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周为民 陆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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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周为民陆宁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方法和逻辑,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只要不具备这个条件,就只能借助于价值范畴,通过市场计算、分配社会总劳动,从而实行按要素分配。
按要素分配的过程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它本身并不必然包含剥削。
剥削、两极分化仅仅来自劳动的特定社会条件。
在劳动者重新成为有产者,自主拥有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按劳分配必然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
关键词 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劳动 剥削 财产权 收入差距
作者周为民,1954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授;
陆宁,1955年生,北京科技大学经济学副教授。
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分配原则、基本分配制度。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
现在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是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上,明确肯定按要素分配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但由于基本的主张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因而很自然地提出了一个问题:
怎样从理论上正确、充分地阐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迄今为止,虽已对这个问题作了不少讨论,但一个明显的不足是,长期以来在按劳分配理论上的一些模糊含混之处并未得到澄清,以至理论分析基础薄弱,因而难以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作出透彻的、逻辑一贯的说明。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分析传统,从对按劳分配的理论解释开始,逻辑地说明从按劳分配到按要素分配的问题。
一、马克思的方法:
本质规定与现象形式
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的研究方法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具体的经济现象出发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关系”,从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入手去把握过程中的“内在规律”。
而他进行理论阐释的方法则是从抽象到具体,他从特定的理论前提开始,提出高度抽象了的关于事物本质规定的基本范畴,然后在基本范畴的逻辑展开之中,一步步阐述事物的抽象本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样的关系中,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形式,转化、表现为一系列现象形态的东西;阐述经济运行过程的内在规律通过什么样的条件和方式表现出来并发生作用。
由此,马克思把那些现象形态的东西如价格、工资、利润等等称作是它们的本质即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掩蔽形式”。
他认为,庸俗经济学只是在现象上兜圈子,不能从这些“掩蔽形式”中揭示经济关系的本质,这是由庸俗经济学的辩护性质决定的。
但是,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现象对本质的掩蔽”并不是来自人为的欺骗,而是来自事物的矛盾运动的客观必然性,即事物的本质在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运动过程中,必然采取与其内在规定性不一致的转化形式,必然表现为掩盖了本质关系的那些现象。
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如果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是直接同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是多余的了。
因此,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这种从现象探求本质、以本质说明现象,从过程揭示规律、以规律解释过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要运用他的概念、范畴来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他的方法,理解其经济理论中的本质规定与现象形式的区别,着力研究从本质到现象之间的转化条件、转化过程和转化形式。
然而很遗憾,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被简化为若干条“原理”、“论断”。
特别是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这个问题非常严重。
马克思对事物本质的抽象被当作是可以与具体现象直接同一的东西,是可以在现象形态上直接观察、计算的东西,以至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经济学家们孜孜以求地研究如何按照商品的价值来制定正确的价格,按照什么样的劳动来制定正确的分配标准之类的问题。
这种远离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和逻辑的做法如不根本纠正,我们就无法正确地提出问题,展开对问题的讨论。
二、什么是按劳分配:
不可忽略的逻辑前提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重要思想,其经典含义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劳动产品或者说集体劳动所形成的社会总产品,在为了维持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和满足共同需要等目的而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作为劳动者个人的消费资料,按照劳动者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的比例,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
在这里,劳动是决定个人消费资料分配的同一的、惟一的尺度,劳动者据此从社会领取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一份消费品。
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是决不能忽略的。
第一,这种分配关系是并且仅仅是个人消费品的分
配关系。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个“未来社会”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页。
这就是说,按劳分配是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完全是由这种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实际就是这种生产关系自身的一个本质规定。
