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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

工厂及工业经营

(吊船)

规例简介

 

劳工部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职业安全健康局

 

本简介四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印制

2004年11月版

 

本简介可以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亦可于劳工处网站http:

//www.labour.gov.hk/public/index.htm直接下载。

有关各办事处的地址及查询电话,可致电25592297。

本简介欢迎复印,但作广告、批核或商业用途者除外。

如需复印,请注明录自劳工处刊物《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简介》。

 

工厂及工业经营

(吊船)

规例简介

 

有关条例

1绪言

本小册子概述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的主要条款。

这些规例就载人至高空工作的吊船的一般安全特色、测试及

检验和正确使用订定各项法律上的规定。

本简介简洁阐明吊船规例各条款,并以浅白文字解释法例。

本简介除可用作方便的参考外,更可用作逐点核对各项需要留

意的事项。

本简介应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及6B条)简介—认

识你的一般责任》一并阅读。

该条例规定东主及受雇人士须在维持工

业经营内工作健康及安全方面,负起一般责任。

本处编制本简介,极为小心。

惟有关法例之释义,仍以吊船规例

为唯一依据。

2定义

除文内另有其他规定外,在该规例内之法例名词解释如下:

“爬升器”是指有悬吊缆索穿过的起重机械,而该缆索是藉摩擦力第3

(1)条

将其紧握而受控制或藉该缆索围绕该机械内的鼓转动而受控

制,且该缆索的下端并非锚定于爬升器上的;

“合资格检验员”,就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彻底检验或负荷测第3

(1)条

试及彻底检验工作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本规例规定须确保该等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

验得以进行的拥有人所指定;

(b)一名在劳工处长长指明的有关界别,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

(第409章)注册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及

(c)凭借他以前的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上述彻底检验或负荷测

试及彻底检验工作之人士;

“合资格的人”,就本规例所规定,由此等人员履行职责而言,指第3

(1)条

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获拥有人指定以确保该职责获得执行;及

(b)曾接受实质训练及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职责;

“建筑地盘”指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第3

(1)条

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起重机械”包括以升起或降下吊船或作为悬吊吊船之用的绞第3

(1)条

车、爬升器、链条滑车、吊重滑车、滑轮组或吊重轮;

“起重装置”包括链式吊索、钢丝缆吊索或同类装置以及环圈、链第3

(1)条

环、吊钩、钩环、转环或眼螺栓;

“维修”指保持安全操作状态及维修良好;第3

(1)条

“拥有人”就任何吊船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该吊船第3

(1)条

的任何监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该吊船的人,以

及控制涉及使用吊船的任何建筑工程的进行方式的承建商;如属

建筑地盘,则包括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

“修理”包括更新、更改或加配;

“安全操作负荷”,就有关吊船而言,指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最新第3

(1)条

发出有效的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证明书,证明操作该

吊船时之安全操作负荷。

“吊萦式棚架”指使用起重装置、缆索或链条或坚硬构件悬吊,且第3

(1)条

并无设置起重机械或同类装置以作升降之用的棚架;

“吊船”指以起重装置自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悬吊的棚架(非吊索第3

(1)条

式棚架者)或工作平台,并可由起重机械予以升起或降下(但不包括

工作吊板或同类装置),并包括与该等棚架或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

有关所需的所有起重机械、起重装置、衡重物、压重物、外伸支架、

其他支持物及整套机电器具;

就本规例而言,应负起建筑地盘责任的承建商是在该建筑地盘进第3

(2)条行建筑工程的任何承建商或在同一建筑地盘内,如遇多过一名承

建商进行建筑工程时,指该地盘之总承建商。

3吊船

3.1构造及维修

吊船必须设计完善、构造良好、具有足够强度、用良好物料建造第4条及无显著缺点。

吊船必须安装或装配,并须妥善维修。

3.2锚定及支持

必须作出足够安排固定及锚定吊船,以确保其安全。

第5

(1)条吊船必须有足够及稳固的支持。

支持吊船的所有构筑物均须构造

良好、具有足够强度、用良好物料造成及无显著缺点。

所有吊船的外伸支架必须具备足够长度及强度。

吊船必须妥善安第5

(2)条装及支持。

所有吊船的外伸支架必须在内端稳固地锚定并牢固地系于任何压重物或衡重物。

3.3悬吊

必须作出足够安排以防止吊船倾斜、倾侧或摇摆,并将其稳固以免在使用时作过度横向移动。

吊船的悬吊点必须与楼宇或其他建筑物的表面有足够的水平距离,以防止吊船碰到该等表面。

吊船只限使用钢丝缆索或链条以将其升起、降下及悬吊。

而此等钢丝缆索或链条必须牢固地紧系于外伸支架或其他支撑物。

此等钢丝缆索或链条须有足够长度使吊船能够下降至地面或一安全上落点。

3.4平衡系统与衡重物

水或其他液体、泥土、粘土、沙、碎屑或集料不能用作吊船的衡重物。

第7(a)条

每个轻便型衡重物均永久及清楚印上、刻上或雕上其重量。

第7(b)条

所有衡重物必须牢固地系于外伸支架内端,以防被人搞弄,而在第7(c)条及

吊船满载负荷物时,任何外伸支架上的衡重物的重量必须不少于第7(d)条

需要平衡外伸支架伸出部份上负荷物的重量的三倍。

3.5工作平台

吊船的工作平台须:

