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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95643

监理工作制度

(示范文本)

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部

年月

编制:

审核:

批准:

 

18、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检验制度18

 

1、设计技术交底制度

1.1设计交底时间:

监理部应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

1.2设计交底的目的:

设计交底的目的是使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1.3参加设计交底人员:

监理部应组织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管理人员、发包人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总监或副总监主持。

1.4设计交底内容:

设计交底的内容应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并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1.5设计交底文件:

设计单位应根据交底内容提供设计交底记录。

1.6设计交底纪要:

监理部应根据交底情况填写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纪要应完整记录设计交底过程及相关设计问题的讨论结论,并附签到表和《设计交底记录》。

2、监理交底制度

2.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应提醒发包人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2发包人、承包人、监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并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3总监理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等向承包人做施工监理及安全监理交底。

2.4会议纪要由监理部负责编写,并分发与会各方。

3、图纸审查制度

3.1协调图纸供应:

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目标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用图计划报告》,并按计划协调设计供图。

3.2图纸审核:

在收到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后,监理部应根据文件内容填写《设计文件签收表》,并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估算工程量和造价变化情况。

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及合同技术文件存在重大偏离或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监理工程师根据预核情况填写《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总监核查后发送到各参建单位。

3.3图纸会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图纸会审,会同承包及发包人复查设计图纸,交流对图纸的审核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设计单位。

3.4优化建议: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或承包人可以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提交发包人研究。

3.5图纸签发: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加盖图纸专用章后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根据合同要求应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监理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图纸加盖图纸专用章后发放承包人实施。

按图纸签发情况填写《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

4、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4.1技术文件的提交:

监理部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合同项目开工前提交完整可行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并为审核工作留出充足的时间。

随工程进展提交其它专项施工方案、试验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等技术文件。

4.2审核依据:

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4.3技术文件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临时施工设施、生活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施工方法、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人员计划、设备计划、安全措施、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和关键人员及其资格等。

总进度计划应包含: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主要工程量、总体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介绍、计划的目标及分解描述、关键线路描述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高峰期施工强度分析、资源配置计划(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等资源)、有利和不利因素分析及措施、配套图表(横道图、网络图、劳动力分布图、施工强度分析图等)。

试验方案应包括:

工程量、材料用量、检验依据、试验项目、自检数量、见证数量等。

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至少应履行编制、审核、审定或审批程序。

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专项技术方案,其中对风险性较大的安全措施方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4.4技术文件的审核、审批:

监理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审核或审批意见,总监签发后以技术方案《批复表》的形式批复承包人。

若技术方案需要较大幅度的修改,应要求承包人重新报审。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当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文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明确相关责任。

最终确定的总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等技术文件作为监督承包人施工的依据之一。

4.5技术方案的重审:

当工程施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如发生较大的进度拖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时,已批准的技术文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重新审查。

5、工程开工审批制度

5.1合同项目开工审核:

当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合同项目开工申请》。

监理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后,审核承包人主要人员、设备、材料是否已经进场并获得批准,图纸、道路、测量基准点和水电供应等是否具备,总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是否已经上报并获得批准,《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附件开工申请报告和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5.2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承包人具备合同项目开工条件并逐项检查落实签认后,由总监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开工令由项目经理签收。

5.3分部工程开工审核:

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做好施工准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施工准备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已经批准。

②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与进度计划、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到位。

④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⑤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和施工相关措施准备就绪。

⑥施工场地、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⑦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⑧《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已经提交并且附件齐全。

5.4签发分部工程开工令:

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分部工程开工令》。

当检查发现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尽快落实,待具备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6、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6.1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分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施工分包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6.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分包申报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6.3监理部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6.3.1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6.3.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6.3.3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6.3.4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6.4监理部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完成审核后,报送发包人批准。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部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7、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7.1隐检项目的确定:

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与各参建方共同根据图纸和相关标准确定工程中的隐检项目,重要隐检项目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隐检报验:

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根据相关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部。

7.3现场隐检:

监理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重要隐检项目应会同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部位不得覆盖,已覆盖的部位监理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查,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8、工程现场检查指示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做出指示。

8.1现场检查: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8.2停止指示: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指示承包人停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停止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8.3整改指示:

对施工质量经检验不合格、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等情况,指示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或返工处理。

8.4清退指示:

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要求承包人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对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对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件等工程材料,可以要求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清除出场。

8.5维护指示:

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6其它指示:

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8.7指示的形式:

各类监理指示应根据具体情况以《监理通知》、《工程现场书面指示》、《警告通知》、《整改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等形式发出。

9、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9.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暂停施工通知》:

9.1.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或需要暂停施工的项目;

9.1.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9.1.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9.1.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9.1.5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接受监理部的管理;

9.1.6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9.2《暂停施工通知》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通知》之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发包人同意时,监理部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通知》24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报告。

9.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通知》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暂停施工的原因、合同或法规依据、停工期间的要求及合同责任等。

9.4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提交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具备复工条件后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令承包人恢复施工。

9.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暂停施工通知》至《复工通知》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发包人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10、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1检验范围: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对承包人完成自检的每道工序或每一个单元工程进行检验,上一工序不合格,禁止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2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指明存在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和复验,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同时抄报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和处理。

整改处理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

10.3不合格的处理:

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报资料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认,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认,并将处理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内。

