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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境合同范本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代理招徕专用)

 

国家旅游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着(不含赴台湾地域旅游的旅游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定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利用。

二、两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两边当事人能够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

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免去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利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代理招徕专用)

合同编号:

CJ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张三         等 3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HUN-CJ00035 。

第一章概念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概念

一、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二、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定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域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域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

(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之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信、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觅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补偿。

五、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六、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八、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九、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时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一、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离开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二、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动身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许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定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发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五、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之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致使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六、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参观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一般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定

第二条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两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动身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刻(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刻,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品级、动身时刻和是不是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酒店的名称、地址、星级,非星级饭馆应当注明是不是有空调、热水,独立洗手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饭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址、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刻(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刻);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刻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刻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刻、地址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钱、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志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楚,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该当出现“准×星级”、“奢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肯定用语。

第三条签定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两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劳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边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劳,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两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按照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不是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依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形时,能够采取紧急避险办法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二、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按照《行程单》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地域的重要规定和风俗适应、安全避险办法、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依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帖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类证件;

五、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办法避免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办法,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八、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九、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冒充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踊跃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取得补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一、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二、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踊跃协调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办法避免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要求旅行社依照合同和《行程单》及依据《行程单》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二、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前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之外的购物及另行自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历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常常利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二、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依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办法避免损失扩大;

五、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域)的公共秩序,尊重本地的风俗适应,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帖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珍贵物品;

八、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办法避免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九、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两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能够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因情形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经征求意见无法取得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能够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碰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两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能够扣除)。

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两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两边协商后合理分担。

五、在行程中碰到意外事件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能够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能够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一、转团:

旅行社能够在保证所许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前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

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够延期出团或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能够从头签定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置。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能够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在动身前30日(按动身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抵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两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旅行社在动身前30日之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一、旅游者未按约按时刻抵达约定集合动身地址,也未能在动身半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置。

二、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能够解除合同。

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在动身前30日之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动身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动身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动身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动身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动身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补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刻缩短或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办法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办法或已采取补救办法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背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品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若是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五、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动身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动身当日或动身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补偿。

六、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踊跃采取办法避免损失扩大,不然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一、旅游者在动身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动身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动身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动身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动身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动身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补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补偿,但最高额不该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二、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蒙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补偿损失。

五、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踊跃采取办法避免损失扩大,不然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一、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二、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补偿责任。

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时刻

动身时刻,结束时刻   ;共5天4夜。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2600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1500元/人;

合计2600*2+1500=6900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按实际填写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刻2010年6月20日前以XXX方式支付全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人:

平安财险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

最高30万元人民币

保险费:

每人3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以供给商确以为准     人;低于这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动身前5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不是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按协商结果填写下列事项)

一、必需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二、必需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必需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顶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刻、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以黄金周供给商实际情形填写,非黄金周直接在表格空白处划/):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日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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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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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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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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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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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由两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定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能够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两边盖章。

  按如实际情形补充填写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张三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按实际填写或详见附件名单表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经办人姓名

住址:

按实际填写营业地址:

长沙市XX区XX街XX号+XX门市部(注:

营业地址+门市部名称必填)

联系电话:

按实际填写联系电话:

按实际填写(注:

必填)

传真:

按实际填写传真:

按实际填写

邮编:

按实际填写邮编:

按实际填写

电子信箱:

按实际填写电子信箱:

按实际填写

签约日期:

2010年6月19日签约日期:

2010年6月19日

签约地址:

XXX门市部或按实际上门签约地址填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附件一

旅游报名表

(散客须按下表填写,团队还需单独附上《团队名单表》,并完善以下内容后由签约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旅游线路及编号北京双飞五日游游者出团时刻意向2012年6月20日

姓名

XX

性别

XX

民族

XX

出生日期

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XX

身体状况

此行参团旅游者身体是否健康:

是或否(填是或者否,打勾无效,如健康状况为否请在以下空白页进行如实申报。

旅游者或其代表未填写的,则视为身体健康。

 

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申报:

1、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是或否(填是或否);

2、有无病史或疾病是或否(填有或无);

3、有无药物过敏史是或否(填有或无);

4、是否身体残疾是或否(填是或否);

5、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或否(填是或否)。

旅游者若存在上述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行社特别提示及告知:

(1)、旅游行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风险请游客确认身体状况适合此行程出行。

(2)、年龄低于18周岁且未有监护人陪同单独出行的旅游者,必须监护人签订合同并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旅游者,必须直系亲属同意出行。

(4)、请旅游者在参团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凡有传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请勿报名参团。

否则发生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因自身疾病导致身故及受伤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同时也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范围。

(5)、货币、电子产品、首饰等贵重物品游客自行随身携带,旅行社无保管义务,

(6)、游客应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宗教及风俗,在行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在景区、商场、机场、车站、天桥等人员较多的场所通行时注意自身安全。

(7)、在行程中听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游客擅自脱团发生的人生伤亡及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建议旅游者不参加任何高风险的活动。

(8)、需出境旅游者的是否能获得签证完全由前往国家和地区驻我国的使、领馆决定,旅行社仅代旅游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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