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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九章人身保险的承保与再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的承保与再保险

本章预习

    承保是保险经营中的首要问题,它主要是通过业务选择及承保控制等来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

承保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风险控制、经营稳健、收益保证问题以及其他保户的利益。

尽管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人寿保险的业务量也在急剧上升,但如何在既有业务数量上,继续提高业务的质量,仍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和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整个人身保险承保过程中,人身保险核保无疑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人身保险核保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的经营原则。

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渐得到长足的发展。

人身保险的核保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然后对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并综合权衡做出风险判断,最后根据得出的判断来对保险业务确定其是否被承保以及所适用的保险费率。

由于个人险和团体险的不同,所以在核保过程中,二者的具体程序有所区别,所侧重的问题各有不同。

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规划作为人身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容:

    ●承保的含义、要求及程序

    ●核保的程序和容

    ●人身再保险的规划

 

9.1 人身保险承保的概述

9.1.1 人身保险承保的含义

    保险是通过业务承保,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进行的。

雄厚保险基金的建立,给付能力的加强,有赖于高数量、高质量的业务承保。

因此业务承保是保险经营中的首要问题。

这里所谈的业务承保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从业务争取——营销,业务选择——核保,到签发保单并进行承保控制的全过程。

业务争取保证了承保数量,而核保等业务选择工作和承保控制则保证了承保的质量。

保险业务承保要努力做到量与质的统一。

保险人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为保持自身经济稳定和经济利益,都要做好承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9.1.2 人身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业务争取

    争取业务,不断扩大承保面,增加市场份额,是每一个商业保险人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保险企业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

大数法则表明,承保面越大,危险就越分散,经济也就越趋于稳定,因此保险人需要十分重视业务的争取。

    首先要积极开展保险宣传,尤其在我国人们普遍保险意识比较淡薄的条件下,通过广泛的、有力度的宣传,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了解,培养保险观念,刺激保险需求就更为重要。

同时新险种的问世,也必然要先走宣传的路子,将新险种的特点、优点及时介绍给大众,既促动老客户,也吸引新客户,才能保证公司经营中新契约率的有效、有利。

    其次就是广开营销渠道。

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自身的组织机构,提高企业素质,向高效率、高效益的方向努力;另一方面就要尽可能多地以合适的行销制度带动广大营销人员,建立广阔的销售服务网络。

无论是直接推销还是广设代理机构;无论是依靠公司自己的业务人员,还是通过广大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并有着积极态度的营销队伍都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关键力量。

组织上健全、管理上完善、素质能力上积极培养、报酬待遇上合理优惠,这是发展营销队伍、争取保险业务的必备要素。

应当看到,一支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营销队伍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一个优秀的营销人员不仅依靠其行销技巧能够为公司不断争取保单,而且以其热情、周到的服务、丰富的保险知识以及值得信赖的道德品质会赢得一大批潜在投保人,这更是公司发展的巨大潜力。

    2.保险业务选择

    保险人通过各种努力,不断提高业务“量”的同时,也要重视业务“质”的选择。

提高承保质量;保持经济稳定,追求经济效益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要则。

只承保那些“只收取保费,不必履行给付义务”的保险是不现实的想法,也不是保险人经营的宗旨。

保险业务的选择,也即核保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在承担危险责任的时候主动、有利。

    业务选择主要可以概括为对物的选择和对人的选择两个方面。

对物的选择,确切地应当说是对保险标的的选择,因为对人身保险而言,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宜被称作物的。

保险标的状况如何,与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所保危险事故之间的联系,以及保险事故的性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损失的大小,损害程度的高低等。

尤其要对保险标的自身可能附带的危险因素加以辨别,是否属于承保围。

对人的选择指向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以及信誉、道德等都要做全面的了解。

理论上,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是存在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的不同的,但实务都倾向于选择做在承保之前,占取主动地位;至于事后选择——主保单失效或是在保单满期后拒绝续保等,实际上是保险人所不愿,也不宜经常发生的行为,毕竟对保险公司的声誉有不好的影响,所以核保工作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

    3.承保控制

    保险经营在业务选择的基础上,要加强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实际承保业务中,情况十分复杂,尽管保险公司尽可能地对每一笔业务都做到细致、严谨,处理上严密准确,但仍免不了会有疏漏之处。

保险的副效应,可能会使投保人在危险的防上产生松懈心理,个别人甚至会采取故意行为制造事故,图谋赔款。

因此从经营的经验出发, 对承保业务有所控制,对防止依赖保险心理、 避免恶意索赔的道德危险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1)保险责任控制。

