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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论文关于证券的论文关于证券论文我国证券税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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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税制改革研究

摘要:

我国证劵市场目前主要存在流转税过重、所得税混乱、财产税缺失、行为税错位等缺陷。

现行证劵税制可以在遵循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独立性和复合性相兼备、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3大原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以达到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减轻税负和规范税制以及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关键词:

证劵税制;总体思路;具体构想  

一、我国现行证劵市场税制的主要缺陷

(一)证劵市场流转税过重

我国证劵市场的流转税就目前来看主要是对证劵从业机构征收的营业税,其税负过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国内其他征收营业税的服务性行业(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等等)相比,名义税负明显偏高,高出2个百分点(5%—3%)。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证劵行业被认为是高收益行业,所以对它征收高税率既可以平衡各个行业之间的收益,也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同国内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相比,实际税负偏重。

这与营业税自身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证劵行业营业税名义税率过高的结果导致所得税负担前移,从而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引起其实际税负加重;另一方面,证劵行业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既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如证劵公司为证劵交易所代扣代缴的开户费、过户费等等)也包括证劵经营机构从事有价证劵买卖业务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这进一步提高了证劵行业流转税的实际负担。

3.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都明显过高。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证劵业都采取不征或者免征间接税得做法,这与我国采取“高税率、重税负”的做法大相径庭。

(二)证劵市场所得税混乱

1.对证劵收益的课税混乱。

(1)重复征税。

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是股东,企业只是虚拟的实体,是股东与生产过程之间的中间人,所以严格来说,企业并没有它自己的利益,股东的利益才是唯一的存在。

对企业利润的征税实际上是对股东所得收益的预先课征,因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性质在理论上是很明确的。

(2)部分征税。

我国在对股利的征税上,只对社会公共股的股利所得征税,而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同类所得则不征税,这明显有失公允,破坏了国际通行的“同股同利”原则。

而目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主要是考虑到它们尚未上市流通,因此对其免征股利税可以认为是一种补偿。

但是,如果长期对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征税,那么国家股权的实现必然受到阻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可能化为泡影。

2.对证劵转让利得课税的混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股票和债劵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所得税则不然,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征税,但至今对个人股票转让的所得,采用的是每年明确一次的方式,给予免税待遇。

而且即使是在个人的投资收益之间,其税收待遇也不相同,如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个人取得的股息和储蓄存款利息则需征收所得税,而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中国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证劵市场财产税缺失

证劵市场财产税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财产税的缺位,而且这种缺位所造成的矛盾会在证劵市场领域日益凸现,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富人将采取以持有有价证劵的形式来实现自身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因此当因财产赠与或继承引起所有权转移时,承受者便会轻松获取巨额财富。

(四)证劵市场行为税错位

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经设置可证劵交易税,但时至今日仍未开征。

我国目前主要对二级市场上证劵交易行为征收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

具体说,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的规定,这从税收立法上讲是不严谨的。

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而先进的交易处理手段是不需要实体股票交易的。

同时,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就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征税,范围过窄,不能公平对待各种有价证券,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功能。

此外,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种划分和征收管理权限尚不合理,导致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价愈来愈高,二级市场上非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愈趋严重。

二、我国证劵市场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证劵税制改革的目标

1.促成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这是证劵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因为证劵税制的任何改革都应该是能够有效地促成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或者至少是不要损害证劵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减轻税负和规范税制。

鉴于我国现行证劵市场税制中流转税过重、所得税混乱、财产税缺失、行为税错位等缺陷,我国近期内证劵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应该以减轻税负、规范税制为主。

3.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证劵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证劵税制还远不成熟,因此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证劵税制的成熟做法,使国内税制与国际税制逐步接轨,最终促进证劵资本的自由流动应该是我国证劵税制改革始终不渝的长期目标。

(二)证劵税制改革的原则

作为整个税制的一部分,证劵税制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等一般性的原则。

同时鉴于证劵税制自身的种种特点,证劵税制在坚持一般性原则的同时还要兼具以下几个特殊性的原则。

1.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

证劵税制的前瞻性原则是指证劵税制改革要有高屋建瓴的效果,从而使得其在一定时间内能够保持相对得稳定性,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形。

证劵税制的阶段性原则是指证劵税制的改革要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不能盲目地追求一步到位,更不要不分差别地实行全国一刀切。

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证劵市场的发育一般会经历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等5个阶段。

比照这5个阶段,我国证劵市场大体处于第4阶段,即巩固或崩溃阶段,这一阶段是证劵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阶段,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毁灭性的后果。

因此我国目前的证劵税制改革必须坚持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防止由于盲目追求前瞻性而导致税制改革的好高骛远,也要避免因为过分追求阶段性而造成税制改革的按部就班。

