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10 违约金是否有效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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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10违约金是否有效共10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10%,违约金,是否有效(共10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的为准。

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的,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的,买卖合同解除。

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的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的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

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的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

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

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的,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的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

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

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的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

(1)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

(2)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的约束。

第六条:

产权办理的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

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的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发

出。

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双方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的,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的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商业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0.27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NO.

出卖人:

(甲方):

买受人:

(乙方):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与售房相关的所有合法文件;甲方还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前,向乙方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说明.乙方已看过并理解上述文件所表明的内容,且无异议.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统一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第一条对合同附件四、附件五的补充约定

1.乙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支付商品房价款:

A。

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将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一次性全部付清。

B.银行按揭贷款

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余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乙方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

乙方采用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须按以下约定办理;

(1)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全部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公证、保险等所需费用,并承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提供的担保人具备担保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且完全符合银行规定办理按揭贷款要求。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如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实现,乙方应在知道不能办理或未获批准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择其他付款方式,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2%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余额,所定房屋由出卖人另售他人。

(3)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担保人条件等以按揭银行的最终审批为准,若按揭银行要求乙方变更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另行提供担保人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4)因乙方个人原因,经按揭银行审批确定不能办理贷款或按申请要求首付款比例金额不足,乙方应当在确定不能贷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补足)房款(首付款),逾期未付按《合同》逾期付款方式处理。

(5)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既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代办按揭的相关资料及相关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资料以按揭银行的要求为准。

乙方逾期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的或不按时履行配合义务的,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天累计;

b、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乙方愿意继续提供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以配合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乙方须自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之日起,至其将申请的抵押贷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止,每日向甲方支付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年限等均以按揭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乙方补足,由乙方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如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内未补交的,须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缴纳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7)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根据银行要求自行办理公证、保险、评估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8)若乙方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在担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帐户中扣款(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被扣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被扣款项至乙方还请之日的利息,以及被扣金额5%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

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价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为乙方清偿全部贷款。

之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c.分期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剩余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在约定应付款到期之日,出卖人以电话的形式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电话后应及时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房款,逾期在10日之内(含10日)的出卖人予以认可,逾期超过10日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当期约定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天累计;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按购房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据实补足给出卖人。

第二条对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交接手续"的补充约定

2.1乙方在接房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违约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各种税费等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

(2)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行政禁令和命令、连续降雨、施工片区停水停电、市政施工、市政配套安装延误、城市规划变动等。

2。

3合同附件六约定的房屋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如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购买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可用其他不低于规定标准、档次的装饰材料、设施设备予以替换,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对合同第二十三条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补充约定

3.1乙方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确定前期管理物业企业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聘用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

3.2乙方同意,在房屋交接之时须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3乙方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支付.

3.4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成都市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3.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全体买受人利益,甲方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乙方认可并自愿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对合同第二十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4。

1有关商品房买卖及办理公证、交易鉴证、抵押登记、领证、保险费等手续而产生的费用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等,均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合同中所指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前述费用及税金。

4。

2为及时、统一的办理产权证书,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及商品房合同价款向甲方预交应由乙方承担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产权证书工本费、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产权证延误办理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3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在签订本协议时同时签订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书》.乙方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按4。

2款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关税、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的,办理房屋分户所有权证及分户国土使用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税、费及专项维修基金且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条件下,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应当在乙方房屋所在楼宇全部物业的分户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办理国土分户使用权证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及解除权的行使

5.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办理退房手续的,均应在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备案手续,承担对甲方的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否则,视为撤回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无权再次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无权退房)。

5。

2解除权的行使: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灭失.甲方行使合同解除的,甲方按本协议项下记载的电话、传真或通信地址通知乙方,采取传真、电话方式通知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

在寄出5天后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而无须再通知乙方。

第六条其他

6.1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地下室人防区域、社区服务中心、自行车位停放处等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属于甲方。

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的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租赁。

6.2根据市政规划的需要,乙方房屋前后所在地块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6.3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如果包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其该买受人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买受人自愿放弃对前述商品房所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同意购买前述商品房的买受人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享有前述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享有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便利和使用权,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不得改变平台或露台(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并遵守物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通知

乙方保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内容真实有效且根据该任一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能送达。

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文件送达甲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甲方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联络乙方时,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乙方不得以网络故障未能收到为由将责任转嫁给甲方。

甲方采取特快专递方

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甲方采取挂号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区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7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除了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售楼部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布与合同及本协议有关的通知。

依据合同及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自通知发出5日后视为送达。

第八条本文效力

8.1甲方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模型、售楼书)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外,甲方未对乙方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乙方同意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协议为准。

8。

2本补充协议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装订在合同中。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不一致时的,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的,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本文份数及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10.22)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署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补充本合同

1、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结构以及周边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条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

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是否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提交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签署有关文件。

如当日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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