(a)最少有440毫米阔及有足够长度以容许使用它的人能安全使用;

(b)除必要的排水所需外,以夹板、木板或金属板铺密;

(c)每边设置高出工作平台地台不少于200毫米的底护板;

(d)每边设置有适当强度的护栏。

最高护栏的位置离工作台面的高度应在900毫米至1150毫米之间,而最低护栏离底护板顶部的高度应不超过700毫米。

3.6安全进出途径

须为吊船的工作平台设置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

第9(a)条

须为需要定期检查或维修的吊船装配部分提供足够的安全进出途径。

第9(b)条

3.7鼓及滑轮

所有负有缆索的鼓或滑轮均须有足够直径,以符合缆索的需要。

其第10(a)条

末端止于吊船的缠索鼓的所有缆索无须稳系于鼓上。

缆索须有足够的第10(b)条

长度,以致无论何时均有至少2圈缆索仍卷在鼓上。

3.8制动器

人手操作的吊船的所有绞车、爬升器或其他起重机械或类似装置,第11(a)条

均应设置一个有效的制动器,而该制动器在操作手掣或控制杆松开时,

能够立即操作。

动力操作的吊船的所有绞车、爬升器或其他起重机械或类似装置,均应设置第11(b)条

两个独立有效的制动系统;每个制动系统均能防止吊船失控堕下或危险地堕下。

3.9控制杆、开关掣等

用以操纵吊船的每一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设备,均应装上适当的第12(a)条

弹簧或其他锁紧的装置,以防止上述各种设备意外移动或移位(除非控制

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设备所处位置足以防止偶然移动或移位)。

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设备上应有清楚标记,注明其用途及操作方第12(b)条

式。

3.10保护爬升器

吊船的所有绞车、爬升器或其他类似装置均应获适当保护,免受天气、尘第13条

埃或可能对其造成故障的物料所影响,因而导致机件失灵。

3.10安全缆索和安全装置

吊船的每一悬吊点均须设置一安全缆索,缆索上架设一自动安全装置,以第14

(1)条

便在主要悬吊缆索绞车、爬升器或升起或降下吊船的装置任何部分失灵时,

设有自动安全装置的安全缆索可以支撑吊船。

在下列情况下提供安全缆索和自动安全装置的规定并不适用:

第14

(2)条

(a)吊船由设于每一端或近每端以2条独立悬吊钢缆支持,

目的是如一边缆索失效,另一条缆索能够承担吊船及

其负荷物的重量及防止吊船倾倒。

(b)吊船内设一系统,可于主要悬吊缆索失效时自动操作

以支持吊船及其负荷物。

安全钢缆及自动安全装置必须妥善维修及操作良好。

第14(3)条

4安全预防措施及操作

4.1安全带、救生绳等

使用吊船的每一名人士,均应获提供一条安全带及一条独立救生第15

(1)条

绳或一套连同装配的系稳物。

每一条安全带、救生绳、系稳物及配件均应妥善维修,而在设计上

及构造上它们亦足以保护任何使用者在堕下时免受重伤。

吊船上的每一名人士均应配带系于一独立救生绳或一套连同装配的第15

(2)条

系稳物的安全带。

吊船显眼处须展开一张中英文告示,格式如下:

第15(3)条

「EveryPersonridingonasuspendedworkingplatformshall

wearasafetybeltproperlyattachedtoanindependent

lifelineoranappropriateanchorage吊船上的人员须佩戴安全

带;安全带须系于独立救生绳上或稳固的系稳物上」

4.2架设、拆卸及更改

吊船必须在一名合资格的人的监督下,方可进行架设或拆卸;或将其第16条

原来设计的结构更改。

4.3受过训练及有足够能力的工作人员

所有在吊船上工作的人士必须:

第17

(1)条

(a)年龄最低限度18岁;

(b)曾接受劳工处处长承认的训练或由吊船制造商或其本地

代理提供的训练;

(c)并已从提供上述训练的人士取得有关上述训练的证书。

上述训练须包括:

