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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征求意见二稿兰州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学生工作组文件

法学工〔2016〕2号

 

关于印发《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科生各班级:

根据2015-2016学年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实际,学院学工组对《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相关材料

 

兰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组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为引导全体本科生进一步树立良好学习风气,增强大局意识、团结意识、服务意识,培养集体荣誉感,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结合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实际,对《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如下。

一、综合测评小组

(一)综合测评小组的构成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由各班级班主任全面负责,指导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综合测评小组成员须由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本班级学生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精神开展测评工作。

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本班级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小组总人数(不含班主任)应为班级总人数10%左右的单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未担任班干部的学生人数不应少于2人。

测评学年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综合测评小组当然人选。

(二)综合测评小组的职责

1.对本班级每位学生的基本素质逐一测评。

2.对每位学生的奖励分、扣除分进行审核。

3.完成综合测评结果的整理、汇总工作。

4.向全班通报每位学生的业务课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奖励分、扣除分情况及综合测评结果。

5.在规定时间内,对同学们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复核。

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无法解释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学院学生工作组。

二、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得分(满分100分)=业务课得分+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奖励分-扣除分。

(一)业务课得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65%)

业务课得分=∑(课程成绩×学分)/∑课程总学分×65%

1.课程成绩只计算全班学生同期所学相同的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查课。

2.课程成绩为每门课程期终总评所得的实际分数,补考的按首次考试所得实际分数计算。

3.考查课的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4.考试作弊,则该课程以0分计。

5.任选、辅修、双学位课程不计分。

6.体育课成绩和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不参与综合测评。

7.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统一在第四学年综合测评时加0.3分,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不加分。

8.学生外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由学院负责统一进行转换,按照学校规定参与综合测评。

外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学院所开设课程成绩且该课程成绩必须参加综合测评的,按照本班级平均分数参加综合测评。

外出交流返校后修完该门课程后的实际成绩参加大学三年总评成绩的测算。

(二)基本素质得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35%)

基本素质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25分)、创新能力(20分)、集体意识(15分)、法制纪律(10分)、学习态度(10分)、实践和劳动(10分)、身体素质(10分)等七个方面。

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所有成员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负责对全班学生的基本素质进行逐一测评打分。

打分时只打总分,打分范围在90—100分之间。

各位学生的基本素质得分=综合测评小组所有成员所打分数的平均分值×35%。

(三)奖励分

1.担任学生干部奖励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加0.7分;校学生会其他常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其它成员加0.5分;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加0.3分;校团委副部长加0.3分。

(2)学院团委常委(团委学生副书记)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常委(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副班主任,演讲与辩论兴趣小组负责人(队长、教练)、球队负责人(队长、副队长);法学社常委(社长、副社长)和各部部长(副部长),绿队常委(执行长,监察长、财务长)和各部部长(副部长),要在任期满经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加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①学院团委常委、学生会常委、法学社常委(社长、副社长)、绿队常委(执行长,监察长、财务长)、副班主任由学院学工组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学院团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演讲与辩论兴趣小组负责人、球队负责人(队长、副队长)、法学社各部部长(副部长)、绿队各部部长(副部长)由各组织常委会根据工作情况组织考核。

②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考核优秀者加0.5分,良好者加0.4分,合格者加0.3分;学院学生会副主席考核优秀者加0.4分,良好者加0.3分,合格者加0.2分;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各部部长(副部长)考核优秀者加0.3分,良好者加0.2分,合格者加0.1分;学院副班主任考核优秀者加0.4分,良好者加0.3分,合格者加0.2分;演讲与辩论兴趣小组负责人(队长、教练)考核优秀者加0.2分,良好者加0.15分,合格者加0.1分。

③法学社社长、绿队执行长考核优秀者加0.4分,良好者加0.3分,合格者加0.2分;法学社副社长、绿队监察长、财务长考核优秀者加0.3分,良好者加0.2分,合格者加0.1分;法学社、绿队各部部长(副部长)考核优秀者加0.2分,良好者加0.15分,合格者加0.1分。

