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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十二

合作方十二

深南产监协[]第号

 

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产业准入类别:

A1906新型通信设备用滤波器

项目名称:

南山区留仙洞二街坊企业联合大厦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制

 

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深南产监协[]第号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为保障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号)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产业准入类别:

A1906新型通信设备用滤波器

项目名称:

南山区留仙洞二街坊企业联合大厦

投产时间:

年月;土地使用年期(年):

准入条件: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和南山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乙方的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实行土地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5年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南山区留仙洞二街坊企业联合大厦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

1、投资规模:

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合同地价)不低于¥亿元(大写:

人民币);

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核验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2、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乙方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含当年),累计纳入深圳市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70亿元(大写:

人民币柒拾亿元)。

3、形成地方财力规模:

乙方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的1年内形成的深圳市南山区地方财力达到¥0.0598亿元(大写:

人民币伍佰玖拾捌万元)。

乙方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含当年),累计在深圳市南山区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0.4872亿元(大写:

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贰万元)。

如乙方为区外企业,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1年内将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深圳市南山区。

(四)实缴注册资本限制:

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309亿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零叁佰零玖万元)。

(五)转让或出租限制:

乙方的南山区留仙洞二街坊企业联合大厦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不低于100%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或出租,但允许项目建成后联合体成员内部之间按照区政府的租金指导价进行转租调剂。

(六)股权变更限制:

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签订合作协议等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乙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事先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七)抵押限制:

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八)自用建筑回购:

乙方土地使用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的,若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其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

(九)乙方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土地出让年期内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深圳市南山区。

企业生产环节不在南山区的,需要采取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确保实现承诺产值营收规模。

(十)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十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核查乙方的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运营情况、实缴注册资本、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转让或出租等情况。

(十二)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满足法律法规、甲方及有关部门关于轨道规划建设、区域集中供冷、公共空间、慢行通道及立体连廊、建设内容与时序、建筑环保、节能减排等特殊要求。

五、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对乙方实行土地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

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联合惩戒期限内,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活动。

(二)违反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乙方在承诺期届满时,未兑现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3点关于形成地方财力规模承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5,未按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乙方承诺1年内和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均未兑现的,均需按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5年承诺期内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承诺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除按照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外,政府有权以建安成本价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建筑和未转让全部非自用建筑。

3、若经甲方核查,5年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5年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周期)内,乙方实际形成的地方财力未达到5年承诺期要求的20%的,其自用及未转让建筑全部由政府按建安成本价收回。

(三)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未按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或出租、擅自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若乙方为区外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1年内未将注册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深圳市南山区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若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深圳市南山区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六、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甲方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合同地价(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乙方;

2.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合同地价退还乙方。

报经甲方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甲方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口径以乙方(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南山区土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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