(a)有关吊船的一般构造;及

(b)安全操作吊船的方法。

倘一名人士受训在吊船上工作而他是在一名符合第17

(1)条条第17

(2)条

款所指定条件的人士的监督下受训,则第17

(1)条的规定并不

适用。

4.4恶劣天气下使用吊船

吊船不可在恶劣天气下使用,以免危及该吊船的稳定性对吊船上第18

(1)条

所载人士造成危险。

吊船在暴露于可能影响其稳定性的天气后,第18

(2)条

(a)在其后及再使用之前尽快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对吊船进

行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及

(b)在检验系稳物、压重物、平衡系统或支持物后,若发现

吊船不安全,须采取措施以再确保及稳定性。

5检查、测试及检验

所有吊船必须在紧接使用前7天内由一名合资格的人检查。

第19

(1)(a)条

吊船的拥有人应从合资格的人取得一张按认可格式发给的证明书,第19

(1)(b)条

该证明书须载述合资格的人的述明,证明该吊船操作安全。

除第19

(1)条的规定外,在每日开工前,吊船所有悬吊缆索及安第19

(2)(a)条

全缆索必须由一名合资格的人检查并认定其操作安全。

吊船须于显眼处展示一张中英文告示,格式如下:

第19

(2)(b)条

「Allwireropesshallbeinspectedpriortocommencement

ofdailywork每日开工前须检查所有绳索」

5.2测试、彻底检验,包括备存此等测试及检验的纪录,请参阅

第11页的图表

5.3合资格检验员的职责

合资格检验员须在进行彻底检验或测试及彻底检验后28日内,将证第21

(1)条

明书或有关报告送交吊船拥有人。

如该合资格检验员发现应在使用前进行若干修理,他须立即通知拥有

人并于14日内将报告送交拥有人。

报告副本亦须于14日内送交劳工处处长。

倘该名合资格检验员断定有关的吊船是安全的但需要进行修理方可发第21(3)条

出下一次证明书,他须在证明书上注明该点事项并须将副本送交劳工

处处长。

5.4安全操作负荷及容许人数的标记

吊船必须清晰标明下列各项:

第22(a)条

(i)安全操作负荷;

(ii)每次可载的最高人数;及

(iii)有别于其他同类吊船的适当识明标志。

除于合资格检验员对吊船进行测试期间外,不得超越该吊船的安全第22(b)条

操作负荷。

使用吊船时,不得超逾乘载人数最高限额。

5.5钢丝缆索的构造

在任何一段长度相等于其直径10倍的钢丝缆索上,如已见有百分之第23条

五或以上的钢丝断裂时,不得再用该缆索作升起、降下或悬吊吊船或

作为安全缆索的用途。

不可使用有任何扭结、扭曲、磨损或腐蚀迹象的钢丝缆索。

6杂项

6.1备存维修纪录

维修纪录须存放于一安全地方。

吊船在停止使用后,其维修纪录须备存第24条

最少6年。

维修纪录须于合理时间内随时可供任何职业安全主任检视。

6.2备存及展示报告

任何彻底检验及测试或彻底检验证明书或报告,由收到证明书或报告第25

(1)条

之日起计备存为期3年。

吊船须展示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副本。

条25

(2)条

倘吊船停止使用,拥有人须将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存放于一安全地方,第25(3)条

由停止使用之日起计,为期至少2年。

证明书或报告须于合理时间内随时可供任何职业安全主任检视。

第25(4)条

6.3须呈予职业安全主任的报告或纪录

在一名职业安全主任提出书面要求时,须于该项要求指定的期间内(不第26条

少于7日)向该位主任呈交任何纪录或报告的摘录或副本。

6.4禁止事项

任何人士不得搞弄或干扰任何安全缆索及自动安全装置或使它们停止第28

(1)条

操作。

任何人士必须配戴安全带及它系于救生绳或系稳物上,方可使用吊船。

第28

(2)条

7违例事项及罚则

7.1拥有人会触犯的违例事项

倘拥有人被判第29

(1)条

(a)触犯第4、5、6、7、8、9、10、11、12、13、14、15

(1)、

15

(2)、16、18、19、20或23条的违例事项,可判罚款

200,000及监禁12个月;

(b)触犯第15(3)、17、22、24、25或26条的违例事项,可判

罚款50,000元。

7.2雇员及其他人士会触犯的违例事项

倘雇员或其他人被判:

