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细则5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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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细则516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细则

目录

1总则-3-

2术语-4-

3基本规定-8-

3.1一般规定-8-

3.2维护内容-9-

3.3日常养护-9-

3.4小修工程-10-

3.5应急抢修-10-

3.6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建议-11-

4技术管理-13-

4.1一般规定-13-

4.2维护过程管理-13-

4.3作业安全管理-14-

4.4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管理-15-

4.5技术档案管理-15-

4.6公用管线管理-16-

4.7维护质量评定-17-

5土建工程-18-

5.1一般规定-18-

5.2检查与检测-18-

5.3钢筋混凝土构筑物-29-

5.4附属设施-31-

5.5管线引入与地面设施-40-

5.6防渗堵漏-42-

6附属工程-47-

6.1一般规定-47-

6.2消防系统-47-

6.3供配电系统-48-

6.4照明系统-63-

6.5监控与报警系统-64-

6.6通风系统-76-

6.7排水系统-82-

6.8标识系统-86-

附录A渗漏检测方法-87-

本细则用词说明-88-

引用标准名录-89-

1总则

1.0.1为加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统一维护技术标准,提高城市综合管廊维护质量,使城市综合管廊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实际情况,编制本维护管理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养护维修。

1.0.3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的维护工作,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多种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成为整体,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综合管廊。

2.0.4公用管线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电力、信息(电信、有线电视等)、给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

2.0.5管线单位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公用管线的权属单位。

2.0.6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是指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7综合管廊附属工程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以及标识等系统。

2.0.8综合管廊引入设施

引入设施是指用于公用管线从综合管廊外敷设至综合管廊内所需的接口设施,包括综合管廊内的预留孔,综合管廊外的预埋管、工作井以及路面的井口设施等。

2.0.9投料口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人综合管廊内并满足人员出人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0.10通风口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2.0.11集水坑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0.12安全标识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3电缆支架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0.14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的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的全称。

2.0.15防火分区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6阻火包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2.0.17定期维护

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按一定时间周期进行保养、维护的养护方法。

2.0.18监控系统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0.19闭路电视系统

通过摄像机以及附属设备(如镜头、云台等)采集综合管廊视频图像信息,通过光纤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或投影显示屏上显示的系统。

2.0.20红外入侵报警系统

采用红外技术检测和判断是否有物体侵人综合管廊并向监控中心发送相关报警信息的系统。

2.0.21自动井盖

用于综合管廊各种地面井口的自动控制井盖,由监控中心监测其开/关状态,控制其开启/关闭操作,自动井盖的控制部件执行开/关动作;在紧急情况下自动井盖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逃生功能。

2.0.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用于自动发现和通报火灾早期灾情,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系统。

2.0.23水喷雾系统

利用高压水并经过各种形式的雾化喷头,喷射出雾状水流以扑灭火灾的系统,又称水雾灭火系统。

2.0.24通风系统

在综合管廊运行中为改善管廊内部空气环境、排除有害气体和余热所采用的净化空气设备。

2.0.25设施保护区

在综合管廊上方投影以及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营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综合管廊维护必须保证综合管廊土建工程安全稳定、附属工程工作可靠。

3.1.2综合管廊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维护单位承担,维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3.1.3综合管廊宜采用安全、可行的技术手段,实现对主体结构和附属工程的各个系统的自动检测,实时掌握其运行状态。

3.1.4综合管廊宜建立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对设施运行状态、维护过程、系统安全情况等进行动静态相结合的管理。

3.1.5综合管廊应实施设施保护区管理。

需在设施保护区内开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与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联系,经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

3.1.6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公用管线的权属单位应按年度编制维护计划,报综合管廊管理单位。

并经协调平衡后统一安排公用管线的维修时间,公用管线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统一安排的维护时间实施所属管线的维护。

3.1.7在综合管廊内的公用管线需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服从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并按相应的技术规程要求作业。

3.1.8综合管廊维护应选用合格、适用的材料与配件,并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提高维护水平和设施性能。

3.1.9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包括附属工程各系统所属的仪器仪表和维护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定。

3.2维护内容

3.2.1综合管廊维护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应急抢修等。

3.2.2日常养护是对综合管廊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的维护,主要有常规保养、检查与检测等内容。

