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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省平安监管局转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将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年度执法检查打算和日常执法检查中。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形纳入2017年度平安生产目标治理考核。

附件:

湖南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转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安监函〔2016〕102号)

长沙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湖南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湘安监函﹝2016﹞102号

湖南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转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

现将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组织领导,提高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熟悉。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是安监部门及其应急治理机构依法履行应急治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的一种方式。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应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年度应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任务与目标,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应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达到增进应急治理工作的目的。

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应急治理能力。

各级安监部门要增强应急治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平安生产应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应急工作规章制度,标准应急治理资料台帐。

要催促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增进应急救援预案治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职位成为常态。

增强对企业应急救援实战化演练的工作指导,催促解决应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应急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应急执法水平。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增强应急治理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熟练把握执法标准,提高应急执法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2016年8月25日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

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平安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精神,增强平安生产应急治理(以下简称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切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平安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标准执法检查行为,创新执法检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治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大体要素

(一)执法检查对象和要紧内容。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对象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专门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贮存设施的)、贮存企业,利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内容要紧包括企业应急治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执行应急预案治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治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七个方面情形。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治理非法违法行为。

(二)执法检查实施主体。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治理机构。

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那么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三)执法检查方式。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治理机构依照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打算,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不是遵守应急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实实施政惩罚、行政强制的行为。

执法检查要紧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方式。

三、应急治理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要求

(一)成立健全年度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打算。

将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内容编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打算,依照工作打算编制应急治理现场检查方案,落实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的要求,依照辖区内企业的数量、散布、危险源状况等,明确执法检查覆盖区域,灵活运用执法检查方式,适当加大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排除对企业应急治理工作的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推行表格化应急治理执法检查。

参照顾急治理执法检查清单(见附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确信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形等方式,逐项检查、逐项记录情形。

对执法检查进程中发觉的问题,要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并明确整改要求和复查期限。

(三)标准应急治理执法行政惩罚进程。

严格依照《行政惩罚法》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5号发布,第77号修改)的要求,标准行政惩罚执行程序。

依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20〕112号)要求,正确选择利用和标准制作执法文书。

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惩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说明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无益于当事人的执法方法。

要严格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整改,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应当予以说明说明。

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项。

(四)注重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实效。

减少执法检查层级,推动执法检查重心下移。

提高执法检查信息化水平,加速将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平安生产执法信息系统。

增强基层执法检查装备建设,开发配备智能执法检查终端,慢慢实现执法检查信息、流程、活动、卷宗网上留痕。

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统计分析工作,按期进行量化对照,注重态势把握,找出时期性特点和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计谋建议,切实提高应急治理执法检查效能。

四、应急治理执法检查保障方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熟悉。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是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治理机构依法履行应急治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的一种方式。

应急治理执法检查作为平安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催促企业有效应付事故灾难、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确保应急救援到位的必要方法。

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熟悉、明晰思路,有效运用执法检查手腕,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应急治理工作水平。

(二)增强应急治理执法检查组织领导。

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增强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应急治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要紧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治理执法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建设,踊跃探讨有利于推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途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监督。

要通过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觉并纠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对有关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妥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更正、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要进一步成立健全执法检查公布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自觉同意社会监督;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

(四)强化应急治理执法检查队伍建设。

选配与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充实基层执法检查力量,严禁无平安生产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应急治理执法检查工作。

增强应急治理执法检查能力培训,成立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全面提高执法检查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履职能力。

附件: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平安生产应急治理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处罚标准

1

组织体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2

应急救援队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和表8。

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

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堂、仓库等。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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