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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字手印

借款合同签字手印

  篇一:

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

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二: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XX-01-0314:

32:

20)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

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

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

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

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

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

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

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

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

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

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

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

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

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

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

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XX美元。

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

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

“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

”,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

王宝一看便说:

“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

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

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

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

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4条规定:

“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

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

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

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

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XX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

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

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

  力。

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

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

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

(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

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

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

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

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

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

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作者:

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篇三:

私章公用协议

  私章公用协议

  甲方:

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杨贺辉(私)印章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范围:

  乙方自XX年4月11日起,将杨贺辉印章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印章用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章需要。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印章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印章作为私人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保管并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刻制的费用(人民币20元)。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私章使用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条款的;

  2、乙方故意捏造印章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印章使用状况原因导致印章无法正常行使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借字号借款人(甲方):

  出借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及金额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

  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

  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为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为%,协议期限内不予调整。

  第五条划款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在本协议签订日期后三天内划入甲方在陕

  西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银行卡号为:

_。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①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②原则上甲方前个月内不得向乙方全额退还本金或退还部分本金,如全额退还

  本金或退还部分本金,甲方则向乙方多支付元作为乙方资金成本的补偿。

  ③甲方向乙方退还部分本金的,则按剩余本金另行计算利息,所算利息从下月执

  行,本月则按上月利息照常支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日,如结息日为法定

  节假日,时间不顺延。

最后一次结息应随借款本金一起还完。

  如有复利,依据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月利率按季结算。

  三、还本

  借款期限届满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归还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如届满日为法定节假

  日,时间不顺延。

  第七条、借款担保

  一、本协议保证方式为:

  二、本协议担保范围包括:

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评估费、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处置费、过户费以及乙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三、保证期截止时间为乙方收回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后半年后。

  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的,丙方自愿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未按

  本协议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法直接从丙方的任何账户中划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三)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七、丙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债务偿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

  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乙方、丙方的监督和检查。

  三、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通讯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向乙方出具借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执行。

  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贷款。

  四、乙方认为贷款有风险时或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进行监督。

  二、按本协议第七条所有款项向乙方履行义务。

  三、在甲方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字证明,并出具担保承诺书。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违约。

违约金按照每

  天计算,每天违约金额为合同借款总额的。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

  书面告知借款人,若甲方同意,利息按协议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甲方

  不同意,则本协议继续履行。

但第九条第四款的情形发生时,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一、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协议

  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二、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三、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四、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协议双方共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主体内容全部为打印件,涂改无效。

  第十五条如甲方和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义务,甲方和丙方

  就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接受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经丙方签字证明的借据,与主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借据

  今借现金元整(小写:

),借款利息每月%,利息每偿还一次,本金到借款期限满一次性还清,借

  款期限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借款人:

  担保人和证明人:

  年月日

  担保承诺书

  本人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本人自愿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的个人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无误,并作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可抗辩地承担还清借款本息义务。

本人愿意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

  2、本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手印):

  篇三: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贷款方:

(手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手印)

  身份证号码:

  一、借款用途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贷款之日起,按实际的借款金额计算支付月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息为;℅,并按月支付利息给贷款方,月支付月利息元,借款方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方本金,逾期部分双方协商加收月利率℅。

  四、借款期限

  1、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偿还所借的本金。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还能力等情况。

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本合同规定的月利息加收罚

  息5倍。

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贷款日期天数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取消。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所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方本金。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履行该所货款的连带责任,并有向借款方追还该贷款的权利,借款方必须对保证人所保证的贷款负责,并积极偿还贷款。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双方)签字及捺手印后,立即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律。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方(签字):

(手印)

  借款人(签字):

(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四:

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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