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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旅游局

关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

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

这部法律,对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调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综合治理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二是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

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

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

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

(五)从犯罪动机来说,侵犯财产罪突出。

被称为“法官妈妈”的尚秀云指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的,占少年犯罪总数的80%,且暴力化倾向明显,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为什么未成年

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这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和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

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

随着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成人吐露,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因而产生孤独感。

但又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

这种在心理上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

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

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

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

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

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

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理想的自我和现实的自我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

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

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

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

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

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

在一些学校中,以学生成绩好坏为依据,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极大的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另外,法制教育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

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

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

“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

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认为:

“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

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

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

”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

  4.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

“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

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

”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

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

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

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

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

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

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北京海淀检察院曾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

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

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观责任,但同时也反映出日益加大的客观责任或社会、家庭责任,即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刺激来源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而社会、家庭在青春期教育和日常管理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极其明显、日益增多的漏洞和空隙。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失足,不如说是社会的失误、家庭的失责。

只有切实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

一方面,国家社会家庭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从根源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使之远离各种可能对其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大大减少未成年人罪犯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密切相关,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更好的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

我们深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其早期的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导致的。

因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从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1、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是优先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现实中很多学生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而绝大多数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都是出于无奈。

不论是被迫还是自愿,都是国家没有尽到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习教育义务的结果。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方面承担的义务。

  2、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精神产品。

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就是其接受社会道德、文化的过程。

其所接受的社会道德、文化自然也会影响甚至决定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

国家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精神产品,从而为他们带去快乐,引导他们接受社会道德、成年以后推动社会进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51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3、保障未成年人不受毒品、烟草、酒精等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和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由于家庭或社会的原因使之缺乏必要得监护。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16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

刑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意大利的菲力以社会责任论为根据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主张。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威慑、剥夺和矫治。

威慑是使犯罪人对刑罚畏惧、害怕而放弃犯罪的念头。

威慑可分为立法威慑(费尔巴哈)和司法威慑(菲兰吉利),追求的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剥夺是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

以剥夺为预防犯罪的方式,其前提是并非每个人都可能犯罪,犯罪主要是某些特定人实施的行为,剥夺这些人的犯罪能力可以减少或阻止犯罪。

矫治是指通过教育、改造、治疗等手段,使犯罪人适应社会。

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应根据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

具体的建议如下: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应该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心理门诊来进行矫治;二是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该通过工读学校来进行矫治;三是对于刑事不良行为应该通过管教所来进行矫治;四是对于刑事不良行为还可以尝试暂不起诉、缓刑、暂不判决、判决从事公益劳动等方式进行矫治;五是对于特殊不良行为如吸毒可以通过戒毒所进行矫治。

(三)构筑保护网络,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教育。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

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青少年受教育期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而且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刻不容缓,在办好重点学校的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

改变不合理的快慢班,正确对待“后进生”和“双差生”,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三道防线”。

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在青少年当中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逐步树立起法制观念。

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将“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写入其中,我们要严格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加卓有成效。

政法部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深入学校、社区搞好法制宣传,社会、学校、家庭应积极参与,尽职尽责。

为了祖国的明天,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盐津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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