2.独立性和复合性相兼备。

证券税制的独立性是指证券税制要成为一个有自己特定的适用和调节范围,而不是单纯依附于其他税制起作用的相对独立的税制。

如果证劵税制只是散见于其他具体税种的有关条款之中,那么它将难以满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证劵税制的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因与其他税制相冲突而弱化证券税制的作用,而且还可以为证券税收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证券税制的复合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证券税制应涵盖证券经济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发挥全方位的调节作用;二是指证券税制要与其它税制相协调,从而提高证券税制的有效性。

那些临时应对性的证券税收政策,由于缺乏系统性,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产生有效的调控作用。

因此在坚持证劵税制改革的独立性原则的同时,还要兼备复合性,使证劵税制既能够从规模和结构上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调整,又能协调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借助其他相关税种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调整效率。

3.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证劵税制的刚性原则是指要在证劵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持证劵税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因为对其进行不必要的修改和解读而对证劵市场造成动荡。

从本质上来看,这一原则主要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证劵税制的弹性则是对证劵税制进行设计时,应该适当地增加一些减免等方面地优惠措施,提高证劵税制的灵活性。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整个证劵市场的课税实行弹性政策,以利于其向规范化和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二是证劵市场的某个具体主体、行为或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促成证劵市场的均衡发展。

三、我国证劵市场税制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证劵市场流转税改革

从长期来看,对证劵行业征收增值税甚至免税可能是最优的,但考虑到对证劵税制进行根本改革的大环境尚不成熟,我国经济、金融和税制的完善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现阶段最切实可行的方案是对证劵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它进行如下调整:

1.降低证劵行业营业税税率。

为与其他相关行业对齐,税率以降至3%为宜;同时为避免产生大的震荡,证劵行业的营业税最好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即让税率按每年降低1个百分比或者0.5个百分比的方法分2年或4年达到3%。

2.缩小证劵行业营业税税基。

因为证劵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把它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可以达到减轻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双重目的。

(二)证劵市场所得税改革

1.解决对证劵收益的重复课税。

只要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不可能完全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缓解重复征税的程度上无所作为。

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

(1)扣除制或双率税制。

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

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就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双率税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

这样做也可以部分地减轻重复课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故很少采用。

(2)抵免制和免征制。

抵免制的核心是通过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希腊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使用这一做法,它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

依我国具体情形,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

因为这种做法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也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还与国际通常做法接轨。

2.解决对证劵收益的部分征税。

体现同股同权的原则,把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位置上,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一律征收相同税率的股息所得税,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实际上这也是为将来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准备条件。

有人认为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会给股票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些国家股多年不流通,最初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价格已经上涨了相当的幅度,与股票市值的差距也没有当初那么悬殊。

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还可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办法,如将一部分股票通过竞争方式转让给个人投资者,或转换为B股等,这样做对股市的冲击是比较小的。

另外,相对于先进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并不大,而一个规模小的股票市场是相对易于被操纵的,因此,从2005年年底开始持续至今的牛市中,泡沫成分可能过多,而泡沫迟早是要破裂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被动接受股市泡沫的破裂,倒不如主动允许公有股上市,逐步引导股市有序的回落。

3.明确对证劵转让利得课税。

从技术上说,对股票交易利得课税是能够做到的,但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既然对利得课税,就应当允许纳税人用其投资损失冲抵该项利得。

由于只对已实现的利得课税,投资者由于顾及税收负担,会不愿意变动自己的投资组合,即发生“锁住效应”,所以征收股票交易利得税是得不偿失的。

无论从投资者的行为和心理素质、管理层的监管手段及其运用、还是中介机构的发展水平看,中国股票市场远未达到成熟期,各方对市场波动的承受力均较弱,根据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可以明确今后某个时间段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给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这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证劵市场财产税改革

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税收在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

所以可临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其实际金额的20%课税,待我国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税范围中。

这样,有助于我国证券税制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更大地发挥其调节作用。

(四)证劵市场行为税改革

1.降低证劵交易印花税税负。

近期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证劵交易印花税税率,并适时将对买方和卖方的双向征收改为只对卖方征税的单向征收。

2.取消证劵交易印花税,对证劵交易征收证劵交易税。

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对证劵交易征收证劵交易税。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设置了证劵交易税,但至今仍未开征,迟迟未能开征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开征时可能会引起证劵市场振荡。

在实际开征时,应该以实际发生的交易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可以考虑控制在2%以下,税款由卖方缴纳。

参考文献:

[1]汤贡亮.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构想[J].上海财税,2000,(10):

10-12.

[2]夏杰长.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几个税收问题[J].税务研究,1999,(3):

20-24.

[3]王福重.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模式的确立[J].税务与经济,1999,(5):

26-28.

[4]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R].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2:

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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