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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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镇属相关部门:

为全面整治我镇城区农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镇农贸市场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卫迎复检工作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及泸龙府办发[2009]5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2009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卫迎复检工作(以下简称“整治”)目标,全面整治我镇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确保农贸市场达到“整治”要求,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思路,按照“整体联动、各司其职、一场一策、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三化”管理,以环境优美、设施标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新型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初步在我镇形成以标准化农贸市场为主、以超市和便民菜店为辅的格局,逐步实现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培育发展有序化的总体目标。

二、整改范围

罗汉镇高坝农贸市场。

三、整改内容

我镇农贸市场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改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现任;

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市场内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安全、卫生、广告等环境秩序。

通过升级改造,使农贸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管理达到《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的要求。

四、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整改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实施,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整治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2009年8月15日前,制定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市场升级改造具体方案。

2009年8月30日前,结合农贸市场的整改任务,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要求,由市场业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上报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审查,并上报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和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召开动员会暨现场观摩会。

2009年9月15日前,由镇政府组织召开镇属相关部门和市场经营户参加的动员会暨现场观摩会,启动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四)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市场业主按照“一场一案”和《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全面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五)整改检查验收工作。

升级改造完成后由镇政府组织初检合格后,向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六)召开总结会。

2009年9月底前召开总结会。

六、主要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详见附件3),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审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初检等项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镇经发办、整治办、监察室要加大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负责、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我镇市场升级改造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既要有镇级相关部门的大力协作,又要有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为扎实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镇政府与市场业主签订升级改造责任书,与镇属相关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镇政府领导督办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包保责任制,按照“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指导和检查,形成各环节责任落实、层屋分解的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农贸市场整改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制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带领相关部门逐项落实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措施;会同镇整治办、目督办、监察室等部门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督查。

负责对农贸市场整治升级发行项目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做好环保评估。

负责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工作中的招投标工作,对农贸市场改造、新建、移建、扩建涉及到项目立项的,给予支持。

对各项涉及农贸市场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2、镇“整治办”:

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一道,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督查。

3、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督促市场业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4、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的占道经营违规行为;负责抓好基建工作,以及对整个改造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雨、污系统进行改造。

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市场业主抓好“除四害”工作,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

5、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贸市场整治改造中和改造后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6、镇新闻办:

负责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7、镇财政所:

负责按市政府确定的扶持政策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组织和协助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单位向省、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用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8、镇司法所:

负责农贸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9、镇水利农机站:

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水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来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

10、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农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农副产品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植物疫情的检疫和预防;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11、国土罗汉中心所:

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移建、扩建、改建提出用地或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初步审定。

12、高坝派出所:

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指导市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指导农贸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安装市政消防火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检查。

13、罗汉供电所:

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提出电力安装等规范性要求,指导、协助完成相关工作,达到验收要求。

14、罗汉兽防站:

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畜禽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和预防。

15、高坝工商所: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解决治理中难点问题和市场业主按方案实施升级改造;指导实施农贸市场达标升级上星工作和活禽屠宰加工区分隔改造;指导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摊区布局、功能配置和软件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牵头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期间市场内临时疏导点的管理和监管。

(三)政策激励,积极引导

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的精神执行(见附件2),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今后的发展、业务拓展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四)强化约束,严格规范

高坝工商所会同国土罗汉中心所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对改建、扩建和现有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公共卫生审查,对市场未按要求划行归市、生熟食品摊区分设、家禽宰杀与食品摊区分离和卫生不符合“创卫”要求的,应责令市场业主限期整改。

对市场业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吊销其市场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报请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农贸市场整治不力、不积极,要从其新批开发项目予以约束、限制,敦促其承担改造建设的社会责任。

高坝工商所在加强对市场业主监管和约束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管理,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对不具备“三防”卫生条件的熟食品经营户,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业主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收回经营户的经营摊位。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农贸市场整改工作中,镇新闻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市场管理者、市场经营者参与和支持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营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宣传活动由镇新闻办牵头,通过举办信息通报会、动员大会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

二是做好媒体宣传。

采用日常报道、跟踪报道和集中采访、现场采访报道、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将动态报道与深度报道相结合,充分发挥典型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宣传报道。

三是拓宽宣传渠道。

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利用简报、墙报、橱窗、公共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载体,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六)加强督促,保证质量

一是要强化信息报送。

实行农贸市场整改工作周报制,宣传部门于每周五上午将整治升级改造工作的进度情况、督办情况书面报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报送领导组相关领导。

二是要强化监管督查。

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包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改造的有关标准,加强对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改造等浪费现象,确保升级改造工作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

