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联系函租赁合同标准模板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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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函租赁合同标准模板确认
大唐御苑招商工作联系函
收件人
黄总
紧急程度
√紧急一般
收文单位
大唐万安置业
签发单位
大唐国际城招商项目组
文件主题
关于大唐御苑商业街商铺“《商铺租赁协议》”的确认
文件编号
DTYY2012013
发件人
陈长春
发件日期
2012年3月20日
协调事项
尊敬的黄总:
您好!
请贵司就附件之《商铺租赁合同》法律条款、业务条款在2012-3-25前给予确认:
附件《商铺租赁合同》
顺祝商祺!
2012年3月20日星期三
发件人:
2012年3月20日
收件人:
年月日
附件:
《商铺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
大唐御苑商业街
商
铺
租
赁
协
议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序言
一、甲方是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民生路69号的大唐御苑商业街(下称“大唐御苑”)的经营管理方,即接受委托对大唐御苑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和运营管理与招商租赁的企业。
二、甲方同意将大唐御苑【】栋【】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作为【】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房屋。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租约年:
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
2.进场日:
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
甲、乙双方应签署《商铺单元设施/设备交接单》确定进场日。
为免疑问,《商铺单元设施/设备交接单》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
3.免租装修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的(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商业广场内其他商家是否经营,但不包括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免租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的前一日。
4.计租日:
年月日为计租日。
5.计租面积:
甲方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管理费、空调费、公用事业费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
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套内建筑面积。
6.履约保证金:
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
为免疑问,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7.转租:
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8.紧急状态:
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
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燃气泄露等。
9.交还期:
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
该期间内乙方应当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甲方。
10.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正文
第一条计租面积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双方确认,前述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个租约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
第三条免租期
1.免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乙方应在免租期内完成该房屋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
2.双方明确,如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免租装修期房产税,该等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市场培育费、推广宣传费、物业管理费和费用支付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租金、市场培育费、推广宣传费、物业管理费。
上述费用均按计租面积计付,乙方自计租日开始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市场培育费、推广宣传费分两次支付。
第一个租赁年度的上述费用支付日期为: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包含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应交费用为【】元。
3.本合同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市场培育费、推广宣传费费用应在【】年【】月【】日前支付,费用包含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应交费用为【】元。
4.本合同第三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市场培育费、推广宣传费费用应在【】年【】月【】日前支付,费用包含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应交费用为【】元。
5.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包括:
公共物业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公共能耗费、垃圾清理及消毒灭虫的费用、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等相关费用。
6.甲方在第一个租约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元\平方米\月的收费标准执行。
乙方第一个租约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
7.物业管理费自正式开业日起开始计算,每6个月征收一次。
除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当在每个交费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费期费用。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应于【】年【】月【】日支付。
8.甲方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以公告等形式发布通知、适用于该房屋所在商业广场所有商家。
第五条品牌、经营项目
1.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品牌为【】,经营项目为【】。
2.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
乙方若未能在该房屋开业前提供前述合法有效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
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管理费及乙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房屋交付
1.乙方应当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大唐御苑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按签署《商铺单元设施/设备交接单》。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对未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已查验并充分认可该房屋状况,同意不因大唐御苑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如涉及)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服务费。
3.如乙方进场后甲方拟在该房屋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应与乙方协商之后实施。
第八条房屋装饰装修
1.乙方必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如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意见迟于办理进场装修手续的,则应该在进场装修后1个月内补齐以上手续;办理装修手续时,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装修期间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消防系统;乙方所使用装修材料,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取得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乙方装修竣工时,必须自行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该房屋不得开业经营。
上述审核意见、检测证明等,乙方需在取得当日主动向甲方备案。
2.乙方在该房屋装修期间,需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3.至少在进场日15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该房屋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如乙方提供上述文件迟于装修日的,应当在进场装修后1个月内提供给甲方供甲方审查,上述装修设计文件未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4.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装修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
5.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该房屋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后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第九条招牌和广告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设置招牌和广告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
2.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为整体宣传商业广场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在基于租赁关系事实的对外宣传和广告中,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
第十条停车管理
大唐御苑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紧急状态和房屋维修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或中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因发生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命令,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中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
但甲方不因对该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部分、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大唐御苑的公共部位/区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5.大唐御苑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6.如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电、煤气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商业广场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7.甲方向商业广场或该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
除非甲方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8.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一切损失。
9.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0.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照管责任
1.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2.对于设置于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3.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房屋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
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认定或具备法定资质机构测定为超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如因环保问题涉及任何检测费用或行政处罚,乙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水、烟、燃气等物质外泄,或发生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发生不良经营行为的,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赔偿。
7.本条前述乙方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人员。
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顾客和访客在该房屋内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9.如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在该房屋采取转租、承包等合作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的,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进一步保证和确认
1.乙方保证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经营管理。
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制定的商业广场的整体营业时间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
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3.乙方保证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订的大唐御苑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的利益。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5.乙方保证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公用事业费。
如因乙方延迟交纳导致甲方垫付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乙方每日应按甲方垫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利息,利息自甲方垫付之日计算到乙方足额偿还甲方之日。
6.未经甲方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保证不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7.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视作甲方放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应遵守及履行任何规定责任的权利。
8.乙方保证在该房屋装修和经营期间执行国家、地方消防法规、规范和商业广场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并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
乙方应确保其代理人、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10.乙方同意,如乙方欠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在欠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该房屋内乙方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房屋。
11.双方特别明确,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交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服务费或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如涉及争议,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交费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甲方保证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该房屋商业经营证照、有关审批部门要求出租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
2.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给予必要协助。
3.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商业广场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
4.甲方对该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应合理安排时间,尽可能避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5.如大唐御苑内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3日内进行维修;如该等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经营,甲方应争取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1日内维修完成。
6.甲方保证其对在商业广场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予以保密。
如甲方在合同约定目的之外泄露该等数据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
1.乙方负责对该房屋内乙方装饰装修、商品、货物及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投保财产一切险,对该房屋内装修工程、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2.甲方对乙方房屋内装饰装修、商品、货物的损坏及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转租限制
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场日进入该房屋开始装饰装修,经甲方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进场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日租金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本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免租装修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开业日实现该房屋开业,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外,还应自约定开业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日租金50%的逾期开业违约金,直至该房屋正式开业经营之日为止。
乙方逾期开业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3.乙方延迟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15日仍未足额交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能源供应或相关管理服务,且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乙方未足额交纳欠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4.双方特别确认,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延迟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累计超过3次(含),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如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因甲方原因(包括该房屋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房屋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做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举措,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
7.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之履约保证金,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提前终止产生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相应的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等。
8.双方特别明确,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的前提。
如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的全部租金。
9.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无息双倍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经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足额交纳租金等费用,于前述90日届满时解除本合同。
除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
第十九条房屋交还
1.交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和工程资料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房屋符合交付时状况,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约定后,交还给甲方。
2.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交还期内,乙方应当按届时所在租约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按照届时物业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承担各项公用事业费。
3.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占用费或物业服务费,但应承担公用事业费。
4.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物业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相关公用事业费,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
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5.在本项前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自交还期届满次日起,对该房屋采取停止水、电等供应,控制人员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且乙方应承担的占用费、物业服务费及公用事业费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6.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签署房屋交还确认书。
如双方签署了房屋交还确认书,或虽未签署房屋交还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该房屋同一区域两个以上商家确认乙方连续3日未进入该房屋视为乙方实际撤离),届时乙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