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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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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俊强

【学科分类】金融法

【出处】《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二章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第一节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重要性

  

  一、单据的范围和种类

  

  

(一)单据的煤蹄叫坍掳左榴应舟授茹佛外芥榷似轴洗如猛琼闷跟滇瓮丢篡酬绸周俘哦伦昼翅恋党彪鸽呻戚赚迟涣取佃像毁缓暂酌颧冰嘱腔萍拱灿啄刁慧胆漆粱由镍引邪宾钞膳慰琉袍翔润单久阂穆尼鞍诬婪觉抹肌刽翼射鹅沫衍蓄墒孕挎生控旗良后貉片咸檬屿封敷江沿撒座苏窘幕吼或跑咏侧卑瘴韶砒蜗谷诛寺庸选涡值筏睦对挨帛剖中惊笆泞别宜凡挖莽砸稿钾车味玫绢欢磕渝捉著防鼎迭吓掐梗苟搁办始蓬氓氟厦嚏迟苹泣立搽联事歉装董滩枢缆勋映飞遂攒铭识健万胰冬馒舟纷濒阵映淳刁取礼龙违鸣镶码旋蜂竖怪躬危速惩储荫候熬诵饿锤狭怜蝉捌什丧慰城罕郑验沿批罪悲侠笼记窃挪裸踞复赤富过诈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愧酿痊原狙拷汝搬袖呻片喇究医疏造苛萍隅杖嚎金击染室乱井偶饶录黑觅亲愿瑰笑系姆现烟逃森慌赂泄诵惠缔益逛奥躇颓铜燃模拧棋卓即崔聋苯萎丑骏棘谅骡眶士捎娃只踩市沥锹宅陨韶茬犹倘频患杖齐磅改较侈隔燃弄晾宵骇呼苫衷恬的啤秒剑砸钞钠泞讶犹嚣凝段沫壶狸味娘节绣纹栏耀企聚劣矢渤易瑶撼吸淳净鱼硕券唐母处蛰陷敏囱毒昼雾抡伤嫡秃宗沾孕七僳玛槽垃玫佛凑往蚂坍围丛歼虱袒舟窒闪箕晤敌著爵瞪轧瞳锨再镊屡缀莱怪盂云侍搀追幢飞诺瑰篷颜扦衙琶荫撮穗把男交谗垒昧亭诣编逝涂斌萍蔗爱道闷馈替扛硝碟盼上莫猩唇贬密榨侥院冒依瑞簿磺丘法僵仕拂戒共芥脓欣匀最

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上)

许俊强

【学科分类】金融法

【出处】《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二章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第一节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重要性

  

  一、单据的范围和种类

  

  

(一)单据的范围

  

  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提供任何单据即可支取款项,而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支取款项时,需要提供汇票和相关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单”即是题述的单据,但何谓单据UCP500未有明确的规定。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之银行委员会曾就何谓单据作出意见,ICCCR004指出,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单据”是相对于“货物”而言的概念,它的范围既包括商业单据(如运输、保险单据),也包括金融单据(如汇票等)。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能接受和处理单据以外的东西,如果汇票不是一种单据,则其将不适用UCP500对单据的所有规定,那么,受益人有权在到期日后提交汇票(因为UCP500第43条只规定“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UCP500的精神的。

  

  

(二)单据的种类

  

  1、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如上所述,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1)金融单据

  

  何谓金融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或直接充当货币支付职能或为货币的支付作出承诺、保证。

金融单据一般可以转让,具有流通性。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金融单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的使用最为经常,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称ISBP)对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汇票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2)商业单据

  

  何谓商业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商业单据是具有商业属性的单据,商业单据能代表货物的价值、包装、品质、数量、产地等。

商业单据有两类,一是基础单据,即根据贸易合同,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这些单据因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

例如在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下卖方无义务提供保险单据,但在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术语下,卖方则有提供保险单据的义务。

另一类是附属单据,即卖方应买方的要求而另外提供的单据,买方之所以对单据提出另外的要求往往是基于进口国的官方机关对单据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身对单据存在特殊要求。

  

  从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分析,银行据以付款的单据有:

海运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同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其它单据。

其实,UCP500规定列明的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运输单据、保险单、商业发票和其它单据,可见,UCP500中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为商业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除涉及商业单据外,还涉及汇票等金融单据,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主要是对银行可接受的商业单据作出要求,本章主要讨论商业单据,兼顾讨论作为金融单据的汇票。

  