在保险单中一一列明各个险种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能够使得责任围清楚,易于区别,减少纠纷。

在保险责任之的,可以得到保险金的给付,在除外责任围的,不在保障之列。

这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

但“列明风险”使得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责任的选择余地减少,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解决的办法是减少基本险责任,增加附加险责任,适应和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不同需要,增强灵活性,同时也能加强保险人的业务控制。

    

(2)保险金额控制。

通过确定一个最高给付(赔偿)金额,对业务加以控制。

正确合理地确定保险金额,既能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避免被保险人为追求过高的保险金额滋生道德危险。

对于人身保险,大部分是定额给付性质的,所以更要求在承保时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条件、所需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比较合理的保险金额。

对于那些特殊要求的大保额业务,更要慎重,如危险程度高,则要考虑通过再保等途径分散之。

    (3)赔偿额与道德危险控制。

人身保险当中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些险种,是补偿性保险,可以规定一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对那些损失金额相对较小,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保险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实质上是以责任分摊的方式,通过由被保险人也负担一部分责任的方法防止其发生道德危险。

这种做法常见于医疗费用赔偿之中。

此外保单中还会列明免责条款,对一些道德危险通过法律、契约条款予以限制,比如死亡保险中规定两年之自杀的不保、寿险当中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的不保,等等。

用法律、条款限制保险责任做法是比较被动的,但成效比较显著。

对一些非原则的投保,可以采用比较主动的方法通过调整价格来改变需求,比如提高费率等。

 

9.2 人身保险的核保

9.2.1 人身保险核保的概述

    1.核保的概念及意义

    人身保险的经营原理在于依据以往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等的经验数据编制的保险费率表。

当有新人申请加入被保险人的行列时,他们将来的死亡或残废可能性应当接近保险公司预先假定的经验率。

所以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

核保工作是指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

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在标准费率表中的预计损失。

一般而言,保险人的平均预期损失有一个上下浮动的围,对在此围的被保险人,费率采用标准费率表,超出围的或提高率标准,或拒绝接受投保。

    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所以每一家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的同时,都在挖空心思地设法获得一组能使自己盈余的被保险人。

核保的目的不在于拒绝投保,而是企图用较为经济可行的费率为申请人提供保险。

保险公司其实是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拒保,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在公众中的形象,另外保险代理人也不愿意自己所招揽的客户被拒保。

即使面对特别的不可保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也往往采取“迂回战术”,比如开出让申请人无法接受的保险价格,让其主动放弃投保念头。

    核保工作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

费率,其实就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其高低应当与保险的成本保持合理的关系。

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必须根据过去的经验,订立一套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在对保险危险的程度加以鉴定之后,对特定危险决定适用的合理费率。

在良好细致的核保工作中,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技术上的限制,不仅做到危险分类分级,而且可以分辨同类危险的程度的不一。

其次,通过核保,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

衡量危险程度,提供适用费率,是要达到“同等危险,同等负担;同等费率,同等保障”的投保客户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人在公开竞争市场上才可以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形成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

第三,通过核保工作的开展,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

进行危险的选择,并不是不要危险发生,这样的话,保险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人身保险人所追求的,不过是不要发生超过一定费率所预期发生的人身危险。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的品质分配,即选择的危险不仅是可保危险,而且每一类危险都应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即指危险的种类、大小与金额等而言,要注意到同种危险细节上的差异所可能导致的保险责任的高低不同。

其二是危险的地域分配,即一类相同品质危险如果集中在同一地区,也有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承保时要注意危险的分散。

当然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再保险的运用而实现所谓的有利分配的。

但有利的再保条件仍需要承保方面适当的选择与分配。

核保与再保的相互运用,通常可以使得承保业务实现最优(后文详述)。

    2.核保的产生与发展

    人身保险核保产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的原则。

保险经营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过程,但在承保的风险中所必须注意的是,这种风险必须是同质风险,这样才能借以科学计算和厘定保险费率。

但另外一方面,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而人自身的属性又具有多重性。

就自然属性而言,其具有从出生到死亡这一系列过程的客观属性;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则又有种族、国别、民族、教育程度、环境、收入等等之区别。

所以,保险公司在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如年龄、性别的相同,还应考虑其它一些因素,如健康状况和生活、工作的环境等,并根据这些因素影响的程度,加以考虑保险费率的增减。

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步得以发展。

    早在十八世纪以前,人身保险几乎是无任何核查措施,采取来者不拒的方式,但随着这种方式的风险和缺乏公平和理性的逐渐暴露,使得很多承保公司均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

