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线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飞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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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
飞机
二〇〇四年九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目录
说明3
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14
Ⅰ.操作范围:
飞行前准备14
A科目:
设备知识14
B科目:
性能和极限14
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16
Ⅱ.操作范围:
飞行前程序16
A科目:
飞行前检查16
B科目:
发动机起动17
C科目:
滑行17
D科目:
起飞前检查17
Ⅲ.操作范围:
起飞和离场阶段18
A科目:
正常和侧风起飞18
B科目:
仪表起飞19
C科目:
起飞时发动机失效19
D科目:
中断起飞20
E科目:
仪表离场21
Ⅳ.操作范围:
机动飞行21
A科目:
大坡度盘旋21
B科目:
接近失速和改出22
C科目:
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22
D科目:
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23
E科目:
特殊飞行特性24
F科目:
不正常状态改出24
Ⅴ.操作范围:
仪表程序24
A科目:
标准仪表进场、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24
B科目:
等待25
C科目:
精密仪表进近25
D科目:
非精密仪表进近26
E科目:
目视盘旋进近27
F科目:
复飞28
Ⅵ.操作范围:
着陆和完成进近后着陆29
A科目:
正常和侧风进近着陆29
B科目:
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29
C科目:
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30
D科目:
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31
E科目:
中断着陆31
F科目:
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进近的着陆32
Ⅶ.操作范围: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32
Ⅷ.操作范围:
应急程序33
Ⅸ.操作范围:
飞行后程序33
A科目:
着陆后程序33
B科目:
停机和系留飞机34
附录:
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35
说明
概述
本《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制定出版,以确立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类别等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的标准。
飞行考试员将遵照这些标准进行实践考试。
该《标准》是飞行教员和申请人准备实践考试的依据。
该《标准》所使用的语句中,“应该”和“必须”说明该动作是必须履行的;“应当”和“可以”说明该动作是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强制性的。
实践考试标准的概念
申请人必须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指定的范围内展示其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水平,方能获得航线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CCAR-61部规章制定该《标准》。
该《标准》包括展示飞行员能力的操作范围和指定科目。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实践考试标准的修订工作。
对某些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标准司将酌情改动一些考试动作、科目、程序和知识范围,以更好的适用于本标准。
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需要满足相应型别等级的技术动作和程序的要求。
如果驾驶员满足了121部规定的熟练检查的各项要求,或圆满完成135部要求的飞行技能检查和机长仪表熟练检查,就视为满足了相应飞机等级的要求。
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进行实践考试的考试员,可以在不超出飞行标准司批准的范围内,对考试的科目给予豁免,除非上一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部分或所有考试科目进行重新检查。
。
允许豁免的动作、程序如下:
1.进场或离场,但不可同时免除。
2.三种失速科目中的两种。
(其中一种是在坡度15°到30°的转弯过程中完成)
3.等待。
4.第二次非精密进近。
5.大坡度盘旋。
6.特殊飞行特性。
给予豁免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获得充分的训练,其熟练程度能达到局方批准的航空承运人训练大纲中对上述六项技术动作、程序的要求。
注:
属于121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如承运人运行手册禁止在云高低于1000英尺(300米),能见度低于3海里的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则不要求在考试时做盘旋进近和着陆。
如果申请人没有经过目视盘旋检查,局方在批准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签注“仅允许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
只有在相应的机型上,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考试员圆满地演示了目视盘旋进近,此限制方可被取消。
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包括对初始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要求的操作范围和科目。
考试内容分为地面考试、飞行技能和知识的考试两部分。
