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81420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docx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

对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的探讨

  [摘要]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性别歧视,这是妇女就业难的重要因素。

妇女问题其核心是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能否得到保障问题。

文章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创建公平就业环境问题进行探讨,为实现两性和谐发展、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公平就业

  妇女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和主体力量,中国妇女占世界妇女总人口的10%。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妇女为家庭和谐幸福、国家和谐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严重影响妇女获得为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的机会,妇女在就业中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极大地挫伤妇女的积极性和热情。

研究劳动力市场创建公平就业环境问题,对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受性别歧视及其主要表现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某些部门在用人上歧视女性的行为,在用人上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在待遇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辞退女工或解除劳动合同,轻视和压制有能力的妇女参与管理层。

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是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等方面得不到平等实现的集中表现,妇女问题其核心是妇女的权利和社会地位问题。

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实现两性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受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所有制关系的深刻变化,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确立新经济运行机制,大批女职工失去了在本单位劳动的权利。

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71个城市下岗职工情况抽样调查,在我国城市下岗职工中,女性占%。

下岗后许多妇女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能力等因素,寻求再就业门路困难,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致使她们经济收入受限,生活水平提高缓慢。

  

(二)对求职女性年龄限制越来越年轻化。

我国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录用人员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任意决定招收的年龄段。

由于当前就业压力大,就业结构出现了年轻化趋势。

在招聘中对求职者年龄限制越来越窄。

甚至很多跟年龄并不相关的岗位,也对年龄予以限制。

女性一般要求年龄在20~28岁之间,男性一般都要求在35岁以下。

如果年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求职时就很少有人问津,以至于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苛刻的年龄限制下,使一大批年龄偏大并有就业能力和技术的求职者被排斥在外,给求职者本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

尤其是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年龄限制在40~45岁,是对一大批有能力的知识分子充分发挥才识权利的制约和剥夺,是对女性人才利用上的极大浪费。

还有的用人单位采用强迫的办法。

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女职工自动离职或退休,给她们的生活和心灵带来不良影响。

  (三)在报酬上不能实现女性与男性同工同酬。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收益率在逐步提高,人力资本回报率不断增值,性别之间在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技能上的差异在工资报酬上明显体现出来。

女性人力资本总体上低于男性,出现妇女的收入呈下降趋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岗妇女的收入相当于在岗男性收入的83%,而下岗妇女的收入则只相当于在岗男性收入的58%。

有些雇主故意将与男性雇员具有相同教育水平和生产率潜力的女性雇员安排到低工资报酬的职业上,或负较低责任水平的工作岗位上,而把工资报酬高的工作留给男性雇员,造成十分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

  (四)女性就业权利受歧视。

在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结构调整过程中社会劳动力大规模自由流动,增加了就业压力。

一方面有知识的女性在选择就业岗位时受到性别歧视。

在一些适应女性就业的高层次的工作岗位排斥女性现象比较严重。

据重庆大学应届毕业生问卷调查,在求职中有77%的用人单位偏好录用男生。

女硕士、女博士高层次女性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障碍更明显,严重影响了女性人力资本按期实现价值增殖。

另一方面文化程度及其技术能力差的妇女及农村进城谋生的妇女,更难以找到与男性媲美的职业,只能从事那些收入最低或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职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负面效应,导致工作难、就业难的妇女失去社会经济来源,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依附于男性,削弱了家庭中的经济支配权。

  (五)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妇女的劳动条件差。

有些部门的雇主往往缺乏人权意识,让女工在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以致于酿成火灾和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些外来的业主置身于中国法律之外,指使管理人员打骂有意见的女工。

在这些企业中,缺乏工会或者妇女组织,以致于当女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讨回公道。

  二、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受性别歧视主要原因的分析

  

(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极其不完善,没有根据劳动力的不同特点和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进行招聘的相应的管理规则。

许多不同行业不同档次的企事业在一起招聘人才,且各人才市场又因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对招聘单位的需求信息不予明确公布,聘用条件、待遇等缺乏透明度。