第二,社会在劳动者之间所分配的是作为个人消费
品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个人消费资料的价值,社会预先扣除的部分也是劳动产品,而不是这些产品的价值。
这是因为,在这个“未来社会”中,个人的劳动已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耗费在产品中的劳动已不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就是说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不存在,从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
在马克思的分析逻辑中,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只有在具备这个条件时,即只有在社会能够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尺度,准确计算产品生产上的社会总劳动以及包含在其中的各个个别劳动量,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的时候,直接把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具体的分配方式才是可能的,才能保证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
尤其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强调,这里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必须贯彻于每个个别场合,而不能像商品关系中等价物的交换那样只存在于平均数之中,否则平等的权利就会出现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
显然,惟有社会能够直接计量一切个人的劳动,才能在每个个别场合都保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消费品。
所以,在马克思那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价值已在现实中而不是仅在理论思维中还原为劳动时间,是实行按劳分配方式的一个严格的逻辑前提,决非可有可无。
而且,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中,之所以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也是以此为前提的,是由于当任何个人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能够直接计算和分配的时候,个人财产权已经与价值范畴一起失去了意义,没有独立存在的形式和必要了。
第三,由此决定,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凭社会发给他的劳动证书(不是货币,而是“劳动券”,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这可以用个人劳动小时计。
当然其中要扣除作为社会基金的部分),从社会领取相应的一份消费资料。
这就是说,作为具体分配形式的按劳分配,决不是按劳动的价值分配,而是直接按等量劳动(时间)领取等量产品。
三、计划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原则与实践的矛盾
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生有它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实际目的,这是需要另作分析的问题,这里不论。
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总是把计划经济体制描述为在理论上来自马克思的思想,或者说,它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计划经济作意识形态上的论证、支持的。
但是,如前所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些设想有十分明确、严格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理论前提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你可以认为它不现实,但那只不过是因为其前提在现实中尚不存在,而并非由于理论本身有什么错误。
须知在“不现实”的假设下形成理论,是科学研究中的普遍现象和基本方法。
由此得出的“不现实”的结论也自有其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
问题是要正确地运用这样的理论,就需要在放松、改变其假定前提的情况下,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得出新的结论,而不能胶柱鼓瑟地直接套用原有结论。
如果我们像传统政治经济学一样,认为计划经济体制是运用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指出,这正是一种脱离了一切前提和条件的错误的运用,结果是使一切都变得似是而非。
就“按劳分配”问题而论,尽管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再强调按劳分配是“必须”贯彻的原则,强调要充分“认识”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但计划经济的分配在长期中普遍表现出来的最显著的特征却是“大锅饭”式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
原则与实践、形式与内容在这里显然发生了直接的矛盾。
而这种矛盾之所以长期、普遍地存在着,原因就在于它既不是什么认识问题,也不是一般的政策问题,而是一种制度性的矛盾,是由于按劳分配作为具体分配方式的必要条件并未形成。
计划经济体制是在远未实现工业化的时代建立的。
在这样的历史阶段上,根本不存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物质基础,不存在使商品货币关系自然消亡的社会条件。
但为了达成特殊的国家发展目标,为赶超战略提供资本积累,计划经济只得在普遍推行国有化的同时,以超经济的强力高度抑制商品货币关系即市场机制的作用(它能够做到这一点,很大程度上恰是由于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商品货币关系远未充分发展),其目的在于使国家最大限度地获得对社会经济资源及其配置方向的控制权。
计划经济中劳动者消费资料的“按劳分配”即由此而来,并形成其固有的特点。
第一,劳动者消费品的分配长期固定在低水平上。
这是由积累最大化目标所造成的;
第二,长期实行平均主义分配。
这与低水平分配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把分配压低到一定限度以后,普遍的低水平自然是普遍的平均。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计划经济虽然能够用强力抑制市场机制,排除价值或市场价格作为选择依据、分配标准的作用,却无法由此形成社会能够直接以劳动时间为惟一尺度,在社会总产品中准确计算每一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的条件。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计划经济决无可能像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把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贯彻到一切个别场合,亦即它根本不可能真正实行按劳分配——社会没有提供为此所必需的组织工具和组织技术。
其结果,由国家行政指令统一进行的分配便只能沦为从长期来看既无效率,又不能保证公平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
此外,由于计划经济仍不得不在“外壳”上保留商品货币关系,因而这种分配与真正的按劳分配之间就连形式上的相似也没有了。
四、按要素分配:
必然包含剥削吗?
