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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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鹭岛国际社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前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共同信守。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也详细阅读前述规定、证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协议文本,出卖人也作了合理说明。

买受人在全面了解和知悉前述文件和文件所有内容、含义和风险责任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并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一次性付款的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含)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累计总房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该比率不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身的事实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的或批复给买受人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买受人应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增加首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若买受人未按前述时间和方式协商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均视乙方违约,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买受人同意。

2、买受人自行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按揭贷款手续,并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抵押登记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支付。

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按揭手续,则视为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视为买受人违约,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含)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开始5日内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出卖人也可以决定在买受人继续每日承担购房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如银行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买受人应该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

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按揭手续。

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

逾期在30日内(含)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出卖人也可以决定在买受人继续每日承担购房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

3、买受人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须自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买受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并委托贷款方直接将此款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若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或逾期未获得此贷款,则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选择转为银行商业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的手续,违约责任仍适用前述各对应的付款方式所确定的手续即违约责任约定。

第三条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

买受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此款由出卖人在交房时代收。

第四条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

1、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四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的差异进行结算。

2、如因开发或建设原因使建筑面积误差比超过3%(含3%以内)的,乙方不选择退房,且不追究出卖人责任。

建筑面积误差比=

3、如买受人对出卖人出示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申请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垫付相关费用。

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的,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反之,则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

4、结算价格方式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该商品房合同总价款除以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得出价格进行结算,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规定

1、买受人须于出卖人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前往【鹭岛国际社区】销售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办理,在买受人已实际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视为出卖人已于本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

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上述日期前往【鹭岛国际社区】销售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其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书;

(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上述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出卖人公司所在地,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

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5、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贷款的银行将买受人委托支付的款项划入出卖人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6、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7、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8、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

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在7日内书面提出,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由买受人预付相关费用,若评定意见认为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全面、真实,则由出卖人负责处理该质量问题,并承担评定所发生的费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绿化景观、环境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9、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修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10、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公告、邮寄交房通知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买受人到现场接收房屋。

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30日仍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视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房屋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缴纳相关费用,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11、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部署参考,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第六条该商品房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当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出卖人支付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税、费及相关资料,其收费标准与上述相关单位的收费标准相同;逾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追究违约责任。

对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以及因出卖人的原因使买受人未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因系无偿委托关系,故买受人无权要求退房,出卖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按揭贷款户他项权证的办理:

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房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买受人于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收取并保管。

第八条关于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鹭岛国际社区】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库、开关站用房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或屋面平台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3、出卖人在【鹭岛国际社区】项目外墙面及屋面有权张贴悬挂与本项目有关的宣传广告和图文信息,买受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关于项目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的特别约定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九条约定的情况外,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整个【鹭岛国际社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对买受人所购买的具体房屋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出卖人无须一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据此拒绝收房、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购买【鹭岛国际社区】项目的房屋时已了解并接受此前置条件,并放弃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的主张。

第十条买受人同意由购买【鹭岛国际社区】住宅带平台的业主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和侵犯。

业主享受屋顶使用权,自行改建成屋顶花园后,屋面渗水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享有屋面使用权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和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内设置和地下的公共设施,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其他公共用地。

第十一条买受人同意在三年内由犍为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鹭岛国际社区】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不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购房款外,还有权按合同约定购房总款的3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的通知、告知事项。

如因重大事项须需履行通知义务的,则应以挂号信或电话通知相对人,寄发挂号信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以电话通知的,只用电话清单作为通知的依据,无须另外出示证据。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对人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按第二十条尽到通知义务,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的,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并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其他特别约定

1、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约束;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

2、出卖人签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

3、买受人在办理按揭和交房时若政府或银行出台相关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约定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双方同意删去《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执壹份。

本协议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甲乙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犍为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业主):

地址: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开发公司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止的物业管理。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鹭岛国际社区

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犍为县玉津镇城南新区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类型:

(电梯住宅、商业用房、车位(库))

物业编号:

鹭岛国际社区幢单元层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发改委及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与四川省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

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日止,为了保证物业管理的延续性,该协议管理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户手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指南》等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装修指南》等与物业管理相关制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如乙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按时缴纳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7、甲方有权根据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需要进入业主住宅(包括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及入户花园)实施检查、维修或清洁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积极配合。

如因业主不配合造成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甲方有权提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加以制止,对违规装修成品进行先行拆除,并要求乙方对违规装修损失作出赔偿;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的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方制订的《装修指南》、《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貌,不得在露台和花园内搭建房屋(含阳光房)和擅自封闭阳台;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物业转让时必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代缴费用;

8、乙方对所属物业进行出租时,必须偕同承租人到甲方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需明确界定承租人租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方式,业主是该费用的最终责任人;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邻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应承担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3、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不危害公共利益,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在小区内收藏和存放任何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

14、有偿使用停车位,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保险,甲乙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如乙方需甲方对其车俩进行保管的,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标准并签订保管协议;

15、乙方有义务按产权份额缴纳和补充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16、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供水设备、电梯、天线、供配电系统、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园艺:

1、小区公共地方、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至垃圾站(不包括装修垃圾);

2、小区公共地方的消毒杀菌;

3、小区公共地方的园林绿化清洁;

4、绿化作物的修剪、培土、施肥、杀虫等日常维护工作。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物的保险、保管责任);

2、小区主入口24小时值班;

3、对重点区域实行定时巡查制度;

4、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小区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小区停车场车辆行驶、停泊的管理,车辆的进出登记;

2、停车场实施车位有偿使用制度(车辆停放只提供场地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及赔偿责任);

六、档案管理:

对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进行建档及管理。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在业主提出装修申请前,需向业主提供鹭岛国际的《装修管理手册》及有关装修规定。

2、接到业主提交的装修方案及装修资料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乙方。

3、向业主提供装修咨询、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和验收等服务。

4、对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章施工(包括限期整改、没收违章工人出入证、清场及违约处理等)

八、其他公共服务、代办服务、特约服务:

1、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中心制定的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2、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二、设备运行

1、对各项设备运行适时地进行监控,发现故障立即组织维修;

2、对各项功能系统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和随时处于待机状态。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

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

四、环境卫生:

1、配置专职清洁队伍;

2、环卫设备齐全完好,垃圾日产日清;

3、整体环境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配置专业绿化队伍;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绿化完好率98%。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严格执行小区车场车辆管理;

2、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指挥入库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保障小区道路通畅。

七、公共秩序:

1、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秩序维护员在公共区域内不定时巡逻,维持小区的公共安全秩序;

2、小区主要出入口设固定岗位,重要位置实施24小时智能化监控。

八、消防: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报修后30分钟内到现场检查;

2、一天内处理。

急修:

一般故障当天维修处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自开发单位通知正式收楼之日起,按所购置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暂按建筑面积计算,最终按房产证上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2、商铺: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3、车位:

地下:

机动车车位(已售车位)按个计算,每月服务费40元/个,租赁未售车位的,每月租金380元/个;临时停放每次5元/2小时。

地上:

机动车车位每月租金120元/个;临时停放每次5元/2小时。

自行车每月停放10元/辆,摩托车、电瓶车每月服务费20元/辆;临时停放每次自行车0.50元/次,摩托车、电瓶车1元/次。

二、乙方入伙时需向甲方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

在此之后,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交下年度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交,将按每日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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