如实践考试的全部内容未能在预定的考试期完成,剩下的考试内容必须在考试开始后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
“操作范围”是指将实践考试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遵照每一项标准而划分安排的各阶段的考试内容,从飞行前准备开始,直至飞行后的工作程序结束。
然而,考试员在确保考试能够完整和有效地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任何顺序实施考试,但是地面考试应在飞行考试之前完成。
“科目”是指在操作范围中与某一理论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技术动作相对应的项目。
“注”是用于强调科目或操作范围中的特殊要求。
“目的”是指在某一科目的考试中执照申请人应当展示的令人满意的能力,主要包括:
1.执照申请人应当有能力完成的特定内容。
2.实施该科目实践考试要求的条件。
3.执照申请人通过考试的最低标准。
实践考试标准一书的使用方法
在本《标准》中,考试科目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申请在其执照上附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具有相应的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用、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考试科目的内容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除在“注”中加以说明外,所有考试科目都必须要求完成。
当一些特定的考试内容对某种飞机或其机载设备不适合时,考试员可以省略,例如:
要求起落架操作,而飞机却是固定起落架;飞机的操作被认为与考试内容要求不相匹配的一些情况。
考试员应制定出书面“考试计划”。
为了保证考试的效率和有效性,考试员可以改变操作范围和科目的次序或把目的相似的科目合并。
虽然为节省时间可将考试内容近似的科目结合起来,但所有的内容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适当时候进行考查。
在实施实践考试时考试员可以模拟、扮演ATC管制员。
特别说明
考试员应特别关注与安全相关的飞行操作,主要包括正确地操纵航空器、正确的操纵交接程序、防撞、自动飞行、着陆和避让程序(LAHSO)、规避尾流、通讯管理、避免侵入跑道、可控飞行撞地(CFIT)、机组资源管理(CRM)、飞行决策(ADM)和实践考试中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尽管在科目中可能没有特别指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由于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应当在实践考试中予以充分重视。
在所有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表现取决于当时的环境条件,及其承担的任务和角色。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就自己在考试中扮演的角色,诸如ATC管制员、机组资源管理、及其在整个实践考试中担负的职责等相关情况给申请人予以说明。
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要求
初次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的要求:
1.年满21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6.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7.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8.通过了CCAR-61部第185条要求的航空理论考试。
9.通过了CCAR-61部第187条要求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10.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申请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申请人的必要条件
CCAR-61部要求获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需:
1.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具有CCAR-61部要求的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人、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未包含本标准内)。
3.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的地面或飞行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接受了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本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相应型别等级的飞行训练。
4.完成了要取得型别等级所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所规定的操作范围的所有训练,飞行记录本上具有授权教员的签字。
如果申请人是属于121部和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款第4和第5项要求的约束。
如果本次考试是为同时获得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授权时,在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24个日历月内,私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批注有限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相应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如果申请人是在规定有型别等级的飞机上为获得带有飞机等级的私人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而进行实践考试,那么与所申请执照相关的私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或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
