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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股份制章程

股份制人民医院章程(草案)

(本章程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强加强县级医院管理,增强县级医院公益性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全面推进县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人民医院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性质),是承担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医院办医方向)。

   第三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实行医管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由院长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管理体制)。

第五条医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党委或党支部在医院管理中的负担指向、保障、促进作用。

党委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医院党委要从繁忙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自身建设,克服“党不管党”的现象,更好地发挥党委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医院党组织应从战略的高度结合当下形势重新思考医院文化建设问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提高医院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宗旨、任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办医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

   第七条  功能定位:

提供全面、固定、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卫生学校临床教学、实习任务和大学(专科)医学生的部分临床实习任务;指导镇卫生院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技术工作;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

  按照院、科两级制,确定管理层次的职责权限,做到职责与权限协调一致,命令指挥统一,上下级合理分工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院科职权的具体划分是:

 

(一)院长的权力和职责

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人事、财务、总务等工作。

在上级和同级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享有决策权、干部任免权、财务审批权,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权,对职工奖罚等权力。

(二)科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科室是医院内部组织医疗活动的行政业务单位,科主任在院长和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有权按照医院的计划、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科主任对科室工作全面负责。

科室副主任是科主任的助手,在科主任领导下,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科主任和护士长是业务指导关系。

科室护理工作和病房管理工作,由科护士长全面负责。

科主任和护士长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科室工作。

第四章    决策制度

   第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是医院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县级医院领导班子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等管理人员组成。

县级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决策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医院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医管会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管理医院日常事务;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具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一)人事管理权。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相统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内部机构设置权。

按照等级医院管理规范和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为原则,可自主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决定各科室编制和人员组成。

   (三)副职推荐权和中层干部聘任权。

医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荐,医管会聘任。

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经医院管理层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收入分配权。

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预算执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规定科学合理组织编制预算,经医管会同意后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日常事务;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高技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人社、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医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医院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院财务人员执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医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经济管理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是医院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医院须设立院务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

   院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部分行政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一。

院务委员会成员相对固定,任期与院长任期相同。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三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三)讨论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五)讨论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充分尊重和听取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管会或医管办审批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院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作出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第三十五条  副院长向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分管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定期召开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

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是集体研究、解决行政业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决策会议。

必要时可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三十七条 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1.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医院内部的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完善反腐倡廉体系。

2.强化民主管理,落实院务公开。

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及医院其它重要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及群众监督。

3.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管理。

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4.强化社会力量对医院的监督。

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医院的监督。

县级医院应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经医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市医管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股份制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医院法定名称:

郑州金典医院。

医院地址:

郑州市迎宾路八号。

医院业务范围:

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社区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医院坚持诚实医疗,科技兴院的经营理念,永远把技术和疗效视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九条、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医院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职工的凝聚力。

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二章 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600万元人民币,每股人民币10000元,为600股。

第十二条、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

赠予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十三条、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董事长私章

第十四条、医院总股本除去股东自愿购买的股份和赠予的股份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股。

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

第十五条、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

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内部股东没人购买时才可以转让给非股东。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变更记载。

(4)董事和院长在任期内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出售方按股票面值的5‰缴纳手续费。

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章 股东

第十七条、医院的股份持有人为医院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

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医院吊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负责经济赔偿;

(2)限制权力;

(3)免除现任职务;

(4)解聘辞退;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最高权力机构,对医院全体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董事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10)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医院股东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医院章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董事会是医院常设权力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以股份额记票。

董事必须持有医院规定的董事职务股,董事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医院董事会成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医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医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11)拟定医院股份制章程及修改方案;

(12)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事务,可由股东会重新选补,任命新董事继续履行原董事职责,直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由股东决议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对其它一切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股份制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列席参加。

院长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列席、监事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本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

董事会决议必须有列席参加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

(6)组织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章  院长

第四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

(4)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

(5)向董事会提名任免医院副院级管理人员;

(6)任免、调配医院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人员的绩效;

(7)决定本医院职工(不含副院长级)的报酬和奖惩;

(8)提出聘用专业高级人才和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9)签署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件;

第八章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医院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3)监督董事,院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医院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滥用职权、侵害医院和股东及职工权益的行为;

(4)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查阅帐薄和其他会议资料;

(5)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医院业务的董事和院长报告医院的业务活动情况;

(7)核对董事会准备提交股东会批准或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经营业务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

发现疑问可以以医院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8)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代表医院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成立。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医院职工应与医院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原职工的身份性质全部存入档案。

第五十条  医院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基本本工资为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保障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一条  医院设置单独的财会机构,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处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每年制作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接受全体股东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收入分配表;

(6)其他财务会计表。

第五十三条   医院自主制定工资分配计划,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际利润的增长幅度。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执行:

(1)支付股息;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

(5)提取利润的10%为医疗风险金;

(6)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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