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所有者提供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收入)由要素的市场价格决定,是为按要素分配。
在市场关系中,人们的收入总是由要素报酬构成的,所以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方式。
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方式或表现形式。
市场之所以能够有效率地配置资源,无非是因为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动机会使他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受要素市场价格变动的指引,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向出价最高亦即需求强度和使用效率最高的竞争者那里。
因此,按要素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个过程,市场按要素分配收益就是在执行配置资源的职能。
所以确立按要素分配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这当然是不难理解的,然而,受高度简单化了的传统政治经济学教条的影响,不少人认为按要素分配使“劳动者”(传统认识通常只是指生产工人)没有得到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因而这种分配方式必然造成剥削。
只是他们认为,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剥削”还是需要的,所以应当是“合法”的,值得肯定的。
他们误以为这样的认识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具有改革开放的思想,其实大谬不然。
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中,劳动者也不会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要在经过若干项扣除以后才进行对劳动者个人的分配,只是由于社会能够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直接计算、分配社会总劳动(这一点需要反复强调,我们将它称为商品货币关系消亡,实行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因而扣除的部分也都以劳动时间计,而不再通过价值范畴表现为各种独立的存在形式,如利润、利息、地租等等。
只要不具备这个“马克思条件”,价值范畴、市场关系的存在就是必然的、无可抗拒的。
马克思只是根据他的理论逻辑,指出了商品、货币关系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消亡”,而从未认为这种关系可以人为地、强制地“消灭”。
相反,在他看来,“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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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正是这样的一个自然发展阶段。
人们一般都用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不发达来说明市场关系的存在根据,但这是不够的,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问题的要领在于社会能否直接计算、分配社会劳动。
如果不能,那就不论生产力如何发达,也无法消除劳动的两重性所包含的矛盾,就只能通过价值范畴、市场关系来解决这种矛盾,即为这种矛盾提供必要的运动形式,迂回地、间接地在各种用途上计算、分配社会劳动、社会经济资源。
这就是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对市场配置资源方式的经济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的基本解释。
而市场迂回解决资源配置的过程就使马克思所揭示的那种本质关系采取了它的各种转化形式、现象形式。
这样,到马克思“未来社会”中会直接计算、扣除、分配的社会总劳动时间的各个部分,在市场关系中,就仍要通过价值范畴表现为各种独立的存在形式:
作为生产条件的物化劳动表现为资本,用于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表现为工资,留给扩大再生产等项目的部分表现为利润,等等。
而且,市场愈发展,资产愈是充分地票据化、证券化,要素的价值形式就愈是纷繁多样地衍生出来,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即众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就愈重要。
基本的分配方式便因此而发生转化。
产品的分配转化为价值的分配,劳动者仅仅获得消费品的分配转化为可获得财产的分配,按劳动时间分配转化为按生产要素分配。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决不只是公有制经济范围以外的现象,它同时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方式,因而是覆盖整个市场经济的。
按要素分配决非必然地包含剥削。
剥削既不是一般的市场现象,也不是一般地与私有制相联系。
例如小生产条件下的私有制就是一种劳动者的私有制,是一种“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
在这种私有制下,劳动者同时是自由的所有者,因而并不产生剥削。
恰恰相反,这种私有制是保证劳动不受剥削,防止劳动异化的根本条件,“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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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剥削?
剥削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状态中,一部分人凭借对劳动条件的垄断权迫使被剥夺了劳动条件所有权的人无偿提供劳动(产品)的现象。
尤其是当这种垄断权成为劳动的社会形式并被不断扩大地再生产出来的时候,剥削便成为普遍的现象,社会便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对所谓“两极分化”,也只能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是与劳动的特定社会形式即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念,而决不是一般的市场现象;它仅仅来自特定生产方式的固有矛盾,而并非市场的某种内在属性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揭示了隐藏在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按要素分配背后的资本主义剥削实质。
但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决不是来自按要素分配的市场关系,而是来自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正在于,它是靠剥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所有权建立起来的、以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少数人的私有制。
仅仅是由于这种私有制的存在,由于劳动条件被少数人所垄断,而大多数人处于一无所有,以至不得不把自己的皮交给资本家去鞣的境地,等价交换规律才转化为无偿占有规律,按要素分配的市场方式才被赋予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内容。
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共产党人要消灭的只是这种私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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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生产力不发达是产生剥削的历史前提这种生产力不发达亦有其特定含义,是指社会的物质产品除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的那种生产力水平(参见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9页),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生产力不发达不是一回事。
;靠剥夺劳动者的私有制(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非劳动者的私有制是产生剥削的根本原因。
所以,认为按要素分配本身必然意味着剥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实际上倒与商品拜物教如出一辙,都把特定的社会关系当成了某种“物”的形式的天然属性。
五、进一步的论述:
劳动者没有财产就不是社会主义 在市场关系由于不具备上述“马克思条件”而不可能“消亡”的情况下,资本、财产所有权范畴的存在与价值范畴的存在一样是必然的。
因此社会主义的任务不是消灭市场、按要素分配,不是消灭资本、财产所有权,而是剥夺剥夺者。
既如此,社会主义对剥夺者的剥夺就必须以劳动者重新获得财产所有权为依归,使劳动者重新成为有产者,而决不能变成对一切人的剥夺,变成反对劳动者自主拥有财产权利。
进一步说,任何权利都是选择权,权利只有当它成为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条件时才是真实的权利。
因此就本质的关系而言,劳动者的所有权必须从劳动者个人自主拥有并行使财产权利的意义上来理解。
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劳动才能真正恢复自主劳动的性质,劳动者才能摆脱剥削,获得自由。
因此,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重新确立被资本主义消灭了的劳动者的所有制,当然,这是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上恢复的劳动者所有制,因而不同于小生产的私有制。