市场改造完成后,由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初检合格后,再报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兑现相关扶持政策;验收不合格时要求市场限期整改或强制关闭,确保我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

1、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2、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策

3、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为了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功能齐全。

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鲜肉类、干杂、熟食(卤制)、活禽、水产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合理布局交易区,摊位设置宜按照排列式或岛状型布局。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家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原则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家禽。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或木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5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20厘米。

(一)蔬菜类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高度宜为0.7-0.8米。

蔬菜进入市场前要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

(二)鲜肉类摊位台面不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家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

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肉墩整洁、美观,案板用木板等。

(三)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

(四)熟食(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墙体铺满瓷砖。

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五)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集中,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或铁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备。

活禽经营区应保持流水畅通。

每个市场应规划活禽经营户2-3户,活禽宰杀经营户1-2户。

(六)水产、冰鲜类。

冰鲜类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类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

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

(七)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的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二条道路平整。

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经为1%-3%。

第三条 水系通畅。

市场地面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PVC塑料管、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为不少于20厘米,弧度浓度不应小于15厘米。

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

市场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窖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浊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第四条 公共厕所。

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保洁设施。

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

市场应设置带加盖的垃圾箱(筒)。

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站(点)。

市场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

市场均应设置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市场内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

第六条 车辆停放。

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其面积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在市场外合理规划停车点。

第七条 采光良好。

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

市场用电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

荧光灯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并使用不锈钢材料建设,柱距不小于9米,净高应不低于5米。

蓬顶刷白漆,空中无栏板和拉线设计。

第八条 通风自然。

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九条 消防安全。

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农贸市场内或周边应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道,其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米;并在市场内或附近安装市政消防火栓,以满足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

集贸市场内凡与外环境或市政管网相通的下水道口设置稳固的金属栏防鼠、防鼠栏间隔与下水管壁间距必须小于1.3厘米,加工、销售、贮藏粮食、食品、肉类、餐饮等各类室内环境要安装防鼠铁门、或在木门的下段镶上铁皮踢板,踢板高度为60厘米,所有管道和电缆进出建筑物的孔洞都要用水泥堵塞,必要的孔洞如通风口、气窗、下水道、排水口等,应安装孔眼小于1厘米的铁丝网。

对食品经营户的纱门、纱窗、门窗、灭蝇灯、餐厅、饭店、茶馆等到大门入口上方安装风帘、风幕机。

第十一条 其他设施

(一)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市场监管办公室、消费者投诉站(点)、公平秤服务点、宣传栏和信息公示栏,同时应该设立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二)农贸市场有200个商位以上的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定性检测仪器等设备。

(三)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市场标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做到市场标识、标牌统一、整齐、醒目。

(四)农贸市场应在墙面显著位置处规划20平方米的制度公示区。

附件2

泸州市城区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策

为加快城区市场改造升级建设工作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按照新编制的《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新建农贸市场实行单独选址,市商务局会同规建和国土、工商等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定点和建设用地后,由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农贸市场建设立项批复。

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并单独选址。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在新区实行农贸市场用地单独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成本价。

规建部门明确农贸市场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市国土局在招拍挂出让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建成时限等条款。

对招抑扬挫同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农贸市场建筑方案设计中,必须符合和满足农贸市场的设计规范和功能。

其中新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市商务局另行制订下发)、《四川省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改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不符合要示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四)农贸市场建成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设计完善市场配套设施,先经市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规建、工商、城管、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设施及消防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建工程的整体验收。

(五)经市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口岸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环保费、噪声污染费、白蚁防治费。

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方面的激励政策

(六)对市城区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过程中所涉及各项规费,全部予以免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区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激励政策。

一是设立整改达标奖。

对市城区现有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每个奖励不超过7.5万元;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投入,再奖励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是设立整改“创星”奖。

对整改达标后,业主有更高要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的,再给予鼓励,其中,达一星级的每个农贸市场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星级,增加奖励2万元。

三是贷款贴息。

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与贷款贴息。

由市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

支持业主实施升级改造的资金在市场升级改造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按规定支付。

各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奖励资金等比例予配套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市商务局共同制订)。

三、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市区政府对农贸市场提供零摊区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对零摊区经营范围内产生水、电、卫生、保洁、管理服务费用每年采用包干形式给予按100元/平方米定额补助给市场业主。

农贸市场垃圾清运费由政府补贴市场业主,实行先缴后返。

以上补贴费由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九)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经营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市场业主用作市场硬件建设。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免交登记表、证照类和市场管理类的优惠政策一年。

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市场管理行政事业收费三年。

四、附则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经市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和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项目。

(十二)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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