3.2.3小修工程是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为原则,采用定期轮修和重点检修的方式,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部件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更换。

3.2.4应急抢修是在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以快速处置设施设备故障和全面恢复其功能为目的进行的维护工作。

3.3日常养护

3.3.1通过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准确掌握综合管廊的运行质量和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运行中的问题,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

3.3.2常规保养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周期性进行的巡检、保洁、保养和维修。

3.3.3检查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的基本技术状况检查。

3.3.4检测是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专项技术状况检查、系统性功能试验和性能测试。

3.3.5在日常养护中应全面做好养护记录,定期进行养护记录数据分析,编制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3.4小修工程

3.4.1小修工程应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综合管廊各种设施设备的不同技术特征,通过对日常养护检查检测数据的分析,判断其运行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作为安排小修工程的依据。

3.4.2小修工程主要包括设施缺陷的修理、不达标设备的维护或更换、易耗品和易耗部件定期或按需更换等内容。

3.4.3小修工程应根据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不同类型和技术特征,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对于重要设施、设备和部件的小修工程,应按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方案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和测试验收等工作内容。

3.5应急抢修

3.5.1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工作应满足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要求,加强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抢修和事后完善恢复等方面的管理。

3.5.2应急预案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营和管理特点,按照设施设备技术特征分类制定,具体落实设施设备故障处置作业人员和处置技术方案。

处置技术方案宜包括故障定位方法、故障处置作业步骤、故障设施设备的快速功能恢复方式等内容。

3.5.3在综合管廊设施设备故障应急抢修中,必须按照相应故障设施设备的技术特征,参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作业,防止因不规范作业导致故障扩大。

3.5.4在应急抢修处置中需要使用工程作业时,抢修处置作业应参照设施设备类型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作业完成后应按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测试和验收。

3.5.5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涉及管廊敷设的公共管线时,必须及时联系公共管线权属单位,协同处置。

3.6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建议

3.6.1综合管廊设施设备经检测或专项测评确定其运行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其功能、性能无法满足应用和管理要求,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或满足要求时,应安排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或专项工程。

3.6.2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检测,并根据检查与检测专项报告的意见编制大中修项目计划。

3.6.3综合管廊其他设施设备应根据其功能、性能以及运行质量,并结合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使用寿命组织实施大中修、更新或专项工程。

3.6.4日常养护过程中记录的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和分析报告、针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专项检测报告,可作为启动大中修工程、更新或专项工程的依据。

3.6.5综合管廊部分设施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见表3.6.5。

表3.6.5综合管廊部分设施设备建议使用年限

序号

设备种类

使用年限

备注

1

供配电设备

25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2

电力电缆线路

25

3

一般电气设备

15~20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4

机械设备

15~20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5

金属部件与金属管线

16~20

6

计算机及通信设备

8~10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7

通信线路

25

8

其他弱电设备

4~8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9

消防设备

10~15

可参照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设计寿命

10

消防器材

5~1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

检查规范》GB50444

 

4技术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维护应建立配套的技术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

4.1.2综合管廊技术管理包括维护过程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备品备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公用管线管理以及维护质量评定等内容。

4.1.3综合管廊技术管理应融入维护工作的全过程,为综合管廊维护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4.2维护过程管理

4.2.1维护过程管理应包括养护计划编制、养护作业流程制定、作业记录与过程监管等内容。

4.2.2综合管廊维护计划应根据本细则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参考前期设施设备运行质量状态编制,明确维护对象、维护内容、维护时间安排、以及维护所需资源组织等内容。

4.2.3针对综合管廊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应急抢修不同的技术特征,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流程,明确作业启动节点、质量和安全控制点、过程监管要点、事后检验要求和标准等内容。

4.2.4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作业过程的监管,根据作业管理流程要求,对养护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并据实记录。

养护作业记录应能完整反映养护过程中的相关要素,作为维护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4.3作业安全管理

4.3.1综合管廊作业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3.2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检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4.3.3维护单位应根据综合管廊不同设备设施类型和不同维护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4.3.4凡需在综合管廊内部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根据综合管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3.5涉及地面道路的作业,应遵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的要求,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4.3.6综合管廊内巡查作业的具体要求:

