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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湖南商会章程1DOC

平果湖南商会章程

2016年3月12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

平果湖南商会(英文译为: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pingguo ,英文缩写:

HCCP)。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百色市平果县的湖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交流、拓展、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湘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平果县工商联合会、平果县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

平果县新兴街6巷9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七)加强与区内乃至国内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平果县委、市政府及百色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

在桂湖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

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百色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

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百色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百色市工商业界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办公室、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五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百色湖南商会XX地区分会”。

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百色湖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

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

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

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

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6年3月15日经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平果湖南商会

2016年3月

 

平果湖南商会制度

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商会健康稳步发展,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为保证商会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改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湖南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成人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

5、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泄露商会机密的;

8、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四、商会实行会长值班制度,每月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轮流值班。

其职责是,指导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商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参加有关会议。

每月5日交班会长和接班会长到商会办公室进行交接班。

 

平果湖南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百色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平果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和本会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平果县工商联合会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新一届商会机构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本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二)若本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本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产生候选人。

(三)有1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本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本届监事长(或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调离之日起30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4)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平果县湖南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百色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并抄报业务指导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平果湖南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平果湖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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