(3)各班班委、各团支部支委、各党支部支委,由各组织分别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加分。

①对各班班委、各团支部支委、各党支部支委的考核,采用各组织成员满意度调查的方式进行,参与考核的成员应占各组织成员总数的2/3以上。

满意票数占总票数86%—100%者为优秀,71%—85%为良好,51%—70%为合格,低于50%的为不合格。

②各班班长、各团支部书记、各党支部副书记考核优秀者加0.4分,良好者加0.3分,合格者加0.2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其他班委成员、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考核优秀者加0.3分,良好者加0.2分,合格者加0.1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4)在除以上组织之外的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干部且工作满一年的,经该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作表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考核结果认定等),按学生干部加分的相应规定予以加分。

在法学社、绿队之外其他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5)学生干部任职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规定加分值的一半予以加分;任职不满半年的,不予加分。

任职期间,因工作表现不好被相关部门免除学生干部职务的不予加分。

(6)学生干部外出交流学习或辞职的,其所任职务自然免去,根据任职时间,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加分。

学院不认可学生外出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经历。

(7)兼职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取最高分加,不累计加分。

2.参加文艺、体育等比赛奖励加分

(1)获得国家级体育(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奖励的加1分;获得省级体育(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相关奖励的加0.6分。

(2)参加校运动会(含新生运动会)的加分幅度依次为:

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4分、第三名加0.3分、第四至第八名加0.2分;其他参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0.02分。

参加校运会开幕式方阵,未获奖的每人加0.1分。

获最佳展示奖的,每人加0.3分。

(3)参加“一二·九”长跑接力赛的,参照校运会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4)参加由学校体育教研部举办的校级球类比赛(以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发文要求为准)的队员(含替补队员),和其他比赛成绩计入校运会总成绩的项目,参照校运会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5)参加学院运动会的加分幅度依次为:

第一名加0.1分、第二名加0.05分、第三名加0.02分,其他参赛运动员不加分。

(6)经选拔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团体性文艺比赛活动(如啦啦操大赛、五四合唱比赛、新生文调汇演、广播体操比赛等)的队员,获得一等奖(含特等奖)每人加0.5分,获得二等奖每人加0.3分,获得三等奖每人加0.2分。

如果按照奖励证书加分规定高于上述加分规定的,则按照奖励证书的加分规定予以加分,不重复加分。

未获奖的视为代表学院参赛,每参加一项加0.05分。

(7)经选拔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举办的其他校级综合类赛事(不含文艺类、体育类、科研类赛事)获奖的,按照获得奖励证书的情形予以加分;未获奖的视为代表学院参赛,每参加一项加0.05分。

(8)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类辩论比赛的队员,获得三等奖及上的加0.2分,未获奖的每参加一项加0.02分。

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辩论比赛的队员,获得三等奖以及上的加0.4分,未获奖的每参加一项加0.05分。

(9)每项比赛结束后,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要向学工组及时反馈参赛人员名单,参赛人员名单以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提交的为准。

(10)学院不认可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参加的活动项目。

参加文艺、体育等比赛的累积加分之和不超过2分,超过2分的以2分计。

3.获得奖励证书加分

(1)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各部门及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奖励证书的加1分。

(2)获得省级(甘肃省委各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共青团甘肃省委、甘肃省青联、甘肃省学联)奖励证书的加0.6分。

(3)获得校级(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奖励证书的加0.4分。

(4)获得其他校级(学校职能部门)奖励证书的加0.3分,获得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奖励证书的加0.2分,获得学院奖励证书的加0.1分(仅指各学院党政机构或各学院团委)。

(5)多部门联合颁发盖章的证书,以最低级别的公章为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加,不重复加分。