1需在管廊内进行巡查或施工,作业之前,应事先与监控中心取得联系,确认作业区间的环境状况符合作业人员安全进人条件时,方可进人管廊内部作业。

2综合管廊内巡查作业时,应每半小时向监控中心值班室报告1次所在位置和巡查情况,确保人身安全。

4.4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管理

4.4.1维护单位应建立支持综合管廊维护的备品备件库以及应急物资库,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应能满足例行养护和应急抢修的需要。

4.4.2维护单位应对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实行专管制度,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应建立备品备件、应急物资台账并定期检查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4.4.3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出人库管理制度。

4.5技术档案管理

4.5.1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保管、借阅、检查、销毁等规定和工作流程。

4.5.2技术档案应包括各级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账、工程技术档案、维护和检测记录以及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4.5.3管理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核对维护,保证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并有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

技术档案管理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

4.5.4技术档案的存放地应有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霉、防蛀、防盗等有效措施。

4.6公用管线管理

4.6.1公用管线管理是指在综合管廊运营过程中,综合管廊管理单位与公用管线权属单位之间对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公用管线有关的维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6.2综合管廊管理单位与公用管线权属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联络、协调机制。

4.6.3公用管线的维护工作由其权属单位负责,但应纳入综合管廊的统一管理。

4.6.4公用管线需要施工作业时,权属单位应提交相应的实施技术方案(包括新接入管线的空间交叉布置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经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6.5综合管廊需进行大中修等作业时,应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并与公用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协商后实施。

4.7维护质量评定

4.7.1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维护单位进行综合管廊的维护质量评定。

4.7.2维护质量评定包括综合管廊设施设备运行质量评价,突发事件和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以及对维护单位和作业人员、维护作业过程的考评。

4.7.3设施设备运行质量评价由维护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及分析、存在问题成因及分析、相应的整改或完善意见等。

4.7.4应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和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并分析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减少设施设备故障。

4.7.5对维护单位和作业人员、维护作业过程的考评,由综合管廊管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并形成相应的考评报告。

分析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改进意见和要求。

5土建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土建工程包括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附属设施、管线引入及地面设施。

5.1.2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包括混凝土管段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监控中心等建筑。

5.1.3综合管廊土建工程的检查与检测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5.1.4涉及综合管廊安全或有强制性规定的检测项目应由专业机构进行。

5.2检查与检测

5.2.1综合管廊土建工程的日常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

(1)日常检查是对综合管廊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2)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各结构部件的功能是否完好、有效,运行是否正常;

(3)对需改善的和对运行有影响的设施缺陷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处置;

(4)检查日常维修养护状况;

(5)检查综合管廊内部环境状况,通过综合监控系统对综合管廊内的温度、湿度、氧气含量、有害气体等数据进行观测并记录;

(6)检查综合管廊设施保护区内和周边地面道路交通、路面施工等对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结构安全的影响。

2周期和方法

(1)日常检查的周期为每天1次,日常检查应分别在综合管廊内部和地面沿线,采用巡检方式进行,管廊内和地面巡检宜同步进行;

(2)如实记录设备设施缺陷情况,实地判断缺损原因和范围,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缺损严重、危及安全运行,且无法判断其损坏原因的,提出特殊检测的要求;

(4)对综合管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外部路面施工和道路交通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3检查内容

(1)综合管廊主体仓室混凝土表面是否有明显缺陷(碎裂、缺损、裂缝、渗漏水等);

(2)变形缝、沉降缝是否有损坏、渗漏水情况;

(3)集水井、横截沟、边沟是否有积泥堵塞现象;

(4)综合管廊内设备机箱门、通道门、信号灯是否完好;

(5)各出入口、通风口、水泵结合器井等处是否有异常情况,桥架是否有松动、锈蚀情况;

(6)综合管廊内施工作业区域的施工情况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7)地面道路交通和周边路面施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深基坑或打桩等施工对综合管廊和井口设施是否有不良影响;

(8)路面设施是否完好,各井口应处于关闭状态,打开的井口应确认是否得到控制中心许可,并已做好完善的防护及警示措施;

(9)综合管廊内公用管线是否有明显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协调处置。

5.2.2综合管廊土建工程的定期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2常规定期检测

(1)常规定期检测是按规定周期对综合管廊的基本技术状况和各部件功能进行全面检测;