这样使女劳动力难以准确掌握聘用单位在用人上能否执行男女相等的真实条件,致使许多女劳动力不能获得人尽其才的聘用信息,或录用后应实际享受到与男士同等的待遇。

我国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规范的用人管理体制,增强用人的透明度,削弱对女劳动力聘用上的歧视。

  

(二)缺乏完善的劳动立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的各种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劳动法》中对户口、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法律对这类歧视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没有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限制的相应法律规范,使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

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侵害女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现象经常发生。

因此,在我国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有关立法,以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仍有深厚的影响。

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对用人单位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没有从人们的思想深处根本消失。

这种观念认为,妇女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性别角色先入为主的观念削弱了女性的事业成就欲望和地位信心,使得女性对职业和成功的期望值降低,更使得雇主容易产生不公正的雇佣观念。

加之女性劳动者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体能素质以及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如怀孕、生产、哺乳等)又强化了“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因素的影响。

  (四)市场就业压力过大使女劳动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村已形成亿剩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1000多万,还有新成长起来的需就业人员,我国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达到2200万~2300万人。

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人才在发达地区过于集中,用人单位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在用人成本相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然减少对女求职者的聘用,因此在招聘时出现对女劳动力的歧视现象。

在市场就业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使女劳动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五)城乡差别的户籍不利于女求职者。

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力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是:

劳动力可以在部门之间或城乡之间流动,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被称为“农民工”的妇女却不能与城市人同等进入特定的劳动力市场。

她们往往只局限于一些“粗、重、脏、累”的工种。

一些文化程度低及技术能力差的农村进城务工的妇女,更难以找到与男性媲美的职业,只能做那些收入最低或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职业,而且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方面均无法与城市同行看齐。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人力资本按期实现价值增殖,更深深地伤害了她们的自尊。

  (六)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监管。

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某些条文规定认识模糊,造成对妇女权利的侵害。

侵害妇女权利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年轻妇女,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或应给予的正常待遇。

甚至在某些城市人才市场招聘会上,某些企业招聘女职工时,竟提出5~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

在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中,法律规定的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得不到完全落实,即使知道用人单位违法,也很少有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大多数人的默认态度,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成了熟视无睹的社会现象。

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中国没有建立专门监管劳动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严格监管,这是妇女劳动就业歧视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创建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环境的对策

  

(一)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法律保护。

我国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进了总目标,为了保护女工特殊劳动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反女工劳动保护行为规定了处罚细则,基本建成比较完备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妇女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它有利于改变女性的传统角色定位,实现妇女与男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同时加强人人平等观念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发挥妇女群体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改变或缩减人力资本开发中的歧视,避免人力资本歧视的恶性循环。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创造诚实可靠的就业环境。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市场,减少劳动力市场结构方面的垄断行为,降低妇女聘职的歧视。

制定招聘条件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不得随心所欲地制定招聘标准。

劳动力市场要发布诚实可靠的信息,使受聘的妇女详细了解工资高低、劳动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明晰男女在工资劳动待遇上的差异,使受雇者自由选择合适的岗位。

  (三)政府应改变男女不平等的退休规定,提高妇女劳动力的人力资本质量。

国家应从实际出发改变“男高女低”的不平等退休规定,不能提早剥夺有能力和专长的女劳动者和女知识分子奉献和创造机会。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各层次妇女的条件进行各种职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劳动力的人力资本质量,降低对女人力资本歧视现象,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四)完善法律法规,消除户籍限制。

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为妇女遭受就业歧视提供协商、调解的法律依据。

消除地方政府对农村就业者的人为户籍限制,为劳动力自由流动创造和谐的环境,创造促进男女平等,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

  (五)强化政府行政干预权力。

在妇女就业市场中政府要起到协调与服务的职能,可以直接为就业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信息、培训等帮助,也可以通过市场和一些社区组织引导女性到非传统部门就业以缩小男女职业距离和收入距离等。

  总之,妇女就业不仅关系到经济问题、生计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机会均等以及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等问题。

因而,必须从政策上、制度上、法律法规上制定和完善男女平等,妇女优先的原则和规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实现公平正义,以推进妇女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