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颁发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时,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
申请人必须完成包含在私人驾驶员、商用驾驶员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的考试科目(该科目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考试科目
如果申请人未持有附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的飞机级别等级时,本《标准》应结合《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一起使用。
对于单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单发水上)》部分。
对于多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多发水上)》部分。
除本《标准》中规定的科目外,在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时还必须完成下列《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规定的科目:
1.水和水上飞机的特性。
2.水上基地,海事条约和水上导航设施。
3.航行。
4.水上飞机基地、水上着陆场的标志和灯光。
5.平静水面的起飞和爬升。
6.平静水面的进近和着陆。
7.波浪水面的起飞和爬升。
8.波浪水面的进近和着陆。
9.限制区域内的起飞和爬升。
10.限制区域内的进近和着陆。
11.停泊。
12.停靠和系留。
13.靠岸。
14.停机。
除上述考试科目外,如果申请人未持有商用多发等级而准备申请颁发多发水上飞机级别等级,必须完成《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下列规定的科目:
发动机失效—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
除非申请人在水陆两用飞机的操作中均演示了熟练的技能,否则应在其型别等级上相应签注“限于陆地运行”或“限于水上运行”的限制。
“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
如驾驶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进行本《标准》中的如下内容的考试:
第一部分:
飞行前准备
Ⅰ.操作范围:
飞行前准备
A.设备检查
B.性能与限制
第二部分:
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
Ⅱ.操作范围:
飞行前程序
A.飞行前检查
B.起动发动机
C.滑行
D.起飞前检查
Ⅲ.操作范围:
起飞和离场阶段
A.正常及侧风起飞
B.起飞中发动机故障(科目C)
C.中断起飞(科目D)
Ⅳ.操作范围:
机动飞行
A.大坡度盘旋
B.接近失速及改出
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
D.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
E.特殊飞行特性
Ⅴ.操作范围:
仪表程序(不适用的内容除外)
Ⅵ.操作范围:
进近及着陆
A.正常及侧风着陆
B.(模拟)发动机失效着陆-多发飞机(科目C)
C.中断着陆(科目E)
D.不放襟翼或非正常襟翼着陆(科目F)
Ⅶ.操作范围:
正常及非正常程序
Ⅷ.操作范围:
应急程序
Ⅸ.操作范围:
飞行后程序
A.着陆后程序
B.停机
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限制
如果要在航线驾驶员执照上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的限制,申请人必须圆满完成下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以及《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中对制造厂商公布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
航线运输驾驶员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操作范围Ⅲ:
起飞和离场阶段
科目C:
起飞中发动机故障
科目D:
中断起飞
操作范围Ⅳ:
机动飞行
科目C:
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
操作范围Ⅵ:
进近和着陆
科目C:
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
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操作范围Ⅰ:
飞行前准备
科目F:
发动机失效的飞行原理
操作范围Ⅷ:
应急操作
科目C:
发动机失效-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
注:
如果执行为142部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则可以使用模拟机或练习器代替制造厂商公布具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
实践考试对飞机和设备的要求
根据CCAR-61部第45条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一架适用且适航的飞机用于实践考试。
该飞机能够满足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的全部要求,没有任何操作限制。
其飞行仪表满足仪表飞行要求;具备能够进行ATC通讯,并能够完成仪表进近程序的通讯导航设备。
注:
除非由于飞机的型别合格证限制而无法在仪表条件下飞行,否则实践考试必须在真实或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在操作范围中凡标明“飞行前准备”字样时,表明其相关的考试科目仅属于理论性的。
完成这些科目不需要使用模拟训练设备或飞机,但在考试时有可能会使用这些设备。
飞行动作或程序必须在模拟训练设备或飞机上演示。
可以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的动作或程序参照本实践考试标准附件1。
完成每一动作和程序对所使用的模拟训练设备的级别要求,也可在附件1中查到。
当在飞机上进行飞行考试时,出于安全考虑,某些特定的项目可以采取模拟的方式。
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这些项目时,则不能采取模拟的方式。
