)》、《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业务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业务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作为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与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建立代理关系,为客户提供金交所贵金属委托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邮政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代理贵金属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代理贵金属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代理贵金属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贵金属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及定义
第六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金交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
(以下简称“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以下简称“即期合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下简称“延期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代理交易金交所所有挂牌的合约品种。
如遇调整,以金交所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条交易品种:
泛指按照金交所规定个人或法人客户可交易的黄金、铂金、白银以及其他合约品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金交所规定适时对交易品种进行调整。
第八条交易时间:
指金交所正常开市的营业时间,金交所的各类挂牌品种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黄金交易编码:
是指金交所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客户、法人客户以及会员单位)在金交所登记注册后取得的、用以区别不同单位(或个人客户)的十位数编号。
第十条客户号:
是指客户在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时,我行为客户设置的,与客户的黄金交易编码一致的号码。
第十一条保证金:
指市场参与者按照贵金属交易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贵金属实物交收时的履约保证,包括交易保证金、提货保证金、持仓保证金、基础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 每日无负债制度:
又称“逐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金交所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延期合约的盈亏、交易所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会员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
我行按相同方式
对代理客户实施清算。
第十三条我行为客户提供的交易渠道包括柜面、理财规划系统、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独立交易端等。
客户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账户管理,实盘合约、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委托申报,提货管理、数据查询等业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是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交所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业务开办申请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拟定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系统建设、市场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一级分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资格审批和授权开办;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行为,定期通报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经营行为,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贵金属业务;
(六)发布金交所的最新公告和贵金属市场的最新资讯;
(七)与外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八)其他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是本辖区代理贵金属业
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取得上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开办的授权后,负责向同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拟定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资格审批和授权开办;
(四)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五)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营销、客户维护、信息咨询等;
(六)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提货UKey管理员的设立与管理,协助客户办理贵金属实物提货;
(七)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行为,定期通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贵金属业务;
(八)负责受理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投诉;
(九)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处理;
(十)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经办营业网点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并同时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
(二)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三) 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四) 依照客户要求为客户办理签约开户、委托申报及撤销、出入金、提货申请及撤销、解约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的查询服务;
(五) 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岗位设置:
(一)管理部门岗位设置
1.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风险管理岗、经营管理岗、投资研究岗、系统管理岗;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经营管理岗、客户服务岗、风险管理岗,UKey管理员岗。
(二)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岗位职责:
(一)总行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业务主管岗:
按照金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提货管理、宣传营销、监督检查、系统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
2.业务管理岗:
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交易支持、实物交割等日常管理。
3.经营管理岗:
负责经营分析、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宣传营销等工作。
4.风险管理岗:
负责参数管理,管理客户交易风险、发布风险预警,执行强行平仓。
5.投资研究岗:
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市场研究、投资分析等工作。
6.系统管理岗:
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测试等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业务主管岗:
负责协调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提货管理、宣传营销监督检查、系统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
2.业务管理岗:
按照总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发展规划;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参数管理、交易管理等日常工作。
3.经营管理岗:
负责经营分析、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和宣传营销等工作。
4.客户服务岗:
负责协调客户事宜,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发布市场信息、介绍交易产品、处理客户纠纷等。
5.风险管理岗:
负责监控辖内业务风险和客户追保工作。
6.UKey管理员岗:
负责客户在辖内金交所指定仓库提取贵金属实物的相关事宜。
第五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机构准入:
代理贵金属业务涉及的机构可分为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
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
一级分行、二级
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包括两类:
不具备金交所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简称A类外部机构),与我行合作提供客户开发、维护等服务的投资咨询类机构(简称B类外部机构)。
(一)内部机构准入:
各内部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
内部机构可分为内部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其中内部管理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1.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客户基础;
(2)配备专职的业务管理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
(3)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操作培训;
(4)一级分行已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应急管理措施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准备工作;
(6)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开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代理贵金属业务实际需求;
(2)具备办理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风险控制制度;
(3)具备接受过代理贵金属业务培训,熟悉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操作人员及营销人员(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理财经理),能够为客户提供贵金属咨询服务;
(4)开办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
业务的资格;
(5)上级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外部机构准入:
获得监管部门许可进入贵金属业务市场从事贵金属代客交易、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在与总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1.A类外部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1)已获得监管部门许可进入贵金属业务市场从事贵金属代客交易;
(2)已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终端的建设或改造;
(3)已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相关技术的设置与人员培训;
(4)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B类外部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1)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资格;
(2)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产品销售和服务状况良好;
(3)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以及相匹配的技术、营销及培训人员配置;
(4)近两年内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5)总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人员准入:
包括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准入。
内部人员是指我行各级机构的代理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外部人员是指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隶属的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
(一)内部管理人员准入要求:
1.对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3.严格遵守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
4.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