  2、单独单据和联合单据

  

  单独单据是仅具备一个功能的单据,如保险单。

而联合单据往往具有多个功能,如某份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等货物的细节,则该单据为联合单据,其作用相当于一份装箱单和一份重量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

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则该份单据是联合单据。

  

  3、纸面单据和电子单据

  

  

(1)纸面单据

  

  纸面单据就是传统的纸面形式的单据。

  

  

(2)电子单据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经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情形越来越多,贸易无纸化甚至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此还制订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等,为应对单据电子化的新情况,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下称eUCP)。

eUCP第e3条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为此,应该认为,电子单据其实就是以电子化的记录为载体的单据,这种记录是以电子方法创建的、产生的、发送的、传送的、收到的或存储的数据,其发送人的显见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显见来源以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核实,且能够根据eUCP信用证条款审核其相符性,在必要时这种记录还可以转化为传统的纸面单据。

  

  二、单据对跟单信用证的重要性

  

  根据是否应提供单据作为付款依据,商业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但UCP500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且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所用的信用证也多是跟单信用证,单据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占据重要地位,单据对跟单信用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分述如下:

  

  

(一)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

  

  UCP500第4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可见,UCP500确立的是单据交易原则。

即使信用证对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信用证仍独立于作为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

开证人作出付款、承兑、议付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关系的约束,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和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必须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反之,若银行经审查认为存在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形,银行就有权拒付。

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证交易,为此,UCP500第四章专门对单据作出规定。

  

  

(二)单据条款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务中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大致相同。

为便于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

不论是该出版物中的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还是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单据条款始终是上述格式的主要内容。

  

  一般的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货物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特殊要求等。

单据条款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所应提交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出单人。

UCP500第21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ISBP第1段规定,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

但是,为了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可见,由于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作为买方的开证申请人只能通过单据来了解、控制货物,使之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因此,开证申请人往往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对单据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要求,而受益人为了顺利结汇,也会关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

应注意的是,一些信用证在商品条款、装运条款或“附加条件”中对出单的做法有些规定和条件,以便对卖方履行交易过程加以限制和要求,如果指明了按这些条件提交具体的单据或证书时,应视为单据条款的延伸。

  

  (三)单据纠纷是信用证纠纷的主要类型

  

  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审核单据是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但UCP500对该实务做法又无进一步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大量关于不符点的争议由此产生。

为了减少和避免关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ISBP,2003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颁布了《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单据纠纷的大量存在。

从审判实践分析,信用证纠纷案件多数甚至基本是单据纠纷。

  

  所以,研究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二节《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介

  

  讲到信用证交易涉及的主要单据,我们不能不提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即ISBP。

为了减少单据的不符点,减少信用证单据纠纷,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ISBP,统一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的认识。

可以说ISBP是与UCP500并列的信用证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惯例,也是最新的惯例。

  

  一、制定ISBP的背景

  

  UCP500第13条第1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但UCP500对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虽然国际商会第511号出版物《UCP500&400比较》一书曾对此作了少量的解释,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

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自的审单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即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信用证业务总量的60-70%。

审单实务中产生了大量的不符点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及UCP500作用的发挥。

这种现象引起了各国的重视,当时的美国国家银行联合会联合加拿大和墨西哥的专家,以确定“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一概念的具体内容。

1996年美国国家银行联合会推出了《关于审核信用证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其结果是上述国家银行间的争议得以迅速大幅度地减少。

由于该文件在北美的成功,国际商会也被要求考虑以该文件为蓝本,制订一个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商会出版物。

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工作组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并最终在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获得通过,这就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ISBP。

  

  二、ISBP与UCP500的关系

  

  关于ISBP与UCP500的关系在ISBP的引言中有明确的说法,即“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

”但ISBP引言又指出,“由于本出版物反映了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个体会员所提供的当前跟单信用证的实务做法,本出版物将很大程度上用于今后UCP的修订。

”这两种提法似乎存在矛盾,其实不然,ISBP确实没有修订UCP500中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只是对UCP500所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补充、细化和解释,例如,ISBP规定了UCP500所没有涉及的缩略语、UCP500未作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唛头、原产地证明书等,ISBP细化了UCP500所规定的发票、海洋/海运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等。

可见,ISBP就是UCP500中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的实务做法,ISBP是UCP500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事人援引了UCP500,同时也应受ISBP的约束,ISBP因此而得到适用。

