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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案例一:

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

自愿交付保险费为其投保。

问:

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分析:

不能承保。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资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

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

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

案例二:

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

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

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

案例三: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

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

问: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

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结论: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避免方法:

期满后,进行合同变更!

案例四:

李某于2001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

夫妻2004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

问:

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现金价值即为准备金)

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

避免方法:

(1)终止合同,提出现金价值。

(2)变更受益人----前妻的遗产

案例五:

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授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赔偿?

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

分析: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

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六: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险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5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2005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为什么?

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

分析:

1、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进行投保,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50万元的抵押权,即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

2、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

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

案例七:

2001年8月15日赵某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因保险公司没有问及,故投保时没有将高血压住院告知。

2004年9月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分析: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例中,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某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仓库不吸烟,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作为减费条件。

后银行被盗窃,确定为责任事故。

但同时也在现场发现有烟头(非盗窃犯所仍)。

问: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证后果是严格的,无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也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或与保险事故发生具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例中,保险仓库不能吸烟,但现场发现烟头,尽管盗窃与烟头并无直接关系,但仍以违反保证不赔偿其损失。

(明示保证是以减费为目的!

案例九: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授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5年10月2日零时至2006年10月1日24时。

2006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场所,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负到初步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准备提出异议,但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全部烧毁,房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知房屋作为它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

注:

晚点检查(火灾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

财产险一般都有例行检查,当风险增加,仍旧可以索赔。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个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以此拒绝赔偿。

案例十:

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丛林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了肺炎死亡。

问:

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

保险人付赔付责任。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不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死亡。

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疾病。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案例十一: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

问:

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

获得3000元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因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意外的3000元保险金。

案例十二:

某车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在此同时,遭到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分析:

该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因未附加自燃险,在自燃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注:

机动车辆险指冰雹、自然灾害等,不包括自燃。

案例十三:

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问: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分析:

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

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承担保险金给付。

案例十四:

某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损坏。

问:

被保险人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能否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分析:

不能同时向两方索赔。

房屋因火灾而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向保险人索赔,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将使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款超过其实际损失,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

案例十五:

某车主将其价值6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如何处理?

若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后向第三者索赔再将余款补上,被保险人可否拒绝此方式?

分析:

保险公司追得8万元,少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10万元赔款,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部分没有得到代位权,因此要求退还被保险人。

此方式不行,保险公司必须在赔偿完后才取得代位权。

因此不得先赔偿8万元而后再赔。

注:

本案例2中实际转让了10万的代位权,是有限度的。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代位追偿权限

案例十五:

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内因妻子过失造成火灾,导致电脑及部分家庭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赔案?

分析:

不赔。

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本案例为第三者过失造成,而此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妻子,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1、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2、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

案例十六:

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内,王某被汽车撞伤,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向肇事者索赔。

问:

索赔能否成功?

分析:

可以索赔得到两份赔偿。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同时可要求肇事者同时作出赔偿。

案例十七:

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在海上遇难,黄金沉没于海底,因战争时期,无法打捞,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金额赔偿。

战后保险人将黄金打捞上来,共价值是赔偿的几十倍。

问:

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黄金归保险公司.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在赔付完后即取得标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位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

损失补偿原则

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赔偿。

2、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无论以哪种形式赔偿,应能、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同等状态。

案例十八: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致使标的全损,当时市价为80万元。

问:

保险公司应当赔多少?

分析: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值有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80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实际损失仅有80万元,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只赔80万元。

原理:

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案例十九:

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事故发生,导致全部损失,当时市价为12万元。

问: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

保险公司只赔10万元。

(原理以保险金额为限)

案例二十: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市值为50万,保险公司金额按50万确定,该屋在保险期发生火灾被损。

问:

当市价跌至40万,保险人应赔多少?

如果房屋损失时,市价涨至60万,保险人应当赔多少?

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一半出售他人,房屋被损失,市价已跌至40万,应赔多少?

分析: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是40万,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人也只是赔实际损失,即40万。

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时,因保险金额只有50万,因此保险人只能赔付50万。

房屋市价跌至40万时,且一半已出售,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保险利益,故只赔20万。

案例二十一(定值保险):

某外企于2004年2月4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伦敦,保险金额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若:

货物全损,且货物在出险时当地市价为420万元,赔?

货损80%,当地市价为450万元,赔?

若当地市价为600万元,赔?

