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5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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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xx〕504号)》

第一篇: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xx〕50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xx]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xx年7月6日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xx〕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第二篇: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解读《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解读

主讲老师

徐强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解读:

第一条明确了本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在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文件中有这么一句话:

“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我个人的理解是,当前我国仍然严重依赖以项目投资拉动gdp增长,而在经济结构上,又以垄断国企为核心,攫取了大量资源的同时,运营效率却难以提升,导致项目成本居高不下。

所以才需要出台这么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试想下,如果加入完全的是私人企业竞争环境,则根本不需要出台这么一个规定,市场的竞争必然能够让成本回归到合理的水平。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解读:

第二条定义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不包含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解读:

第三条定义了设备投资支出、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概念。

本条的内容恰恰是被第二条定义排除在外的内容。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解读:

第四条定义了待摊投资支出的概念。

具体列举了九大类待摊投资支出类目。

还规定了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债务利息支出以及待摊投资总支出之间的冲减方法。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解读:

第五条定义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概念以及涉及到的具体类别。

还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这其实也侧面反映了国企凭借其垄断地位,在缺少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项目成本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现实。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解读。

第六条规定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办法,就是实行总额控制。

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项目建设管理费需要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同级别的项目,需要报不同级别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还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差旅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的标准。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解读:

第七条规定哪些企业需要参照第六条执行,哪些不需要。

其衡量的标准就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是否达到50%。

如达到,项目建设管理费需要参照第六条执行,如未达到,则无需参照执行。

这里值得我们思考的是。

国有资本未达到50%的项目,意味着建设成本会更加有效率,还是会更加浪费。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解读:

第八条规定了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的有关要求。

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

(2)需要超过本规定标准的,需要按照项目本身的级别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代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和奖惩措施。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解读:

第九条规定了项目单项工程报废的处理原则。

如要把握的几点要求是:

(1)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2)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3)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经鉴定后,还需要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4)属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解读:

第十条定义了未列入本规定上文所述的其他投资支出的概念,并列举了具体类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xx〕300号)同时废止。

解读:

第十一条比较简单,就是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起始日,以及前款文件的作废。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解读: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我们要关注三点:

(1)计算建设管理费以项目概算为基准

(2)不同规模档次的概算,按照不同的费率标准来计量(3)实行超额累进计算法进行计算

第三篇:

陕农业计财【xx】

212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业计财【xx】

212号

陕西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水平,我厅近期对xx年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在xx年版本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农业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当前项目管理工作实践的条款做了修改和完善,吸纳了各地在项目管理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局、室)。

陕西省农业厅

xx年8月27日

抄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驻厅监察室。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xx年8月27日印发共印30份

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

—3—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第八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省农业厅有关处(局)按照“各负其责、责权一致、相互衔接”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遴选。

厅内各行业处(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要求,提出本行业项目布局意见,并对市级及厅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遴选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在此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提交厅行政会议研究审定。

(二)项目审批。

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等。

—4—第十条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报农业部审批;

(二)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审批;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经批复后,应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厅。

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计划或财政部门的资金配套承诺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6—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后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臵。

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护,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项目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

—7—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批复的各项内容后,应在3个月以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市级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

(六)竣工决算、竣工审计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厅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有关行业处(局)组织验收;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

省农业厅视情况进行抽验。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农业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项目管理、工艺或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其中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逐级将验收情况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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