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中常见条款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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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常见条款中文
1定义
“承运人”(CARRIER)是指XXX有限公司。
“货方”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
“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
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
“货物”(GOODS)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
“装运单位”(SHIPPINGUNIT)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
3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除事项及责任限制
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条件将运输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同任何分立契约人订立分立契约,并(或)以任何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代替本船。
货方保证,不向承运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办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货物或货物运输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加诸或意欲加诸任何责任的索赔或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此项责任是否由于此种人的疏忽而引起。
如果,即使如此,此项索赔或法律诉讼仍被提起,则货方保证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费用,全部赔偿承运人。
在不防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第
(1)款所述每一个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都应享有本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犹如此种条款已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而且在订立本提单时,就上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而言,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4承运人的责任
港到港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第6、7、8栏,而不填注第4、5、9栏,本提单便是港到港契约。
承运人应自其在装货港收到货物之时起即作为承运人而对货物负责,直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与货方或按当地法律或规章要求交与有关当局之时为止,二者之中以先发生者为准。
联合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的第4、第5及(或)第9栏,而且该栏中所述地点或港口乃是除第7栏及第8栏所列者以外的地点或港口,并已就联合运输支付运费,本提单便是联合运输提单。
承运人负责安排或组织落实联合运输中的前一程运输以及(或)续程运输。
所有由于联合运输而引起的索赔必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之后九个月内向承运人提出,否则承运人便应被解除其关于货物的任何责任。
如果承运人已就因联合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向货方支付任何款项,承运人便应自然而然地以代位关系而取得或被赋予货方针对所有其他人包括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此项灭失或损害而享有的权利。
本款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承运人针对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赔偿或其他事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5索赔通知及时效
除非已在卸货港或交货地点于交货之日以前或交货之日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出关于灭失或损害的书面通知,或在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在交货之日以后15个连续日之内提出上述书面通知,此项交付便应是承运人及(或)续程承运人按本提单所述状况及条件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除在交付货物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约人便应被解除一切责任。
6.灭失或损害
本提单的条款应在所有时间都对承运人就其因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责任加以管辖,不仅在运输期间,而且在运输之前及运输之后,都是如此。
本提单所载或其他关于免除责任、抗辩及责任限制等项,都应在就灭失、损害或延误事件而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适用,而且不论该项诉讼是基于合同纠纷或侵权行为而提起,即使此项灭失、损害或延误乃是由于不适航、疏忽或根本违约而产生亦然。
除本提单中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亦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或利润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某一特定日期或时间,也不保证为满足某一特定市场,或为某一特定用途而自接货或装运地点起运,准时运抵卸货地点、目的地或转运到某一特定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
船期表上或广告上的离港及抵港时间只是预计时间,如果承运人认为必要,为慎重或便利起见,可将该时间提前或拖后。
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如何发生,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如果能对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所属阶段加以判明,承运人的责任便应适用该阶段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
如果在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的阶段无法判明,则货方与承运人商定,应将此项灭失或损害视为发生在承运人的船上。
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适用第5条
(2)款及第7条中的规定。
7.责任限制
除第7
(2)款另有规定外,本提单应受第26
(1)款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管辖。
从而,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概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已由货方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于装运前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的价值加付运费。
如有关运输包括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本提单便应受其第26
(2)款中所述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USCOGSA)及其修订条款的约束。
