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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详解

  

计算方法

个人纳税等级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table493][td72leftcenter00]级数[td211leftcenter00]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元)[td77leftcenter00]税率(%)[td133leftcenter00]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1500元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7超过80000元4513505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个体户纳税等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表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成本、损失)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发展历程

基本定义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展年表

首次发布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税法调整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去10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如下:

  [table300]时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例2010年4837亿6.61%2009年3949亿6.63%2008年3722亿6.86%2007年3184亿6.44%2006年2452亿6.52%2005年2093亿6.78%2004年1737亿6.75%2003年1417亿6.93%2002年1211亿7.12%2001年995亿6.90%

纳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个人缴税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关于免征额

个税免征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

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

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元。

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免征额)降低至400元。

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2005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正式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关于自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举例2006-12-31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6-12-2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12种情形例解)2006-12-31

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2005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年第44号2005-10-28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12-09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2006-12-15  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893号2006-09-30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09-30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2006-11-08

免税项目

  一、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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