(a)触犯第28

(1)条的违例事项,可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

6个月;及

(b)触犯第28

(2)条的违例事项,可判罚款50,000元。

7.3合资格检验员会触犯的违例事项

任何合资格检验员倘于进行彻底检验或任何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第31

(1)条

后,被判触犯第21条的违例事项,可判罚款50,000元。

任何上述合资格检验员倘向拥有人送交他自知有虚假要项的报告,第31

(2)条

则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8工作守则

劳工处已出版了《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则》。

它为吊船的拥

有人提供实务指引,这本工作守则可以在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办

事处免费索取。

测试、检验及检查的频密程度

参考法例

负载测试及彻底检验

彻底检验

每周检查

报告表格

第20

(1)条

——

在使用前6个

月内最少一次

——

表格2

第20

(2)条

在使用前12个月内进行

——

——

表格3

第20(3)条

在使用前,曾经重大修理、重新安装包括更改地点、更改锚定及支撑,失灵或倒塌后

——

——

表格3

第19

(1)条

——

——

在使用前7日内

表格1

NameofOwnerFORM1[SECTION19

(1)]

拥有人姓名:

表格一[规例第19

(1)条]

FACTORIESANDINDUSTRIALUNDERTAKINGS(SUSPENDEDWORKINGPLATFORMS)REGULATION

CERTIFICATEOFWEEKLYINSPECTIONSOFSUSPENDEDWORKINGPLATFORM

FormapprovedbytheCommissionerforLabourforthepurposesofSection19

(1)ofthe

AddressofInstallationFactoriesandIndustrialUndertakings(SuspendedWorkingPlatforms)Regulation

安装地址:

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

吊船的每周检查证明书

本表格乃由劳工处处长就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19

(1)条的需要而认可

 

Descriptionofsuspended

workingpaltformand

identificationmark

吊船的说明及识别标记

 

(1)

 

Dateof

Inspection

检查的日期

 

(2)

Resultofinspection

(coveringallliftingappliancesandgear,theworkingplatform,counterbalance,ballast,outriggers,anchoring,supportingorfixingarrangements,allmechanicalandelectricalapparatusandsafetydevices)

Statewhetherinsafeworkingorder

检查结果

(包括所有起重机械及装置、工作平台、平衡系统、压重物、支撑物、锚定、支撑或固定安排、所有机电器具及安全装置)

述明是否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3)

 

Name,signatureand

designationofthecompetent

personwhomadetheinspection

进行检查的合资格的人

的姓名、签署及职级

 

(4)

Anownershallensurethatasuspendedworkingplatformisnotusedforcarryingpersonsunlesshehasobtainedacertificateofweeklyinspectionsignedbyacompetentpersonstatingthatthesuspendedworkingplatformisinsafeworkingorder.Otherwise,hecommitsanoffenceandisliableonconvictiontoafineof

$200,000andtoimprisonmentfor12months.

在未取得合资格的人签署的每周检查证明书,述明吊船处于安全操作状态,拥有人如使用该吊船载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NameofOwnerFORM2[SECTION20

(1)]

拥有人姓名:

表格二[规例第20

(1)条]

FACTORIESANDINDUSTRIALUNDERTAKINGS(SUSPENDEDWORKINGPLATFORMS)REGULATION

CERTIFICATEOFTHOROUGHEXAMINATIONOFSUSPENDEDWORKINGPLATFORM

FormapprovedbytheCommissionerforLabourforthepurposesofSection20

(1)ofthe

AddressofInstallationFactoriesandIndustrialUndertakings(SuspendedWorkingPlatforms)Regulation

安装地址:

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

吊船的彻底检验证明书

本表格乃由劳工处处长就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20

(1)条的需要而认可

Descriptionofsuspended

workingpaltforme.g.

identificationmark,

dimensionsofworkingplatform,safeworkingload,maximumnumberofpersonsthatcanbecarriedsafely.

吊船的说明,例如:

识别标记、工作平台的尺寸、安全操作负荷、安全运载的最多人数等。

(1)

 

Dateofthorough

examination

检查的日期

 

(2)

Resultofthoroughexamination

彻底检验结果

Specifyrepairsrequiredtoenablethe

Suspendedworkingplatformtobe

usedsafely.Ifnosuchrepairsare

Required,state"None".

列明所需修理致能安全地使用此

吊船。

如无需要修理,则填写“无”。

(3)

Specifyrepairs(otherthanthoselistedincolumn(3))requiredbeforetheissueofthenextcertificate.Ifnosuchrepairsarerequired,enter"None."

列明在下次发证明书前所需的修理(除却那些在第三栏内所列举的修理)。

如无需要修理,则填写“无”。

(4)

 

Statewhetherthesuspended

Workingplatformisin

Safeworkingorder.

述明吊船是否处于

安全操作状态。

 

(5)

Iherebycertifythatthesuspendedworkingplatform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wasthoroughlyexaminedbymeon.........................................

兹证明本人于...............年.................月.....................日彻底检验本证明书所述的吊船。

NameandsignatureofRegisteredProfessionalEngineer........................................Qualification...............................................................

注册专业工程师姓名及签署资格

Dateofissue................................................................Discipline..................................................................

签发日期界别

Anycompetentexaminer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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