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都不负责,除非货方已在装运前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本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
如已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外的法律强制适用于本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便不得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除非该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已由货方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
就本条款而言,申报价值应为计算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但此项申报价值就承运人而言并非终结性的,而且此项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
所有部分灭失或损害均应以此项申报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进行调整。
8.火灾
承运人对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在货物装船前或是卸船后由于火灾而使货物遭受的灭失或损害,除系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造成者外,概不负责。
9.承运人集装箱
以件货形式所收到的货物应由承运人装入集装箱;承运人有权将不论是否为承运人装箱的任何集装箱装于舱面或舱内。
所有这些货物均应分摊共同海损。
本提单中的条款包括第26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均应适用于舱面所装集装箱。
如果承运人的集装箱及设备被货方用于前程运输或续程运输,或在货方营业处所开箱,则货方应在运价本规定的时间内并/或按承运人要求,将空箱归还至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应将空箱内部洗刷清洁、不留异味。
如有集装箱未在上述时间内归还,货方应就未还空箱而引起的延误、滞期、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货方应就承运人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在货方或代表货方的任何人看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灭失或损害负责。
货方还应就在此期间发生的对他人的财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或伤亡事故负责,而且货方应就上述期间因任何或所有索赔案件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赔付承运人,并使承运人免于负责。
10.货方装箱的集装箱
如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所装,承运人便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而且货方应就承运人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负责,如果此项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系由以下原因造成:
集装箱的装载或填装的方式,或者货物不适于以集装箱运输,或者集装箱的不适当性或条件欠佳,而如集装箱系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提供,则此项不适当性及欠佳条件在装箱之时或之前经货方检验便应明显易见。
如果由货方提供的集装箱在承运人交付时铅封完好,此项交付便应构成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已完全并充分履行,因而承运人对交付货物时查出的任何灭失或短少概不负责。
货方应在装箱之前对集装箱进行检验,而对集装箱的使用乃是对其适用性及无有瑕疵的初步证据。
11.货方的描述
货方对其所装或货方代表所装的已铅封集装箱中的货物的描述,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货方在本提单正面所申报的情况,是由货方全然为其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货运代理使用的目的而提供的资料。
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已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其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其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
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的方便而列出。
货方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发生影响。
货方承认,除根据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12.货方责任
.本提单第1款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其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之认真履行而对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货方向承运人保证,在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的资料,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资料以及由货方或货方代表提供的任何资料均属恰当并正确。
货方还保证,货物乃是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货方应就因违反本提单第12
(2)款或承运人对之不负责任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或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灭失、损害、罚款、处罚、开支或其他属于钱财性质的制裁,给予承运人以赔偿。
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他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港或改正后的交货地点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13.运费及费用
所有运费都应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即视为已经全额、最终并已无条件地赚得,并应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且不予退还。
所有运费及费用均应在交付货物前支付,而不得作任何冲抵、反索赔、扣减或延缓执行。
货方须注意所用运价本中或另行议定的关于用以支付运费的货币、兑换率、贬值率以及关于运费的其他临时性的规定。
如果由货方或货方代表向承运人提供的货方在提单或任何文件或证件中对货物的描述被证明在任何方面不准确、不正确或引起误解,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向货运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除了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人支付的运费及费用,不得被认为系向承运人支付,而应是在货方独自承担风险之下支付。
本提单第1条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摊款及费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催收积欠承运人的费用中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而连带负责,否则应被视为货方在支付运费及费用中违约。
14.检验货物
