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分歧1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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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分歧1论文
国际法上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分歧
(1)论文
「摘要」“9.11”事件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它对国际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客观理智地去分析恐怖主义并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去研讨国际反恐合作,无疑是摆在各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对恐怖活动形式的变化、对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合作方面的努力和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独步天下”的做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国际立法自卫权预防性自卫权
一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
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
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
[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
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
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XX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专著。
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
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
[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
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
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
[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
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
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
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
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恐怖主义从一开始产生到后来的发展壮大,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等诸方面的动因。
国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失衡,财产和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南北差距的日益增大,加之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奉行强权政治和外交上的单边主义都是激化恐怖主义蔓延滋生的外部条件。
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去触动这些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温床,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二
国际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系。
国际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行为主体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协调与合作构成了现代国际生活的基本内容。
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还不存在一个为世界各国所都能接受的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威。
但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又必须要求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和相互制约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上,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
任何行为主体的行为都不可以随心所欲。
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行为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法规和行为规则的约束。
正是由于恐怖主义违背了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所以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心愿。
[4]
世界各国从内部开始认识并着手采取措施对付恐怖主义暴行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
一再出现的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欧美大陆。
随即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美国、俄国、瑞典等国都先后在各自国内法律中增添了惩罚谋杀的条款,并规定了只要实施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5],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从现当代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协调行动对付恐怖主义,则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图先后遇刺身亡。
为了维系一战后的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出面组织了欧美多位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希望在各会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集体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犯罪的合力。
经过3年多的酝酿讨论,于1937年制定出《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
在这两份公约草案中,“国联”建议各会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恐怖行为定为犯罪。
依照国际惯例,应准许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引渡。
在不能引渡的地点,均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惩治。
[6]
但是,随着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解散,这两份国际反恐公约亦随之流产。
可是它们作为国际反恐怖的法律文件的蓝本,为日后国际反恐怖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技革命的浪潮不断推动军品生产技术和空中交通飞行器生产的改进和发展。
除了给人们的物质生活以极大的改善之外,它所招致的副作用也明显表现在核、生、化武器扩散上,使之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其残烈程度也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72年12月成立了由35国代表组成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旨在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认识上的分歧,一部综合和系统的
国际反恐怖公约迄今还未出台。
不过,针对具体的情况,联合国还是制定出了一些专门性质的文件,诸如在航空交通方面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验测的公约》等。
所有这些公约都规定了签约国要保证采取措施,承担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针对非法劫持和绑架人质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第3166号决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度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这无疑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的力量将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在内的应受国际保护的对象置于国际合力的保护之下。
同时也以各国合作的共同力量筑成一道抵御劫持人质这种恐怖主义行为的铜墙铁壁。
在制止恐吓犯罪方面,其它国际组织亦做过许多有益工作。
如1979年10月26日,万国邮政联盟签订了《万国邮政公约》,其中的第59条,就明文规定了对“非法使用邮件罪”的惩处,为防止和打击恐怖分子通过邮寄爆炸物和其它化学毒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核材料进行恐怖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亦于1979年10月26日通过了《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从而使各国在防止、预测和惩罚此类犯罪分子方面有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
为了阻止海上犯罪,国际海事组织也于1988年3月10日主持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从而也为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作出了明文规定。
[7]
不难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在反恐怖问题上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无非是希望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去努力: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履行各自的国际法义务,形成国际合力来共同制止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对内或对外的恐怖活动,各国政府都不应当默许任何恐怖组织在其国土上策划或从事这种抱有政治目的极端恐怖行动。
2.各国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法律,以便协同国际法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在本国内从事任何有计划、有组织的不利于他国的恐怖活动。
3.各国应当与其他国家通力合作,互通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各种情报。
此外,还应通过友好协商与他国签定双边和多边的条约,以保证双方可以顺利引渡或对恐怖分子依法起诉。
4.全球190个联合国会员国应当尽量求同存异,早日制定出一份较为全面的反恐怖国际公约,不但要把已经达成的国际文件的具体规定写入公约,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占有世界绝对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5.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要根据恐怖主义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因势利导,促使由联大1996年第51届大会的第210号决议授权而重新组建并负责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的特别委员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真正发挥作用。