分析:

货物全损即损失程度=100%*保险人应当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保险人应当赔偿金额=保险金额×80%=400万;保险人应当赔偿同样500万。

案例二十二:

某企业于2005.12.1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2006.10.23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实际损失30万。

问:

保险人如何理赔?

分析:

因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25万元。

公式:

30×(100/120)=25万元

损失分摊:

重复保险下,被保险可得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分摊。

重复保险: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2个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体现。

适用范围:

补偿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计算公式:

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定值——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不定值保险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在出险时确认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1、不足额保险:

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也称为部分保险。

2、足额保险:

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

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高,即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比例来分摊保险责任方式。

案例二十三:

某工厂有价值100万的厂房。

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80万和100万,若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分析: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20/(20+80+100)=8万元;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80+100)=32万元;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100/(20+80+100)=40万元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某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上例中:

甲赔偿20万元,乙赔偿60万元,丙不用赔偿。

案例二十四: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2根据受益权的特点: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3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二十五:

2001年2月某企业为职工投保一年期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半年后老张离婚,10月4日老张车祸身亡,原企业在索赔到2万元保险金后,扣除老张生前欠款1万元,将另一半交给老张在农村的年迈父母。

问:

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合同条款及内容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5支付其它特殊需要用的义务(查勘、施救)

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告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终止:

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1财产保险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又叫“零时起保责任制”。

2保险双方是否已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是判断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案例二十六:

某企业于2004年11月1日下午投保,起保日为11月3日零时,为期一年,保险合同要求其在15日之内缴纳保费。

11月6日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尚没缴纳保费,问: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本案例中,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期限是11月18日,企业与11月6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也是分期付款,所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即视为生效。

保险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约权解除

案例二十七: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内遭受三次意外事故:

第一次事故中,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失去左腿,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

本案例中,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额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没届满,保险合同有效”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的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出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二十八: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4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

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且赔偿20万元,这两次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而且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因此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分类:

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案例二十九:

李经理为热水器产品购买产品质量保险,后因漏电事故烧死一人,法院判决在更换新的热水器外,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费用5万元,李经理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死亡赔偿金,另外赔偿热水器损失1000元,问: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分析:

1产品责任保险则负责赔偿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失。

2此案例中,李经理授保的是产品质量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热水器损失1000元。

3死亡赔偿金5万元的赔偿应当属于产品责任保险,是因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的责任,李经理没有投保这个险,不赔。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存放于保险单列明地址的家庭财产均为保险标的。

不可保标的:

1、非实际物资(货币、票证)2、难以确定其价值财产(古董、字画)3、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承保范畴(农业保险)

第一损失保险:

不要求被保险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

当财产发生损失时,不论保险金额占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就得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案例三十: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金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A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B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赔多少?

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无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

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60万元。

绝对免赔率与相对免赔率的区别:

案例三十一: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C、相对免赔率为3%,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D、相对免赔率为3%,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

①不赔偿。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②赔偿3万元。

因为根据绝对免赔率规定,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部分③赔偿10万元。

因为根据相对免赔率规定,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并不扣除免赔额。

④不赔偿。

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3%=3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三十二:

A车投保车损险8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B车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两车发生碰撞事故:

A车车损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B车车损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测定,A车负主要责任70%,B车负次要责任30%,问: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1)因为A车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A车保险公司承担其车损和第三者责任(B车车损、人身伤亡和车上货损),且考虑双方责任比例:

车损险赔偿金额=A车车损*A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2*70%-8*10%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B车车损、人身伤亡和车上货损*A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2+5+6)*70%-5*15%

(2)B车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所以B保险公司承担对A车和第三者责任(A车车损和人身伤亡),且需要考虑双方责任比例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A车车损、人身伤亡补偿总和*B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A车车损、人身伤亡补偿总和*B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不赔

(3)本案只讲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承担范畴,在实际赔偿中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

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绝对免赔的优惠、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

案例三十三:

2009年3月,罗某为妻子杨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罗某。

2011年2月,杨某与罗某离婚。

此时,罗某为该保单已缴纳了两年保费,共计6200元。

离婚后,杨某持有该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单缴纳一年保费,但保单未办理变更手续,2011年6月,杨某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

罗某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保单变更某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问:

保险公司是否支持此要求?

分析

(1)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

分析

(2)杨某的投保单投保人是罗某,所以已缴纳保费的所有权属于罗某,但由于已经缴纳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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