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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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2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鼓励。
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款第
(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
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有关处罚、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4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依据《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京发改〔2006〕628号)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5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1
评标纪律
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1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3
2
评标纪律
出席评标活动不携带专家证书、电子身份锁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1
情节严重
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3
3
评标纪律
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3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9
4
评标纪律
要求压缩评标时间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3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9
5
评标纪律
未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3
情节严重
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6
6
评标纪律
将评标过程中的文件带离评标室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3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9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7
评标纪律
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3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8
评标纪律
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情节轻微
口头告诫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9
9
评标纪律
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经劝阻仍不改正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10
评标纪律
不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11
评标纪律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6
情节严重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12
评审质量
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没有评标结论或有多个评标结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13
评审质量
评分汇总出现计算错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14
评审质量
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15
评审质量
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16
公正履职
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而未启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17
公正履职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18
公正履职
借鉴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19
公正履职
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他专家借鉴或抄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0
公正履职
影响或干扰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1
公正履职
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2
公正履职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23
公正履职
应当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
(一)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4
公正履职
私下接触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5
公正履职
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6
公正履职
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7
公正履职
顺从其他专家发表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引导意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28
公正履职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18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29
公正履职
完成潜在投标人排序后无故修改评标结果导致排序变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24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30
公正履职
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开评标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
(二)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24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31
公正履职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6
情节严重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32
其他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3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6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分值
33
其他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6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12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4
34
其他
未参加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