(6)获得其他任何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网络媒体等评选颁发的证书,不予加分。

(7)根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选出的各级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标兵等有关奖励证书,不予加分。

(8)学院不认可外出交流期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获得奖励证书的累计加分之和不超过2分,超过2分的按2分计。

4.参加科技学术赛事奖励加分

(1)科研项目立项加分

①申报“君政基金”项目获批立项的,负责人加0.5分。

②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批立项的,负责人加0.5分,成员加0.3分。

③申报省级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的,负责人加0.4分,成员加0.2分。

④申报校级创新创业获批立项并顺利结项的,负责人加0.3分,成员加0.1分。

⑤申报法学院科研培育项目获批立项并顺利结项的,负责人加0.1分,成员不加分。

⑥科研项目获奖的,参照科研项目立项和奖励证书加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成果在不同奖项中获奖,只选择高层级加分,不累积加分。

(2)发表学术论文加分

①在核心及以上级别(级别参照学校社会科学处当年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加1分,其他作者不加分。

②在国家正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加0.5分,其他作者不加分。

在人民网、新华网、求是网、理论网、法制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包括中国法学网)每发表一篇学术理论文章加0.3分,其他网络文章不加分。

(3)参加科技学术赛事加分

该科技学术赛事是指由学院组织选拔队员,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的重大科技学术类赛事,主要包括省级及全国“挑战杯”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青春”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金融法知识竞赛等。

①参加各级“挑战杯”、创业大赛等科技学术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项目组成员加0.6分;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加0.6分,项目组成员加0.2分;未获奖的,项目负责人加0.3分,成员加0.1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金融法知识竞赛等学术赛事,获得团体一等奖以上的加0.8分,获得团体二等奖的加0.6分,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加0.4分。

团队未获奖时,单独获得个人奖项的加0.3分,其他团队成员加0.2分。

参加科技学术赛事的累计加分之和不超过2分,超过2分的以2分计。

5.参加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加分

(1)学院鼓励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开展专业实习,获得学院奖励的,按获得学院奖励证书的有关规定加分。

(2)学院鼓励学生在暑假期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由法学院团委推荐获得校级立项且考核合格的团队负责人加0.5分,成员加0.1分;由其他单位推荐立项的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均不加分。

6.其他相关要求

(1)奖励加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由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后,方可加分。

(2)除以上奖励加分项目之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加分。

(3)奖励加分上限为4分,超过4分的以4分计。

(四)扣除分

1.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正式下发文件给予处分的扣2分,并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和入党资格;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2.其他违反学院规定及校纪校规定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扣1分。

3.未参加学校或学院要求班级或年级参加的集体活动的,按照《法学院关于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运会值班期间每缺勤一次扣除0.3分。

4.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宿舍卫生大检查中,因卫生状况较差或使用违章电器等被通报批评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1分,并取消该宿舍“文明宿舍”评选资格,具体按照《法学院本科生宿舍(榆中校区)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5.暑期社会实践报名后未按时上交实践报告和鉴定表的,扣除0.3分。

社会实践活动材料经校团委鉴定为不合格的,扣除0.2分。

开展大三学年综合测评时,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天数不满28天的,扣除0.5分。

6.扣除分不设上限。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综合测评工作针对各班级学生上学年基本情况开展。

(二)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奖评优、评定资助的主要依据。

(三)业务课(不含任选、辅修、双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体育)成绩有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奖学金;缺少思想政治课成绩的,不能获得国家类奖学金。

(四)三年总测评成绩是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及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三年总测评成绩=第一学年测评成绩×30%+第二学年测评成绩×35%+第三学年测评成绩×35%。

三年业务课成绩=第一学年业务课成绩×30%+第二学年业务课成绩×35%+第三学年业务课成绩×35%。

(五)对本班综合测评工作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与本班班主任或辅导员联系,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

凡本办法未能规定之情形,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并向参与测评学生予以公开。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下本科生,2013级本科生按原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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