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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练习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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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作业1

三、简述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

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

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

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

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四、论述题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

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根据这一权利,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适用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五、案例分析

答: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

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作业2

三、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2、边境制度:

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3、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4、专属经济区:

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四、简述题

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

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

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五、论述题

答: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

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

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

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六、案例分析

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

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

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作业3

三、名词解释

1、国籍的抵触:

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外交关系法:

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4、条约法:

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四、简述题

1、简述引渡的条件。

参见教材第214页。

答: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

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简述条约的程序。

P293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

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2分)

②条约的认证。

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4分)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4分)

六、案例分析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

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

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

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

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作业4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3、仲裁:

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4、战时封锁:

是指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线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四、简述题

1、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要求答出:

条约无效的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

(各点须做简要说明,每点2分)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

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五、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见P373-375,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五、案例分析

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

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

作者:

[英]奈杰尔.S.罗德雷

酷刑、虐待以及其他侵犯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

为消除此现象,联合国以及各区域性组织都发展出了一整套保护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机制。

本书对这些机制作了全面的介绍。

作者奈杰尔·S·罗德雷是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教授,曾任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联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固本兴邦,必伸民权。

着眼于民权的制度规范建设,力求全面、深入地介绍国际和国外基本民权的历史由来、原理原则和相关的操作知识,为中国民权文化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加强提供必要的智识资源和参考借鉴。

其目录如下:

译丛总序

第二版前言

增补

部分缩略语表

条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列表

案例列表

总论适用于囚犯的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问题的性质与范围

酷刑与其他虐待行为

处决

失踪

监狱状况

敌人固有的尊严

写作思路

第一章联合国大会对酷刑挑战的回应

引言

联合国大会有关酷刑的讨论(1973-1975)

1973年11月2日第3059(ⅩⅩⅤⅢ号)决议

1973年11月6日第3218(ⅩⅩⅠⅩ号)决议

第5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75)

1975年12月9日第3452(ⅩⅩⅩ)号

《禁止酷刑宣言》通过后的进展

1975年12月9日第3453(ⅩⅩⅩ)号盲文

1977年12月8日第32/62、32/63和32/64号决议

小结

第二章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什么构成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

第四章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酷刑和虐待的国际救济方法

第六章法外处决

第七章死刑

第八章“失踪”的囚犯:

得不到承认的拘禁

第九章监禁或羁押的状况

第十章肉体惩罚

第十一章针对虐待行为的人权保障:

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第十二章国际职业道德守则

一般性结论——一个议程表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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