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970893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docx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

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的范围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在实施范围之列。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均在核定的范围之内,须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执行日期问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任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岗位,其工资待遇从聘任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

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新的岗位管理制度,核定各类人员的岗位。

各类人员所任职务已超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数的单位,通过设置临时岗位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各类岗位有一定比例空额数的单位,可开展相应岗位的聘用工作。

四、关于职员岗位聘用问题

职员岗位除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用合同。

领导班子成员在竞聘上岗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聘用,其他人员由事业单位法人聘用。

职员岗位首次聘用要符合职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入职员岗位的,中专毕业生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两年(含试用期)以上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的问题

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推行聘用制度。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要求,为机关工勤人员核定岗位。

机关工勤人员所任职务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在此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相应技能岗位的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人技能岗位数额,在具备技能岗位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六、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最高级别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未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设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国家设立博士点的高等院校最高可设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国家设立硕士点的高等院校;省直所属部门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可设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未设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中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可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特设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关于事业单位各类岗位核定基数的问题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核定按实有人数为本类别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超编的高校、医院等单位作为各类别岗位核定基数的编外人员应为与单位签定三年以上含三年聘用合同的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

八、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程序问题

凡在《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都要重新核定岗位(包括已推行和未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

未重新核定岗位的事业单位不得兑现相关的工资待遇。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程序

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因人才特殊需要提交);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

(6)组织实施,按岗位聘用;

(7)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核准备案。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系统内调剂使用的程序

《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岗位系统内调剂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调控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具体核定的程序如下:

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系统内调剂使用的范围、调剂方式;

2.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核定其系统内的调控的结构比例;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系统结构比例数,核定系统内调剂使用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数;

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各单位核定的结构比例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关于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条件及核准的程序问题

(一)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和核准程序

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由国家核准,申报条件见附件1。

核准的具体程序如下:

1.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事业单位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上报人选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人选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二)二、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及核准程序

二、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及核准程序按《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及核准程序

特设岗位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核准。

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按所设的岗位级别确定,核准程序:

1.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2.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按岗位管理权限,报同级或上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四级及以下岗位的申报条件及核准程序

四级及以下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条件:

1.应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2.符合本单位制定的任职条件。

核准的程序:

1.各单位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制定并公布各岗位等级的数量和任职条件;

2.个人提出岗位聘用申请;

3.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各单位采取竞聘或业绩综合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人选;

5.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6.各单位将拟聘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发文正式任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关于职员、工勤岗核准问题

职员领导、非领导岗位按职责由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工勤岗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十一、关于各类岗位聘用的其它问题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

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数额内。

不允许“低岗高聘”各类人员。

(一)核岗后空岗或已超岗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问题

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出所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指按照《实施意见》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下同)的事业单位,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聘用期满重新竞聘等各种途径逐步消化。

现有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所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控制好聘用岗位的结构比例,保持其与所核准岗位结构比例大致相当,为今后人才队伍发展留出一定空间。

对于各单位设置的临时岗位,已经空出的,应逐步核减注销,不得组织相应岗位的竞聘。

(二)事业单位政工专业人员聘用的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分为三类: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因此,无论何类事业单位均不得设置政工岗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没有改职的政工专业人员不得竞聘或聘任上一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它已聘专业技术岗位,未取得与聘任岗位相同专业、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新老制度岗位聘用过渡的有关问题

已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未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以及签订过聘用合同但合同期限已满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重新竞聘或续聘;签订过聘用合同且合同期限(含聘期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等级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在聘用合同附件中做出相应变更。

聘用情况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四)退休、待岗、离岗等专业技术人员过度的有关问题

1.2006年7月1日国家推行新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核定退休费的所聘岗位,此次岗位设置分级后,符合所聘岗位相应级别评聘条件的,由单位确定其拟聘任的岗位等级,按岗位管理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后,不占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数额,按拟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关待遇,执行时间于本单位在职人员相一致。

2.待岗、离岗安置以及长期病休等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本人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聘用。

(五)关于领导人员双肩挑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占用职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附件1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4.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