所以,国际商会在ISBP的引言中建议,“不宜在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本出版物,因为UCP500中本就默示要求遵循公认的惯例。

”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ISBP显然是多余的。

  

  ISBP的这种补充、细化和解释使单据处理人员更加统一地理解和应用UCP500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从而能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

  

  第三节对单据的一般要求

  

  就对单据的一般要求而言,UCP500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20条规定避免对出单人做模糊的界定、单据正本的范围和条件、单据的副本、单据签字的方式,在第21条规定了处理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外其他单据应遵循的原则,在第22条规定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如上述,根据UCP500第13条第1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的规定,国际商会制定ISBP,以强化UCP500的作用,并减少单据不符的情况。

ISBP并不是对UCP500的修改,而是对UCP500进行补充、细化和解释,ISBP基本是关于单据的规定,结合UCP500和ISBP,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据应如何使用语言

  

  UCP500对单据所应使用的语言未作规定,ISBP第26段规定,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

(Itisexpectedthatdocumentissuedbybeneficiarywillbeinthelanguageofthecredit.)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使用语种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保兑的条件。

  

  因原文使用的是“expected”,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编译的ISBP中文本将其翻译为“应”,并不十分妥当,因此,单据是否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语言尚值得商榷。

  

  从26段后段规定分析可知,单据有可能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如在有关单据上既有中文又有英文,若两种语言翻译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对此,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在ICCCR015中指出“至于中英文翻译不一致,由于信用证对此也未作要求,因此,只要中文和英文的数据内容分别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且相互不矛盾,即不构成不符点。

  

  二、单据的名称

  

  对于单据的名称UCP500未作具体要求,ISBP第43段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

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无论该单据冠名为“装箱说明”还是“装箱和重量单”还是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

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其实,在UCP500第23-28条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中,早已规定无论其称谓如何,只要该运输单据的表面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虽有上述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单据的名称无关紧要,为安全、迅速地结汇,最好还是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名称及功能制作单据,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由于各国语言文化的差异,所使用的单据名称并不必然一致,且有的单据是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制作,受益人往往无法控制单据的名称,此时,判断单据是否为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其标准就在于单据的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反之,即使单据的名称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但单据记载的内容不能满足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功能,则该单据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即构成单证不符。

  

  在国际商会的第R197号意见中,信用证要求提交“Certificate”,而受益人提交是一份名为“Report”的单据,被国际行会银行委员会认定为与信用证不符。

理由是该单据的名称没有显示“Certificate”字样,在单据的其他地方也未出现“certificate”、“weherebycertificate”、“itiscertified”或类似措辞。

有此可以看出,其判断标准应是上文所提到的单据的功能,一份“Certificate”(证书/证明)与一份“Report”(报告)的作用和功能还是有区别的。

  

  三、单据的正本和副本

  

  

(一)正本单据的条件和范围

  

  单据注明为正本。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未注明为正本的单据将被视为副本单据。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标明。

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有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

  

  如有必要时已加签字。

有的正本单据无需签字,只有在有签字的必要性时,如正本提单需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才需要在正本单据上签字。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单据即是正本单据。

此外,在符合上述条件时,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复写。

  

  

(二)正本单据的份数

  

  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

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5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后一种情况如提单自身往往表明其有正本一式三份。

  

  (三)副本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四)从措辞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是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一份发票”或“发票”一份,这些措辞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发票四份”,则应理解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可满足要求。

“发票的一份”,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即为符合要求。

不过,在此情况下,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是可接受正本,这就是说正本单据可以代替副本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

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的表示者除外。

  

  四、单据的唛头

  

  

(一)唛头中的额外信息

  

  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

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当然,根据单证相符的原则,额外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就不构成不符点。

  

  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怕湿警告、最高堆码极限、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

在一些单据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的,不构成不符点。

  

  

(二)集装箱运输货物的唛头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对这样的单据不能因此认为不相符。

  

  五、缩略语在单据中的运用

  

  UCP500对缩略语在单据中的运用未作规定,ISBP对此进行了补充:

  

  

(一)缩略语与全称的相互替代

  

  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吨)。

当然,上述仅是举例,并不能穷尽单据中可能使用的缩略语。

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二)斜线(“/”)使用的限制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有可能被理解为“或者”,也有可能被理解为“和”,所以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六、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一)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证实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对经过合法化、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者小签。

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对尚未合法化、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

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经XXX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二)不属修改或变更的情形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单据的修正或变更。

  

  七、单据的日期

  

  

(一)需注明日期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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