例如,在飞机上模拟发动机失火是通过收油门至慢车模拟发动机关车,模拟释放灭火剂,断开相应的电气、液压和气动系统(如果可能)来进行的。
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时,则所有项目都应按实际状况完成。
出于安全考虑,在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设备时要完成的特殊科目或程序(如进近中低高度失速、大速度发动机失效中断起飞)不需要在飞机上完成。
不论在飞机上还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实践考试,所有科目的完成标准必须一致。
考试员的职责
实践考试的考试员有责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中每一科目要求的标准。
这种评估包括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两个方面。
对申请人进行设备方面的考试,其内容必须同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紧密结合,但不得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进行。
设备方面的考试可以安排在飞行考试之前(可以在同一天)进行。
如果设备考试经局方批准,并由局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考试员可以接受相关的书面考试结果。
考试员应当运用各种合适的手段来确定申请人的设备知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部分的操作范围中包含了“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
考试员应让申请人演示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
在申请人进行技能演示时不容易被考察和评估的理论知识,可以在飞行中进行口试。
考试员在飞行中进行口试时应当注意技巧,不要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某些口试内容可以推迟到飞行考试结束后再进行。
在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时,考试员不得在航空器的管理、无线电通讯、调谐和识别导航设施以及使用航图等方面对申请人实施帮助。
如果在型号合格审定为需要配备多人制机组的特定机型上,考试员是合格机组成员并持有有效执照,则可以担任机组成员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必须经考试员同意。
此外,如果考试员担任机组成员,还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讲解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机组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
在任何时候飞行安全都应当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考虑。
考试员、申请人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对空中其他的飞行活动情况时刻保持警觉。
满意的演示
申请人的演示应当满足相应的执照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具备保证安全的能力:
1.在演示所要求的操作范围规定的各个科目时,达到认可的标准。
2.通过成功地演示各个科目,表明该申请人熟练掌握了该型航空器。
3.成功地展示其技术熟练程度和能力,并达到认可的标准。
如果在型号审定为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飞机上进行考试,成功地展示了其作为单人驾驶员的操纵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
4.展示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和机组资源管理能力。
不满意的演示
申请人在演示过程中持续地超过科目允许的误差范围,或当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没有采取及时的修正措施,即被视为不满意的演示。
允许的误差范围反映了在正常的飞行条件下应当达到的能力水平。
由于申请人的某些动作或错漏忘操作致使考试员需要从中帮助才能保证安全时,应当被判定为不合格。
如果申请人由于对某个特别强调的部分的演示不合格而导致未通过实践考试,在发给申请人的不通过通知书中应当注明相关的科目,如:
操作范围Ⅳ,接近失速和改出科目,未能在实施科目前对空域进行目视观察以避免飞行冲突。
注: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开始实施任何动作之前,申请人、负责安全的驾驶员和考试员应当使用正确和有效的目视观察技术,观察飞行区域内其他飞行活动情况以避免冲突。
如果经考试员判定申请人对考试科目的演示不令人满意,则相关操作范围的考试失败,同时实践考试失败。
考试员不应重复申请人演示失败的考试科目。
由于申请人对某个科目的演示失败,因而被判定为不具备获得颁发执照或等级的资格,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随时终止考试,但在取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员最好是继续进行其他科目的考试。
如果考试员确定必须重复实践考试的全部科目,就应当立即中止考试。
假如考试是间断进行的,如果剩余的考试科目是在中断考试后的60天内完成,考试员应当接受和承认申请人已经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
但是在重新考试时,考试员可决定对任何操作范围进行重新考试和评估,包括那些已通过的部分。
在申请人考试失败后,无论是否继续进行实践考试剩余内容的考试,都要发给申请人不合格通知书。
当考试员确定某个科目没有完全完成,或不能确定考试的结果,考试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该科目或科目的部分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但不意味着允许在考试的过程中进行教学。
当条件允许,申请人在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重新进行考试之前,应完成实践考试的剩余科目。
如申请人再次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进行考试,而结果仍不理想,考试员应将其判定为不满意的演示。