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可按暂停施工处理。

10.4重复检验: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未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10.5工序/单元工程质量复核检验:

工序/单元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自检合格,报请监理验收并复核质量等级。

11、工程验收制度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规定,监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监理与发包人、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等联合检查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1.1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若发包人授权由监理组织验收,监理部应核查验收申请报告,编制验收工作大纲、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组建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监理部应按验收规程相关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11.2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其他验收:

监理部应按验收规程相关规定参加验收,及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监理备查资料。

12、请示报告制度

12.1在监理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可能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或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监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12.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监理部应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及公司报告。

同时,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损失。

12.3监理部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部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使建设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告。

1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3.1质量事故的通知:

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暂停事故部位施工。

13.2处理的原则: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3.3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部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监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对各类质量事故,均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制定处理方案,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根据质量事故等级,逐级向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4、监理信息报告制度

14.1日常报告:

监理部应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监理报告等各种形式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工程相关信息和监理部的意见和建议。

14.2监理月报:

监理部每月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完成投资与支付情况、投资预测、承包人状况、合同管理、工程安全、工程大事记录、需要提请发包人注意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同时,将监理月报电子文档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14.3工作报告:

在工程验收阶段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或在工程实施阶段需要编制的专题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由监理部负责编写,报公司总工办审核。

15、会议制度

监理部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

工程建设期间,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监理例会,并组织设计交底会、专题会议、现场会等。

15.1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和安全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15.2设计交底会:

监理部应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

目的是使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技术人员、发包人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总监或副总监主持会议。

15.3监理例会:

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15.4专题会议:

监理部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15.5现场会:

为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工艺、设计方案等问题,监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会议,邀请相关参建单位参加,共同在施工现场确定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15.6会议纪要:

上述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和签发,并分发与会各方。

16、监理日志制度

16.1监理日志是反映监理日常工作的重要文件,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并签字。

16.2所监理项目有多个施工标段的,宜按标段编写监理日志。

16.3监理日志的内容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填写。

宜使用同种类、同颜色的签字笔或钢笔书写,按日详细真实记录,字迹要工整,叙述应准确、严谨、清晰、规范。

16.4凡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人整改的事项,均应写入监理日志,并将承包人的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记录到监理日志上。

16.5对现场发生的变更工程量或可能引起索赔的事项等,监理工程师应详细记录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数量和工程量等情况。

16.6总监理工程师应适时检查监理日志,对监理日志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负责修改、补充和完善。

监理日志应妥善保管,按月装订,总监审签后及时归档。

17、工程监理旁站制度

17.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细则,在旁站监理细则中,应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依据和旁站人员的职责等。

17.2旁站监理细则应报送发包人,抄送承包人。

对应该实施旁站的工序或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17.3旁站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的内容,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值班人员和承包人代表签字。

17.4旁站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承包人有违规作业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整改。

若施工作业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18、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18.1检验人员:

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

18.2供货厂家资质审核:

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在订购前将厂家的资信简介、有关技术资料、试验数据等上报监理部,必要时提供样品。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对其资质和产品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查。

对重要材料或缺乏可靠数据资料或有疑问时,可与发包人商议进行实地考查,并形成考察报告,作为批复承包人报告的依据之一。

18.3进场检验:

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将工程材料复试结果、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合格证、各种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等资料附《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报监理部审批。

监理部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审材料后对所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并对进场材料按照监理合同或有关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18.4材料、构配件、设备保证资料核查:

18.4.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出厂合格证、厂家批号和材质证明,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查验。

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灌浆材料等,承包人应进行配合比试验,试验成果报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18.4.2对新材料、新产品,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试验报告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对上述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

18.4.3对于工程上所使用的设备,应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等。

18.4.4对于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要求承包人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供货单位、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18.5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批:

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及时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签署意见,批准使用。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19、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19.1预付款签证:

承包人在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提供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监理部依据合同约定检查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设施进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预付款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工程保险、履约保函是否完备,经总监审核合格后签署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19.2进度款签证:

承包人在申请进度付款前应通知监理部共同进行必要的计量测量,承包单位填写《工程计量报验单》附《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及其他计量资料报送监理审核;进度付款申请应附有必要的工程量计算书、简图、测量资料、计量单等支持材料。

监理部根据计量测量的结果审核完成工程量,按照相应单价审核支付金额。

进度付款应根据合同规定扣还预付款、扣除保留金或其他扣款。

在此基础上签发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支付。

19.3完工付款签证:

监理部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表》,经审核无误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19.4最终付款签证:

监理部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表》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0、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20.1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0.2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部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20.3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2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1.1安全体系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兼职安全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包括承包人提交的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是否合理、现场安全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充足、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

21.2施工现场检查:

主要有每日巡查、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每日巡查: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制止,消除安全隐患。

对拒绝整改的违章作业者或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月检查和专项检查:

由总监、副总监或安全工程师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发包人参加。

月检查是按月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是对某类安全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责任落实到人。

21.3检查内容(不限于)

21.3.1安全防护、安全标识。

21.3.2文明施工:

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场内交通等。

21.3.3脚手架、支架。

21.3.4基坑支护:

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作业环境。

21.3.5模板工程:

支撑系统、施工荷载、模板存放。

21.3.6“三宝”、“四口”。

21.3.7施工用电。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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