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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用地审批办事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土地租赁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土地租赁用地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集体审查、决定、送达、归档、依申请变更、补证、注销、歇业、依职权撤销的办理,以及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诚信档案、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事项代码:

0482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二)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第二章第五条:

除商品房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四、办理机构

(一)审批机构名称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审批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定租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由区(县)办理、审批。

(三)审批内容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租赁供地的建设用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协议租赁供地方案与租赁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效力

凭市政府批准的协议租赁供地方案与租赁方案,办理土地租赁用地手续

(五)审批对象

需要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租赁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项目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

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

4)项目不属于商品房项目;

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的租赁地块规划条件;

6)取得投资、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核提的项目建设要求文件;

7)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项目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

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

4)项目不属于商品房项目;

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的租赁地块规划条件;

6)取得投资、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核提的项目建设要求文件;

7)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六、审批数量

“准予批准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则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A3或者A4纸张。

复印件或者原件。

无需装订。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文本格式)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图章有效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字迹清楚、原件一致

3

发改委等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5

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6

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

真实有效

7

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对出让事项征询意见回复(市批)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8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

9

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房地产权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0

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1

具备土地评估资质机构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注:

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三)申请文书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市政府核发的《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有效期:

无。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2、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

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

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

2)未明的咨询问题1日内移交经办处室。

经办处室在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投诉渠道

1、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2、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3、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1办理环节

接受用地申请阶段。

1.2审查方式:

(1)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核对纸质的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3)点击“受理”,系统自动判别是否为违法用地,系统判别为未经处理的违法用地的,不予受理;

(4)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未按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处理,如存在的,不予受理;征询意见回复还应说明拟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

(5)录入数据,套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点击不予受理,套打不予受理通知书。

2.适用情形

1)符合《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2)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

3)不在国土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供地目录范围。

4)审核项目不属于住宅、金融、办公、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市局网站(http: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录一、审批流程图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办理流程图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办理流程图

附录二、办理文书样本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

代码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报人身份证号

用地项目

名称

土地权属

报告成果号

项目名称

代码

审批分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

131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

111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

131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

1112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

农转用、征收

土地审批

1335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1133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1131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

1134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1132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

土地储备审批

1241

土地储备审批

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125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254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1252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1253

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1255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1336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1337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1356

临时使用土地(征用)

1363

存量房地产补地价

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

1261

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1262

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

建设用地

批准书

1271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1272

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

建设项目

调整审批

1281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

1282

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

备注

 

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件凭证

编号:

(同收件编号)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

(同收件编号)

序号

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同收件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因不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

请于  年月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在申请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经办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邮寄送达

邮寄经办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留置送达

证明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公告送达

公告途径:

公告发布时间:

年月日

公告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备注

 

 

 

附录三、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

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市人大委员会公告第41号)

5.《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2)市政府令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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