所以,以后的寿险经营者开始试图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等来做出一些选择。

    到1706年,美国长期保险公司则已经采取将被保险人的年龄段限定在12~45岁,以及被保险人还必须接受理监事会的询问和有关健康状况、经济地位的调查等一系列措施。

而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于1762年成立后,则第一次采用均衡保险费乃局算保险费率,对超出一定条件的投保者,额外加收保费,开始了人身保险费率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历程。

1794年,美国北美保险公司则首先为保险人进行普通体检,并以该结果作为核保依据。

随后,其他保险公司纷纷效尤。

此后,体检也就成了核保的必要项目。

到了1811年,体检转由医师来进行,保险公司对健康状况不良者则加收10%的保险费。

由此开始了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制度。

    随着人寿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手段的增加,1919年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数理查定法”。

即通过对各种不同的影响死亡率的因素赋值,增加死亡率的因素赋以正值,反之则为负值,最后加总得出终值,并以次来确定费率。

这一方法的确立,使医务查定的功能得到真正发挥,同时也是保费的增加真正建在科学的基础上。

这一方法从而也得以沿用至今,并且还在不断的发展完善。

    在现代,特别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各种信息互联网的形成,极大的推动了人类信息化过程。

寿险的核保也和其他学科一样,借助现代的科技成果,为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而在如何更全面、完整、系统的控制风险这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核保的基本原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都有其自己的核保原则,但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

这些原理之间有时是不一致甚至相互排斥的很难在各个方面获得一致做法。

保险公司通过考虑这些基本原理,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得失,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核保标准。

    常见的承保危险分为两大类别,标准身体组(StandardGroup)和次健体组(SubstandardGroup)。

标准身体组就是那些被称为正常的,可以按照标准费率核保的人群,应达到投保人的绝大部分,这是核保最一般的原理。

过多的危险选择和繁琐的手续往往导致过多的拒保和单独厘定费率的情况,必然影响营销队伍的行销积极性,加大经营成本,甚至损害公司形象。

实践中虽然无法做到预期计死亡率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同,但对总体来说,标准危险的基础越广泛,标准身体组的死亡率或伤残率则越稳定。

当然这要受到公平性、竞争性等因素一定程度的限制。

对于次健体的归类和相应地制定费率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首先是尽量减少死亡率和伤残率的过度分类,达到与公司经营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其次为了避免竞争中的劣势并取得保户之间的公平。

显然,公司的业务量、市场的营销目标、保单形式、经营策略以及同业的其他做法都是决定是否核保次健体和进行费率分类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同时以往的经营经验是关键之所在。

    4.核保要素

    也就是危险审核的容,不同险种的审核要点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一般要点有:

    

(1)个人保险核保要素 年龄(对人寿保险至关重要)、性别(主要是女子妊娠、分娩等特有危险,这种特定危险死亡率的高低是与体质、环境、年龄及过去分娩次数密切联系的;此外,女性的寿命一般会长于男性,在寿险当中也具有核保意义)、健康状况(包括被保险人目前存在于身体器官上的残疾或病症,既往疾病或外伤,家族病史等;有时还要考察被保险人个人健康记录、嗜好、环境、信誉以及个性、婚姻状况、信仰、驾驶记录等相关因素)、职业(考察是否会由于特定职业而引发事故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等,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加收附加保险费)、经济状况(指投保人的经济收入与交费标准是否适应,受益人是否存在特殊经济需要,是否存在道德与心理危险)、可保利益(投保人以第三人生命为保险标的要求具备投保利益,这是保险契约生效的前提)等等。

    

(2)团体保险的核保要素 投保团体(要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不是为参加保险而组成的组织)、投保人数(团体投保人数及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逆选择)、保险金额(对每位团体成员的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团体危险的评估)、职业危险因素(这是团体核保的主要容,包括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工作性质与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

  

9.2.2 人身保险核保的程序

    核保工作一般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来完成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接受投保单

    由外勤人员通过访问、调查等形式对保户做初步选择,剔除一些因体质缺陷不适于承保的情况,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在这一阶段,外勤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尽可能的收集投保人有关信息资料,必须认真仔细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书,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营销的经验对投保者进行筛选。

只有这样,才能为最终做出准确的核保结论奠定良好的基础,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2.体格检查

    普通寿险和保险金额较高的健康保险,都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

    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即投保者对自己的年龄、职业、生活状况、病史、现有疾病等的介绍。

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

二是进行身体检查。

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必须客观地填写体检结果,不能敷衍了事;此外还要注意保守被保险人的秘密等。