促成各会员国政府,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尽快批准加入该特委会于1997年2月所起草并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1998年该委员会所起草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和1999年联大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
[8]
上述这些公约和决议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各缔约国或联合国会员国应尽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义务,标明了惩治恐怖活动的两项国际准则,即普遍管辖原则和引渡或起诉原则。
这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衷心希望国与国之间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三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
。
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
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
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
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
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三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
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
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
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
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
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
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
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遭武装侵略的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予以回击,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其实,在以往的国际法院关于1986年6月27日尼加拉瓜军队入侵萨尔瓦多之后,萨尔瓦多是否拥有自卫权一案的判例中已经表明,“(国际)法院认为一方是否有权予以反击,取决于其受害程度的大小。
假如在一次恐怖袭击中,不论其袭击的力度如何,只是仅仅造成2个人死亡,受害一方若采取反击的行动就不能被认定为是正当的”。
[12]
虽然多年来国际社会都承认恐怖主义是一种战争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把它认定在个人犯罪行为的范畴。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参与签订了一系列相关性的国际条约,大多要求在国内法律的限制下,各个政治党派和组织都不应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并在许多国际条约中还规定,任何签约国在本国发现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嫌疑者,都要对之进行审判,或将其引渡到拥有司法审理权力的国家对其进行审理。
但是,在“9.11”事件出现之后,美国政界和学界一些人提出,“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认定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是犯罪行为,并对恐怖分子予以逮捕、审判和惩罚都是理所当然的“。
[13]不过,目前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办法,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杜绝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怀疑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惩罚条款“是否足以对那些铤而走险者产生足够的镇慑。
”[14]还有不少人认为,即便是这些条约能够阻止那些一般的犯罪,但对于那些怀有政治目的进而对无辜平民进行袭击的人来说是毫无办法的。
《纽约时报》20XX年9月28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还直言不讳地说,“且不管伊斯兰教是否准许有人为了政治目的而袭击无辜平民,但已有足够多的穆斯林认为,袭击平民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可以藉此进入天堂,过上最幸福和永生的生活”。
在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指导下,那些美国政要和学者坚持认为,“阻止恐怖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切断一切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外来支持、经济援助、训练基地和庇护场所”。
倘若还有国家这样做,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停止活动”。
[15]
既然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当然是包括要动用武力。
从表面上看,确有许多美国人在说“使用武力要有一定的比例。
”但是,恐怖分子总是暗藏的,恐怖袭击总是潜在的,他们采取何种手段,使用什么武器,是很难预料的事情。
因此“一定的比例”也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在打击恐怖分子的同时,美国不可能做到无辜平民不受伤害。
对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的战略政策调整和具体做法,国际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不少联合国会员国,特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美国在采取重大跨国军事打击行动之前,应该像以前打海湾战争时那样,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从目前稳定国际政治的大局出发,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之内行事。
可美国有些人主张,“是否使用武力是一个政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国际法并没有要求”。
有人甚至还公开提出,“《联合国宪章》从来也没有规定其成员国在采用武力进行自卫时,需要得到联合国的授权”。
[16]
他们强调宪章第51条所述的“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既然是自然权力,当然就没有必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这些人的确是要么有点强词夺理,要么是断章取义了,因为宪章51条紧接着就说明了“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17]
采取跨国军事打击行动,无论其目的如何,事先经由安理会授权当然是必要的。
美国在二战后几次重大出兵行动也都已经是这样做的。
如果现在又提出无须经由安理会授权的话,那么又怎样去解释美国打海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呢?
《联合国宪章》所授予各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限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也就是说,一旦安
理会采取了行动,这个蒙受袭击的会员国的自卫权利就已经终止。
无论是从历史案例、宪章语言的语义和专门辟出第51条的目的都无外乎于此。
总之,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9.11”事件以后,美国对外政策越发明显地围绕自身的“全球战略利益”转,继而凸现在奉行单边主义上。
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仍显得十分重要。
正像法国分析家莫伊西所言:
“全球化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美国仍然什么事也干不成。
而多元化的作用在于,没有大家的帮助,美国也很难做任何事情。
”[18]目前美国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它在反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无非是想要继续保持其超级大国的地位。
即便如此,从“9.11”事件所引发的美国经济衰退的事实中就不难看出,超级大国绝非是美国人心目中想象的那种天马行空的超级大国。
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倘若美国真是要想保住天下第一的交椅,也不能脱离其盟国、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是其敌对国的人民的支持和帮助。
这不单体现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全球气候、治理跨国环境污染、推进全球经济合作、控制毒品泛滥、限止武器扩散、调解民族和宗教冲突等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也是如此。
试想一下,单凭美国孤军奋战,这一切能够做到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曾在美国看到有条标语无处不在,即“Unite,westand,inGodwetrust”(我们团结一致,我们相信上帝),那么在国际反恐合作问题上,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社会“unite”呢?
注释:
[1]布施:
《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XX年第4期。
[2]何秉松:
《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XX年12月版,第7页。
[3]欧阳涛、刘仁文:
《用刑法理论回应社会现实》,《政法论坛》,20XX年第1期。
[4]宋新宁、陈岳主编:
《国际政治概论》,
[5]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章。
[6]方连庆、杨淮生、王玖芳编:
《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8页。
[7]布施:
《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XX年第4期。
[8]魏岳江:
《全球拉开新世
纪反恐怖法网》,《国家安全通讯》,20XX年第1期。
[9]SeePresidenBush‘sSpeech,“RealSe-curity:
JusticeAbroad,JobsatHome”,Washing-tonPost,Jan.30,20XX,A1.
[10]王杰主编:
《联合国遭遇挑战》,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0页。
[11]SeeFredericL.Kirgis,“ASILInsights:
TerroristsAttacksontheWorldTradeCentreandPentagon”(20XX),athttp:
//www.asil.org/insights77.htm。
[12]S
eeYahallom,“WhyDoTheyHitUS”,WashingtonPost,Oct.4,20XX,atA4。
[13]Ibid。
[14]GeorgeStevenson,“StandUptoTerror-ists”,NewYorkTimes,Sep.28,20XX,atA16。
[15]Ibid。
[16]鲁思·沃克:
《大国的局限》,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XX年1月18日。
中文译文刊于《参考消息》,20XX年12月26日第2版。
[17]参见《联合国宪章》第51条。
[18]约瑟夫·奈:
《“软实力”使美国难以独步天下》,转引自《参考消息》,20XX年4月20日第2版。
王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