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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法规政策

 

专利法律法规政策

汇编

 

济宁市知识产权局

2006年9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年〕的通知〔节选第七局部、第八局部〕

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年〕?

假设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

6、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7、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21年〕

8、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9、济宁市专利管理方法

10、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意见

11、济宁市企业专利工作方法〔试行〕

12、济宁市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

13、济宁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奖励暂行方法

14、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标准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创造创造专利权,鼓励创造创造,有利于创造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创造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为职务创造创造。

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创造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创造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创造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创造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创造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创造创造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创造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那么,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创造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创造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领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成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成认优先权的原那么,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创造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创造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创造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创造有关的参考资料。

  创造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创造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创造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创造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创造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创造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那么,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局部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创造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创造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那么,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创造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发〔2006〕4号

〔2006年1月26日〕

  为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开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组织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年〕?

〔以下简称?

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

规划纲要?

,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

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开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和创新愈益成为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展愈益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

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开展的历史阶段。

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开展重大问题的根本手段,作为开展先进生产力、开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

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根底上组织制定了?

规划纲要?

这一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开展作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央确定,全面实施?

规划纲要?

,经过15年努力,到2021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开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开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开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稳固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实施?

规划纲要?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

这必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的局面;必将有利于转变开展观念、创新开展模式、提高开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必将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大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完成这项任务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坚持自主创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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