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继承纠纷庭审要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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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上海高院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上海高院继承纠纷庭审要领【本规范学习之用,未经许可禁止公众号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或由死者指定的人,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条件;2、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继承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4、继承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引起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的种类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类。

一、庭审基本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1、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

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调解

二、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前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二)庭审阶段1、核对当事人身份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1)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调查案件事实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

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

只有继承开始,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C:

举证要求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举证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查明继承人情况A:

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B: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

注意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

应当注意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婚姻关系,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

F: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G:

注意是否存在转继承情况。

H: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I: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J:

继承人范围的举证要求:

法定继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填写的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进行证明。

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收养人主张对养父母、丧偶儿媳主张对公、婆、丧偶女婿主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要求:

可以表现为经济支持方面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生活扶助方面的证据。

前者可以表现为资金流向、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记录、信件等,后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由邻居进行证明。

(3)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A:

遗产系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遗产,应当要分清系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对该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继承。

②如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房是按94方案购置的售后公房,要考虑当时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张该房屋产权,应当通知共同居住人参加诉讼。

B:

如果当事人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系被继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继承。

C:

遗产的举证要求①证明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②证明遗产为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③证明遗产为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④证明遗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⑤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⑥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几类特殊情况①人身保险合同中,被继承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如果被继承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无论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保险金都应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②被继承人的配偶如系军人,配偶的复员费、转业费应属个人财产。

③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空难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

(4)查明被继承人对外债务A:

被继承人债权人和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较大的,应告知债权人另案诉讼。

B:

对外债务的举证要求:

可以表现为被继承人生前自己的陈述、记录,或者书写给他人的借条、签署的合同等等。

(5)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A:

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①对遗赠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认定: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义务人是否履行主要义务确定。

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

审查遗嘱继承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对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

如果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注意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等级的规定。

②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当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继承存在争议时,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仍然适用法定继承。

C:

审查遗赠应注意的问题:

①内容的审查同遗嘱(略)②应注意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

D:

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对继承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法律对多分、少分的规定。

②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③注意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适用。

④注意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⑤法定继承必然涉及对遗产的分割,分割应当以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为原则。

因此,针对遗产的表现形式查明遗产的使用情况,可以适当查明下列情况并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遗产系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的居住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居住人继承房产。

其次,遗产系股权等,应当查明继承人中有无股东,如果有继承人也系股东之一,可以优先考虑由该继承人继承股权。

再次,遗产系动产,应当查明该动产的使用状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继承该动产。

最后,遗产系被继承人与部分继承人共有,可以优先考虑由共有人继承该遗产,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价值补偿。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为保证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应当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可以分两步进行:

一是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被告答辩阶段进行固定;二是在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进行固定。

固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的释明,包括自认的法律后果、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等等。

(三)调解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

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

②权利义务相一致。

③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3、可以在庭后邀请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三、案例评析华甲诉华乙、华丙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要】被继承人华某某生前与妻子李某生育九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华甲、被告华乙、华丙等。

1993年2月,李某去世。

1993年6月2日,华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待其去世后由原告华甲继承。

2003年12月29日,华某某去世。

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继承被继承人华某某名下的房产。

【庭审要领】一、庭前准备阶段案件移交至承办法官后,法官应首先对该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

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遗嘱继承是否正确、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1、诉讼管辖审查本案被继承人华某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以及遗产所在地均为静安区法院辖区,故静安区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继承管辖的规范。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经阅卷,被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已经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案件起诉时,原告系两人,分别为原告华甲以及原告华乙。

原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原告华甲系华乙的监护人,故原告华甲同时作为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承办人阅卷后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该诉讼请求有损华乙的权利,故承办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指定被告华丙为本次诉讼中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并将华乙的诉讼地位由原告调整为被告。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系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故该案定性为遗嘱继承正确。

二、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完成对华甲诉华乙等继承纠纷一案的程序性审查后,经过必要的庭前准备,便可以进入该案的法庭审理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共性部分(略)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调查案件事实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于2003年12月29日死亡,故继承开始。

(2)查明继承人情况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

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初婚,共生育9个子女,其中2个幼年时期即夭折,不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可能性。

被继承人配偶李某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华某某死亡。

目前案件原、被告即被继承人的7个子女。

(3)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①审查被继承人遗嘱涉及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被继承人是否享有处分权。

主张遗产系被继承人所有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凭证,主张被继承人对诉争遗产没有处分权的,也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在立遗嘱前已经通过书面的形式将该诉争遗产(房产)赠与被告华乙,因此华某某无权在遗嘱中处分该房产,该遗嘱也不是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书面赠与书作为证据。

原告华甲对该书面赠与书没有异议,但主张该赠与并未履行,没有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此后订立遗嘱的行为也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其行为于法有据。

众被告虽然对华某某的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该遗嘱的真实性最终得到了确认,诉争房产作为遗产也得到了确认。

②审查被继承人遗产除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外还有无其他财产。

(以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为准,陈述不一致的,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

)(4)审查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法官无需主动审查。

(5)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本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遗嘱作为证据,因此对于遗嘱应当做如下审查:

①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此应当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要件的规定。

②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于第一点,不再赘述。

关于第二点,由于被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被继承人的遗嘱却没有为华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背了继承法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所立遗嘱中剥夺华乙权利的部分应属无效,其余部分系被继承人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故应对被继承人华某某的遗产作适当的分割,由被告华乙继承适当的份额。

4、适时展开调解工作调解作为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尤其是继承案件,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应机械地将调解明确设置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揣摩,适时展开调解工作。

本案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通过归纳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法官发现几个被告的诉讼目的并非希望自己继承房产而是为精神病患者华乙争取权利,要求由华乙继承。

而华乙的监护人恰恰是原告华甲。

几个被告对华甲是否能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持怀疑态度。

因此,法官以如何妥善安排华乙的生活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激化双方的矛盾。

(法庭辩论等共性部分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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