三是完成体检报告,提出核保建议。

    3.核保调查

    对保户所提供的情况,如既往病史、职业环境、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这是第三次危险选择,可以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

    在核保调查中,首先要检查保单填写情况,看是否翔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签名。

其次是了解投保者的基本情况。

其中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

最后是收集投保者有关保险资料。

    4.核保规定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体检报告、被保险人声明报告等各种文件,对被保险人的体质、环境、职业、心理及道德上的各种危险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决定承保与否,以及承保所适用的费率。

这是第四次危险选择,也是最后的危险选择,通常由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完成。

    在这一阶段,一般有快速核保和电脑核保之分。

快速核保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设有专门从事快速核保的人员,在投保单符合一定的标准情况下,就能批准这一投保单。

一般而言,快速核保的标准注要有以下一些:

(1)保单填写容基本可靠;

(2)符合规定的年龄段;(3)保额在规定围;(4)体形属适度标准;(5)被保险人无明显健康问题;(6)被保险人职业较好;(7)以往保险纪录良好。

快速核保的优点在于能降低核保成本, 并有助于促进客户服务。

电脑核保则是指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核保。

它只要将相关信息传输入保险公司既有的网络系统,并最终到达总部,由总部计算机系统依据设好的电脑程序做出判断。

它的优点在于减少人工、速度快、错误少等。

9.2.3人身保险核保的容

    1.风险因素

    所谓寿险的风险因素,其实就是指有可能对死亡率造成影响的因素。

由于寿险是以死亡率为基础的,所以诸多能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在核保中就不能不予以考虑。

只有在确定各种因素后,并综合权衡才能最终决定承保条件。

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医学的、自然的、以及个人等等。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大类因素。

    

(1)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

年龄是影响死亡率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对年龄段的设定,时寿险终是否承保及适用何种费率的重要参考。

一般情况下,5岁之前和50岁以后的死亡率相对要高。

在这年龄段之间的死亡率则相对要低些。

但即便是处于这一年龄段之间,年龄的不同,其死亡率仍有很大的差异。

在医学上,年龄对于判断疾病的发生率、病种及预后都有一定的价值。

这是因为不同的年龄段,其一些常见病的发生率是截然不同的。

一般来说,年幼者以急性病的患病率为高,治疗效果好。

而人到中年以后则是以慢性病的患病率为高,而且治疗效果不是太理想。

凡此种种,所以,不同年龄段,险种、保额等相应地都是有所不同的。

    2)性别。

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

而且,男性社会交往频繁,从事的危险性行业较女性要多,也更具冒险性,以及不良嗜好也多,因此,男性的意外发生率较女性要高得多。

所以,在相同条件下,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

此外,不同的性别,对于寿险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女性在寿险方面的需求相对要小些。

这主要是因为,男性通常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男性出现不测,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男性通常更需要保险的保障。

但随着各国的形势发展,在需求这一问题上,也逐渐有些变化。

    3)健康状况。

寿险的费率是根据人群死亡率而制定的,而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

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

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

但一般而言,急性类的疾病在治愈以后对人的寿命基本上是没什么影响。

而某些慢性类疾病,由于不容易治愈,所以对死亡率的影响相对也就大些。

所以,在核保时,这一点是不能不考虑的。

其次是现有病症。

现病症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时仍有的未被治愈的病症。

在这一环节上,也是得依不同性质的病症做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第三则是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

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

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导致疾病,乃至死亡。

所以,后者在寿险的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4)家族史。

这里的家族史出了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外,还包括家族平均寿命、家族背景、家族习俗的因素。

由于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

尽管基因对寿命长短的控制并未完全被解释清楚,但基因在其中的作用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上一辈的平均寿命也自是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寿命预期。

但这并不表明就可以完全忽视其如诸如社会、自然等因素对疾病的影响。

另外家族的得一些传统习俗,总是会导致一些特定的疾病患病率增加或减少。

这样的话,在核保时,就必须区别对待,对于其中的增加或减少的疾病患病率必须综合考虑,才能做出适当的承保。

    

(2)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

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

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

在寿险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清除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

一般的寿险公司都订有危险职业的最高保险金额及附加危险保险费明细表,以作为核保的依据。

当职业变更时,应予以重新划分职业类别,并审定新的保险费率。

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曾长期从事危险职业的人尽管变更职业但仍需慎重考虑。

    2)嗜好。

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

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增加突发死亡的可能。

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死亡率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

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

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

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降低死亡率的作用也是明显的。

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

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寿险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

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另一方面从受益人来看是否其现有收入与将来可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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