毫无疑问,生产的社会化要求劳动的联合,也要求资本的联合(资本的社会化),但社会主义的根本意义即在于这种联合是劳动者的自由联合,是作为劳动者自主选择结果的联合,而不是强制的集中,不能以否定劳动者对劳动和财产的自主权利为前提。
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为劳动者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上实现自主权利,进而自主选择劳动与资本的联合方式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工具和组织技术(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完全没有理由继续固守计划经济的那种强制集中的单一所有制形式,更没有理由把它当成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
恰恰相反,尽管它曾是社会主义有制的一种形式,但也只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一种很不完善的初始形式,只是与生产力水平低、生产社会化程度低相适应的“低级形式”。
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更先进的、“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应是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上充分保障劳动者自主财产权利的劳动者所有制。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劳动者没有财产也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必须保证一切劳动者都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即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有靠自己的劳动挣得财产并自主支配财产的不受禁止、不可剥夺的权利。
从这个根本原则来看,中国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性成就即在于,通过改革、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市场化及随之而来的资本的社会化和资产选择形式的多样化,为民众普遍获得自主财产权利提供了物质的和制度的条件。
尽管还是初步的,但改革的基本指向一直是越来越广泛地向民众开放在经济活动中自主选择的机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自主创业,获得财产,成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这正是深具实质性的社会主义的进程,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无可置疑,因为这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作用方向和过程正好相反,那种剥削制度是把财产日益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里,而迫使越来越多的人丧失财产,一无所有。
为了更充分地说明问题,或许还有必要对劳动作一点讨论。
什么是劳动?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劳动是在社会中创造、维护财富和文化的活动。
而劳动的具体方式则是历史地形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多样化。
原始人用石块击毙野兽是劳动,镰刀铁锤代表的是劳动,信息时代的技术与知识活动更是高度复杂的创造性劳动,随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推动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的重要力量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技术进步,即由市场发展所促成的社会经济之组织技术的进步。
,经营管理乃至对资源的组织、配置难道不是越来越重要的劳动?
因此,在现代经济中,视劳动仅为某种单一方式,视劳动者仅为某个特定人群的观念已经过时。
而在劳动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确立劳动者作为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就是保证他们对劳动方式、职业、收入来源的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在这个基础上,劳动方式和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就会使劳动之间、资本之间、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相互雇佣成为日益广泛的现象。
一个能够自由地拥有财产而不是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以资本雇佣他人的劳动,也可以选择以劳动受雇于他人的资本,还可以选择以劳动雇佣资本,以及各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方式。
其具体选择将取决于各自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劳动过程本身的特点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组织技术。
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实质是:
一切从事创造、维护社会财富和文化的活动的人,即劳动者,通过市场方式(按要素分配)和非市场方式(再分配)进行广泛的劳动交换,并在这种交换中直接、间接地相互占有劳动的“剩余价值”,从而共同占有劳动的全部“价值”——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
在这里,平等是就权利而言,就机会而言。
只要充分保障一切个人自由获得财产的权利,劳动者的自主活动以及由此生长起来的社会自主管理机能就一定会在创造、维护社会财富和文化的同时,不断发展劳动的这种社会形式、社会关系。
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群众的事业,是劳动者自主实践的结果。
社会主义不可抗拒的历史必然性本就来自于此,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本就集中于此。
六、结论: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现在我们可以对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作出说明了。
这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问题,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或同时并用的两种具体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是由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所有制决定的分配关系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
而本质与现象同一的按劳分配,即直接的、完全的按劳分配,或者说按劳分配作为具体的分配方式和过程,需要严格的“马克思条件”。
与此不同,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
它本身没有社会属性,但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反映不同性质的分配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市场关系中基本的分配方式就只能是按要素分配。
但由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按要素分配所反映的已不是剥削关系,而是自主拥有财产权利的劳动者之间按劳分配的关系。
换言之,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是按劳分配,但在市场条件下,按劳分配不能成为直接的、具体的分配方式,只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现象形态上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方式。
这样,经过市场的换算,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不论是科技劳动还是管理、经营劳动,不论是生产物品的劳动还是提供服务的劳动,总之,一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都分别在不同要素的价格上显示出来。
在这个基础上,劳动者既可以作为生产者,也可以作为投资者、管理者、经营者,获得其投入要素的报酬。
就基本面而言,只要劳动具有自主性质,各种要素收入都可以在理论思维中分别还原为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收入,从而揭示出隐藏在各种收入形式后面的按劳分配本质。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而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
也不能将按劳分配中的“劳”仅仅对应于按要素分配中的“劳”,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它要素分配。
这就如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本质表现为按要素分配的现象,而我们却不会认为这是一种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和按要素分配并存,或相结合,或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的分配关系。
在这样来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基础上,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