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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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目录
一、专利侵权2
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2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3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3
三、专利侵权构成要件4
1、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4
2、有违法行为存在5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6
4、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6
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7
五、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7
1、补偿性赔偿原则8
2、惩罚性赔偿原则8
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9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9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10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10
参考文献10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专利侵权制度研究,行为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都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从而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计算
专利制度产生的主要目的,一方面在于鼓励发明创新,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和保护专利权人的各种利益的同时,也包含了对侵犯专利的制裁,这是专利制度这一题中应有之意。
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即民事权利,因此侵犯专利权首先导致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可以说,先有侵犯专利权的各种行为的出现,然后才有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善。
因此在研究专利制度时,对专利的侵权研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一、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实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其中,许诺销售是新修正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
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
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
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2、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
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
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4、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
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的损失。
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
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3重含义:
首先,它是指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问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遭受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时,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也称作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之债。
其次,它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专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专利权并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
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无关。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
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由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200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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