如果因为申请人能力水平不合格导致有其他的操作范围还未进行考试(或仍需重新进行考试),而必须中止实践考试,考试员应发出不合格通知,通知中应列出具体的尚未实施或未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
如实践考试是由于不满意的演示以外的原因而中断(如:
设备故障、天气、申请人患病等),考试员应当将驾驶员执照、等级申请表、驾驶员笔试成绩报告退还给申请人。
同时考试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一份中断考试证明信,在信中说明实践考试已圆满完成的部分和实践考试再度开始的时间。
在重新进行考试时,申请人应将中断考试证明信交还给考试员以便存档。
对不满意演示的记录
当发出不合格的通知时,考试员必须参照所实施的实践考试的“操作范围”,对申请人的不满意演示进行记录。
机组资源管理
CRM指有效利用所有资源:
人力资源、硬件以及信息。
人力资源包括与安全飞行操作决策相关的机组,以及与机组日常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签派员、客舱服务员、机务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气象服务人员。
CRM不是一个单独的科目,但是在单飞行员操纵或机组操纵实践考试的每个科目中,申请人均应具有这种能力。
机组资源管理的技能,按照其外在的行为方式和特点分为三部分:
1.交流过程和决策
a.讲评
b.质询、提出观点、坚持正确观点的信心
c.自我批评
d.与可用的人力资源进行交流
e.决策
2.建立和保持团队工作
a.领导能力和艺术,服从与配合的态度
b.人际关系
3.工作压力管理和处境意识
a.准备、计划
b.警觉性
c.工作压力的分配
d.防止精力分散
e.对尾流的预防
评估机组成员的机组资源管理水平是一个很广泛的课题。
有些CRM能力表现与客观评估很吻合。
这些CRM能力表现编写在飞机制造厂家或局方批准的航空承运人运行和训练手册中,与CRM相关的实例以需要的程序和方式体现。
这些程序可以与本实践考试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考试科目联系起来,如要求的简述、无线电通讯和仪表进近程序喊话等。
考试员仅需要观察申请人是否遵循和执行这些要求。
考试员如何应用机组资源管理(CRM)
考试员在进行实践考试中应当和申请人一样,担负适当的机组资源管理职能。
如果仅根据机组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来判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试,那么考试员在做出这种决定时必须慎重,因为这种判断可能完全是主观的。
属于确定考试通过或不通过的非主观判断的考试,应服从于局方批准的运行手册中机组资源管理的相关部分。
在这些情况下,由航空器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商)规定进行简述和讲评的内容和时机。
考试员可以客观地判断简述和讲评是否达到要求。
如果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商)对简述和讲评未做规定,考试员可要求申请人对下面注解内的合适项目进行简述和讲评,然后客观评价简述和讲评是否达到要求。
注:
大多数事故征候和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机组的资源管理不当造成的,而很少的情况是由单纯的技术失误引起的。
每个申请人应在起飞、离场前和进近、着陆前对机组其他成员进行简述。
如果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家没有对简述做出规定,简述应包括以下相应项目,诸如:
跑道、离场程序、标准仪表进场程序、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功率设定、速度、达到决断速度(如V1或最小可操纵速度VMC)前/后的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紧急返场计划、复飞程序、最后进近定位点、过最后进近定位点的高度、初始下降率、DH/DA/MDA、到进近复飞点的时间、以及在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时对其他机组成员动作和任务的要求等。
如果考试员对申请人第一次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简述满意的话,在后面的飞行中可让申请人仅对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简述。
申请人使用检查单
在整个实践考试中,应对申请人使用相应检查单的情况进行评估。
正确使用检查单与特定的考试科目有关。
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使用检查单的同时还需要完成某一操纵动作,这种情况既不安全也不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单飞行员操作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完成操纵动作后再执行检查单更为适用。
在使用检查单时应考虑到恰当的注意力分配和目视观察。
实践考试中干扰的使用
大量的研究报告表明,许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在飞行的重要阶段受到干扰引起的。
为了评估申请人在受到来自驾驶舱内外的因素干扰时,申请人正确进行飞行操纵的能力,考试员将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提供逼真的干扰情况,以评估申请人在受干扰的情况下保证安全飞行的能力。
正确地交接飞机
在训练飞行时,无论是教员还是学员,都应明确谁是航空器的操纵者。
飞行前的简述中应当包括飞行操纵的交接程序。
飞行员间的飞行操纵交接,建议使用三步交接的程序:
当教员希望学生操纵航空器时,发口令“你操纵”。
学生确认并立即回答“我操纵”。
教员再说“你操纵”。
当飞行操纵要移交给教员时,使用同样的程序。
建议交接时还应目视确认,确保对谁操纵航空器没有疑问。
主动进行公制转换
实践考试标准中的高度包括公制和英制。
飞行员应熟悉公制单位、英制单位的使用及公制单位和英制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
生效日期
本实践考试标准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1998年4月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同时作废。
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
Ⅰ.操作范围:
飞行前准备
A科目:
设备知识
目的:
确定申请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