(2)常规定期检测由从事综合管廊养护工作的专业工程师组织,配以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查;

(3)常规定期检测应填写《设施常规定期检测表》,记录缺陷状况,并作状态评价;

(4)根据常规定期检测情况,编写检测报告,对检测时存在的缺陷进行记录,并对原因、程度、严重性等方面作出分析后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病害、隐患应报有关部门;

(5)常规定期检测的内容、周期和方法。

常规定期检测内容、周期和方法见表5.2.2。

表5.2.2常规定期检测内容、周期和方法

项目

内容

周期

方法

混凝土管段

是否有位移、变形、缺损、裂缝、腐

蚀、渗漏、露筋

半年

仪器、目测

变电室

是否有沉降变形、缺损、裂缝、渗漏

仪器、目测

监控中心

是否有沉降变形、缺损、裂缝、渗漏

仪器、目测

排水设施

沟槽内是否有淤积、金属管道是否畅通及管道腐蚀、盖板是否翘起、碎裂、有响声

仪器、目测

是否变形、缺损、裂缝、渗漏

仪器、目测

装饰层

表面是否完好,是否有缺损、变形、压条翘起,结点是否牢固

目测

通风口、投料口、

防火门

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变形、损伤,通道是否通畅,金属构件是否安装牢固,有无锈蚀,防火门是否安装

牢固

仪器、目测

桥(支)架

安装牢固,是否有松动、脱落,金属

件是否有锈蚀

人工检查、目测

管线

引入

地面

设施

管线引入

防水措施是否有效,有无渗漏

观察

工作井

结构是否受损,井内配件是否安装牢固、有无锈蚀,井内线缆排列是否有序

仪器、检查

井内是否有积水与杂物

观察

地面井口设施

井盖及井沿是否受损,钢格栅等构配件是否安装牢固、有无受损,防盗盖板门是否安装牢固

仪器、目测

沉降检测

沉降检测按本细则第5.2.3条内容执行

仪器、分析

渗漏检测

渗漏检测按本细则第5.2.4条内容执行

检查、计量

混凝土碳化检测

混凝土碳化检测按本细则第5.2.5条内容执行

2年

仪器、分析

3结构定期检测

(1)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间隔时间宜为6〜10年,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

(2)结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综合管廊或隧道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参加。

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隧道专业工作经验。

(3)结构定期检测应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技术评定、周边自然环境等制订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采用的测试技术与组织方案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

(4)结构定期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各类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维修资料、历次检测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中提出的建议;

2)根据常规定期检测结果,对综合管廊内受影响的主要结构及部位进行检测,如梁、板、墙、井、管段等;

3)对结构中的一般缺陷,可采用目测和仪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4)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确定材料特性、退化程度和退化性质;

5)分析确定退化原因;

6)综合检测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构件,提出相应养护措施。

(5)结构定期检测应有现场记录,填写《设施结构定期检测表》,记录、状况并作状态评价。

(6)根据结构定期检测数据,对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作分析鉴定,并编写结构定期检测报告。

结构定期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行结构定期检测的原因;

2)结构定期检测的方法和评价结论;

3)结构部件和总体维修、加固或改善方案和建议;

4)进一步检测、试验、结构分析评估及建议。

5.2.3综合管廊土建工程的沉降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要求

(1)综合管廊沉降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检测规范》GB12897的要求;

(2)综合管廊沉降检测时,应在综合管廊外埋设水准检测基准标;数量应根据不同测量方式确定,位置稳定可靠,埋设深度应大于综合管廊底板,埋设位置应远离综合管廊并不受沉降影响;

(3)水准检测基准标采用I等精密水准检测精度进行联测,每2年1次;

(4)观测精度按Ⅱ等精密水准标准实施;

(5)综合管廊内观测点的埋设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布置;如设计无明确要求,可按下列要求布置:

矩形段每管段四角各设1个测点,竖井与综合管廊接合处等特殊部位应布设测点。

2检测周期

(1)综合管廊沉降检测周期为:

新建综合管廊每半年1次,连续观测2年后频率为每年1次;

(2)发现综合管廊有突变、本次沉降量大于前两次检测平均值2倍以上,或综合管廊保护区域内有地基施工等异常情况应增加检测频次。

3检测方法

(1)采用城市管网检测方法对综合管廊沉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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