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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前言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

1总则4

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5

2接受委托5

3初步调查5

4鉴定方案7

5合同或协议8

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9

6现场检查与检测9

6.1一般规定9

6.2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9

6.3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14

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21

7 验算分析21

8 鉴定评级22

8.1一般规定22

8.2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24

8.3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25

8.4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25

8.5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27

8.6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28

9归档管理29

附录A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30

附录B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31

附录C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32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1.0.3 既有房屋建筑的检测鉴定,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0.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采用本导则进行检测鉴定时,应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实际,并对其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1.0.5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按照下述框图(图1.1)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图1.1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基本程序框图

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

2 接受委托

2.0.1 鉴定机构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2.0.2 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时,应了解委托鉴定的原因和要求,并请委托人(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A),待洽商一致后应与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协议或合同。

鉴定机构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鉴定业务。

2.0.3 委托人(单位)应如实说明要求鉴定的房屋建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设计建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委托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下述第4.0.4条、第4.0.5条执行。

2.0.4 鉴定机构因技术手段或自身的技术能力等满足不了委托要求的,应向委托人(单位)予以说明,达不成共识的,不应接受委托。

3 初步调查

3.0.1 初步调查包括收集整理相关图纸资料、初勘现场和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格式如附录B所示)等工作。

3.0.2 收集整理的相关图纸资料主要包括: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要时尚应收集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周边已有房屋建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区域性地质资料)、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房屋建筑检测或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等。

3.0.3 初勘现场应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等相关情况。

1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

如建筑年代、施工建设、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损等情况。

2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1)房屋建筑所处环境是正常环境、腐蚀性环境或者高温高湿环境;

(2)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振动荷载、大量排灰的厂房;

(3)房屋建筑附近的土方堆载;

(4)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沟渠、道路、洞穴等;

(5)房屋建筑周边可能产生扰动地基的行为,如地铁施工、抽取地下水、打桩、深基础开挖、爆破等;

(6)房屋建筑附近用水设施(如上下水管、暖气管道等)漏水造成的地基浸水。

3.0.4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类型及房屋建筑现状填写。

4 鉴定方案

4.0.1 应依据合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方案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2 检测鉴定的依据(标准和规范、规程、相关技术资料等);

3 预计查勘现场及鉴定报告完成时间;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部位、数量;

5 资料齐全且与委托人(单位)协商确定无需检测的项目;

6 影响鉴定结论但无法检测的内容;

7 委托人(单位)协助完成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注:

检查检测项目一般包括:

房屋建筑现状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房屋建筑外观与内在质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房屋建筑整体性连接构造、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墙体砌筑用砖抗压强度、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构件混凝土强度、构件配筋情况、构件截面尺寸等。

4.0.2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通过对材料强度、配筋、变形及损伤部位与程度等项目的检测,为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提供可靠的技术参数。

4.0.3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选取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和具有代表性的抽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影响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重要构件的检测。

4.0.4 对图纸资料缺失但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检测(包括破坏性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取样检测。

4.0.5 对图纸资料缺失且不易通过现场检查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如钢筋强度、节点做法等隐蔽工程),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

4.0.6 宜与委托人(单位)沟通确定检测鉴定方案(建议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5 合同或协议

5.0.1 鉴定机构应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注:

鉴定机构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可根据鉴定项目实际情况在第一阶段适时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

5.0.2 委托人(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2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5.0.3 鉴定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阶段 鉴定方案现场实施 

6 现场检查与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6.1.2 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6.1.3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6.1.4 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6.1.5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6.1.6 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1.7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

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

6.2.1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场地、地基基础(含桩基础)的检查:

1 应根据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一般出现在首层,例如建筑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是否脱开、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有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表现的裂缝等外观情况)、倾斜状态等情况分析判断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必要时可开挖检查,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状:

基础类型、基础尺寸、埋置深度及基础材料强度,检查基础的开裂、蜂窝、孔洞等缺陷和老化、酥碎、折断、腐蚀等损坏,必要时应检测基础内钢筋配置情况;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

(2)场地类别与地基土:

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软弱土层、持力层;

(3)地基稳定性:

斜坡、滑坡、特殊土变形和开裂、山洪排泄变化、坡地树林态势、工程设施增减;

(4)地基变形:

沉降和水平滑移的数值与速率;

(5)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6)其它因素的影响或作用:

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邻近工程(已有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地下工程)等。

2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建筑物倾斜量偏大、结构裂缝、门窗变形、装修及管线破损、电梯运行障碍等现象或怀疑继续沉降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地基不均匀沉降观测。

地基不均匀沉降测点布置、观测操作及判定地基是否进入稳定阶段等情况可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进行。

6.2.2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

1 应按设计或竣工资料核对实物,询问并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等。

2 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可分为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现状等项目。

3 应对结构体系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类型的判定,主要有砖混、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框架、筒体、框架剪力墙)、钢结构、木结构、砖木及其他结构等;

(2)结构竖向和水平传力途径的合理性;

(3)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及传力路线的合理性。

4 应对结构平面、立面和剖面布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布置(结构构件、填充墙等)的规则性、对称性(楼板有无大洞口或错层造成的不连续)及防震缝设置的合理性;

(2)立面及剖面的规则性,注意局部收进或悬挑部位的检查检测;

(3)竖向构件的连续性,注意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无突变,当底部几层取消部分剪力墙或柱子等结构构件时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5 应通过对结构上作用的调查,确定结构验算所用的荷载和荷载效应,包括结构上的直接作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收缩变形、焊接变形、温差变形或地震等)。

应从结构受力的角度,检查结构的使用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设计使用用途的改变及其详细资料;

(2)使用荷载的改变,例如增设图纸未注明的设备(含吊车、电动葫芦等)、隔墙、堆载等荷载;

(3)特殊使用用途房间的设置情况,例如增设厨卫、洗浴、楼电梯、档案室、健身房等房间。

6 应对结构现状进行检查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物外观及内在质量;

(2)建筑物的整体变形(倾斜率、四角垂直度);

(3)出现挠曲、裂缝等受损构件类型及其在建筑物上出现的位置、分布、走向和量值等;

(4)按照第6.3节的要求对上部承重结构构件进行检查检测。

6.2.3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围护系统的检查:

1 围护系统的检查主要包括承重结构与构造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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