承运人及(或)承运人已就运输一事与其订立分立契约的人或由承运人授权的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间开启任何集装箱并检验货物。
如果根据任一地点的当局命令,须对某一集装箱或包装进行开启,加以检验,承运人对因如此开箱、开包、检验及重新打包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承运人有权自货主处收回此项开箱、开包、检验及重新打包费用。
15.运输因货物条件受到影响
如果不论何时发现,货物不能被安全而妥善地进行运输或继续运输,或承运人若不就货物或集装箱支付额外费用或采取措施,便无法将货物安全而妥善地进行运输或继续运输,则承运人可在其完全自行决定而认为最为妥善的条件之下,不对货方进行通知(但仅系作为其代理人除外)而采取任何措施并(或)支付额外费用,将货物进行运输或继续其运输,并(或)将货物加以处置,以及(或)放弃该项运输并(或)将货物在任何地点存放岸上或船上,加以遮蔽或置于露天之下。
此项放弃、存放或放置货物应视为根据本提单所进行的交付货物。
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就此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17.舱面货、牲畜及植物
在本提单正面注明为约定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货物(装入集装箱的货物除外),以及所有活牲畜包括鱼及鸟类或植物,应一概由货方承担风险而进行运输,而承运人对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不论是否由于承运人的疏忽而引起的无论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承运人应负责证明,他已履行货方关于运输活牲畜的特殊要求,而且在海上运输的环境下,
18.运输方式及路线
承运人可在运输中的任何时间使用任何运输方式或储存方式将货物自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运输工具,包括转船或以不同于提单正面所载船名的另一艘船舶或以任何其他运输方式运输。
凡根据本条款而作出的不论何事或产生的任何延误,都应视为在该项运输之内,而非绕航。
19.影响履约的事项
如在任何时间,运输一事受到或按船长判断容易受到除了属于货物的不能被安全地或妥当地运输或继续运输的情况外的任何障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的影响,而且不论系如何产生(即使引起上述各项的客观环境在本契约订立时或货物被接受以备装运时已经存在),承运人(无论运输是否已开始)均可不经事先通知货方而完全自行决定:
将货物经本提单所列以外的或为将货物托运至卸货港或交货地的通常运输路线以外的航线运往约订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二者之中以能适用者为准。
如果承运人选定采用本项规定,则虽有本提单第18款所载条文,承运人仍有权收取其所决定的额外运费,或者中断货物运输并将其按本提单条款存于岸上或船上,并设法将其尽快发送,但承运人对最大的中断时间的问题不作交代。
如果承运人选定采用本项规定,则承运人有权收取其所决定的额外费用,或者放弃货物的运输并将货物置于承运人视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港口或地点由货方处置。
至此,承运人关于此项货物的责任即告全部终止。
虽然如此,承运人仍然有权收取其所收到的用以运输的货物的全额运费,而货方则应支付将货物运至上述港口或地点以及在该处交付及存储的额外费用。
如果承运人决定采用第19
(1)款所述替代航线,或按第19
(2)款所述中断航行,此事并不影响其在以后放弃航次之权利。
20.危险货物
运输危险货物时,货方应按运输此种货物所应遵守的规定,将其妥为包装,清晰标注,加附货签,并将其正确品名、性质以及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以书面通知承运人。
如货方未能通知或通知有误,则承运人可在客观环境有此需要时将该项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予赔偿。
货方应就装运此项货物所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或费用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尽管承运人知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承运人仍可在该危险货物对船舶、船员及船上其他人员或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
但本款所述不得影响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21.特殊、冷藏或加热集装箱
除非货方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之前达成书面协议,需要特殊通风、冷藏或加热集装箱运输货物,而且此项特殊协议已在提单正面注明,并且货方已事先正确地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货物性质以及所需保持的特定温度及(或)所需尽到的特殊注意的妥善书面通知,而且货方已按承运人运价本规定或按商定办法支付额外运费,此项货物便应以普通的不通风集装箱装运。
如系由货方或货方代表装箱的冷藏集装箱,则货方保证已由其将恒温、通风或其他控制装置正确设定,而且在装箱前已将货物的温度以及集装箱的温度调至所需程度,并且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之前已将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妥善。
如果这些要求未能完全做到,承运人对无论如何发生的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便不负责。
货方在承运人的集装箱在货方或代表货方行事之任何人看管之时,应对集装箱的操作及维护一事负责。
如已将建议的温度在提单正面注明,货方便应按此项注明的温度增加或减少2摄氏度的标准,向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则应克尽职责,在货物在其实际看管之时保持该项温度,并可增减2摄氏度。
承运人并不保证在运输全程集装箱已妥为通风、制冷或加热。
承运人对因集装箱、船舶、运输工具及任何其他设备的制冷装置、机器、绝缘及(或)任何或其他设备的潜在缺陷、全部或部分失灵或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转而造成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亦不负责。
但承运人应在进行运输之前或运输开始当时克尽职责,将冷藏集装箱保持在有效状态。
如属货方自己的集装箱,则应由货方提供紧急用具箱及操作手册。
22.通知及交付
本提单所载关于应将货物到达一事通知有关方的叙述,完全是为使承运人了解情况,若未能发出此项通知时,并不得引起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或解除货方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货方应在承运人所用运价本中规定的时间之内或按承运人要求提货。
如果货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取货物,或者只要承运人认为该货可能腐坏、变质、无价值可言,或在将其存储或做其他处置时其所需费用将超出该货价值,承运人便可自行决定,在不影响承运人对货方的权利,不予通知而且在不对承运人加诸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将箱中货物取出、出售、销毁或加以处置,而由货方承担全部风险及费用,并将货物价款用于扣减货方结欠承运人的款项。
上述开箱出货应当构成根据本提单所进行的正式交货,至此,承运人就货物而言的一切责任均告终止。
承运人被责成将其所运货物交由卸货港或交货地的港口、海关或其他当局看管,该货即由其交与货主,而无需按当地法律、规章及(或)惯例要求由货主出示本提单,这种移交货便应构成根据本提单向货方正式交货。
至此,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即完全终止。
尽管已将货物即可提取一事通知货方,但货方却拒不按本款要求提货时,这便构成货方就承运人而言关于货物或运输一事的一切权利要求事项的无可改变的放弃。
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此项拒绝而遭受的任何灭失、损害、费用及责任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运回原起运地。
23.共同海损及救助
共同海损应在承运人选定的港口或地点按1990年及其他修正案修订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货方应在提货前缴付承运人认为足以支付预计货方应交共同海损摊款数额的备用金或其他担保。
如果船长认为需要救助服务,货方同意船长代表货方取得对货物的此项服务,承运人则可以其本人身份结算救助报酬。
货方应向救助方及时并充足提供备用金或其他担保而不得使船期在救助后受到影响,否则,货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由承运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24.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现时公布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应视为已被载入本提单。
如果本船由于他船的疏忽和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本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面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补偿本船承运人对他船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承担的一切损害或一切责任,但此项补偿的损害或责任,仅限于他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已付或应付本船货主蒙受的灭失、损害或提出的任何索赔,并由他船或非载货船舶将此作为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所提索赔的一部分,或冲抵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或取得补偿,或要求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礁、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得适用。
25.无船公共承运人
如果本提单被以无船承运人身份行事的货方所接受,而该人又转而与第三方订立其他运输契约,则该无船承运人保证,由他签订的受本提单制约的关于货物的契约中应载有本提单的条款及条件。
无船承运人进一步保证,就其未能如此载入本提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给予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约人以赔偿。
26.法律及管辖权
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加以裁定;凡是针对承运人的任何诉讼,均应提交上海海事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海事法院。
虽有第26
(1)条中的规定,当某项运输业务包含驶往或来自或经由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时,本提单便应受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的约束,而该法应被视为已载入本提单,而本提单中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承运人对其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而享有的任何权利、豁免、除外或限制的放弃,或其义务的任何增加。
除另有规定外,以上所提及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同样适用于在货物装前卸后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
27.契约的变更
承运人的任何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一概无权放弃或变更本提单任何条款,除非该项放弃或变更系采用书面方式并已经承运人以书面专门授权或批准。
28.新杰逊条款
如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及货方应连带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就货物而发生的救助费用及特殊费用。
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救助费用应当犹如该船属于无关之人一样,全额支付。
30.除本海运单另有规定外,承运人现行的联运提单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本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货方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索取该提单。
发货人保证其有权代表收货人及货物所有人接受所有上述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联运提单中载明的关于每件的责任限制和其它责任限制的规定。
31.当收货人或其他要求提取货物的人提交本海运单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提取货物时,收货人或其他要求提取货物的应当承担发货人按照本海运单和承运人现行的联运提单中需承担的所有责任。
收货人或其他要求提取货物依本条所承担的是附加责任,不影响发货人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32.发货人同意并遵守《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便在货物运输中使用海运单。
33.在船舶抵达卸货港或交货地以前,如发货人书面要求将海运单改为承运人提单,在可能的情况下,承运人将尽最大努力进行更改,但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未能及时更改承担任何责任。
29.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人可凭交货凭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提取货物,而无须向承运人提交海运单,承运人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是否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授权的人。
承运人可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滞留以及承运人对有缺陷货物重新绑扎、重新包装、重加唛头、熏蒸或进行所需的处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为不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摊款,承运人为货物所支付或预付的罚款、捐税、通行费、陆上运费或佣金,为根据本提单而应付与承运人的任何款项,包括救助费用,以及由于政府当局或声称对货物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因扣留货物或针对货物提起其他法律诉讼而发生的法律费用,而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拥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存在至卸货或交货之时,而且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出售而行使此项留置权。
如果出售价款不敷抵付所欠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承运人有权自货方收回差额。
如此项价款多于欠款数额,则应将余额退还货方。
承运人所使用的运价本中的条款以及有关费收的其他要求等项,已被载入本提单。
请特别注意运价本中所载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堆存期、集装箱及车辆滞留期等。
使用的运价本的有关条款,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索取。
如本提单与所用运价本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提单为准。
"Container"includesanyContainer,opentop,trailer(托盘),trans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