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邮政行政管理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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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邮政行政管理责任清单.docx

南充市邮政行政管理责任清单

南充市邮政行政管理责任清单

 

责任类别:

监督管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有效期届满换

领许可证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17条第3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2.

年度报告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18条;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1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

 

主要事项变更

手续并换领许

可证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19条;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12

条第2款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载明

的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报邮

政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并

换领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包括:

企业名

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

项变更

4.

 

设立分公司、营

业部等非法人

分支机构后的

备案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15条第1款;《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第12

条第1款

企业设立分公

司、营业部等非

法人分支机构

到所在地省级

以下邮政管理

机构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企业分支机构

5.

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合并、分

立或者撤销分

支机构的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3条

快递企业设立、

撤销分支机构

或者合并、分立

的,应当向邮政

管理部门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

 

许可有效期内

停止经营手续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0条

快递企业在《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快递企业

7.

 

许可证注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

 

符合法定情形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许可证注销的情形包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

 

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

 

公告许可证颁

发、变更、注销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2条

邮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快递业

务经营许可证》

的颁发、变更、

注销等事项向

社会公告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9.

重要事项记载

的一致性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4条、

第25条第1项

经营快递业务

的重要事项,应

当与《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登

记事项相符合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事项包括: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

10.

许可证变更、延

续、注销的执行

和办理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4条、

第25条第2项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变

更、延续、注销

等手续的执行

和办理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11.

持续符合经营

许可条件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5条第3项

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应当持

续符合颁发《快

递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条件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2.

法律等规定的

其他内容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24条、

第25条第4项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取得许可证的

快递企业

责任类别:

监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类)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

监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

《邮政法》第4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2.

监督邮政编码

的编制和使用

《邮政法》第23

条第2款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3.

监督邮政企业

销毁无法投递

又无法退回的

信件

 

《邮政法》第33

条第2款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4.

 

无法投递又无

法退回的其他

邮件的处理

 

《邮政法》第33

条第2款;《邮

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

制定邮政设施

的布局和建设

规划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8条

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6.

 

监督提供邮政

普遍服务的邮

政设施的设置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10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7.

要求邮政企业

参与信报箱设

置的验收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8.

 

受理邮政企业

改变营业场所

用途的备案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

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9.

审查、监督使用

财政资金的普

遍服务建设项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16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督落实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10.

 

监督邮政企业

对邮政普遍服

务、特殊服务补

贴资金的使用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17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11.

监督实行政府

指导价或者政

府定价的邮政

普遍服务业务

的资费标准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37条第2款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标准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机要通信

的不予公开

 

12

 

受理用户申诉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41条

 

用户向邮政管

理部门申诉;邮

政管理部门设

立邮政业消费

者申诉中心,及

时处理用户申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用户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13.

 

受理用户对邮

政管理部门及

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的

举报

 

《邮政普遍服

务监督管理办

法》第42条第2款

用户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的违

法失职行为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用户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4.

 

接受邮政企业

对其从业人员

利用带有邮政

专用标志的车

船从事邮件运

递以外活动的

处理结果的报

 

《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责任类型:

监管管理(邮票发行监管类)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

 

监督邮票的印制、销售

 

《邮政法》第42

条第2款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涉及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的不

予公开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2.

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3.

受理邮票销售

情况的报告

《邮票发行监

督管理办法》第

47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4.

建立健全邮票

发行投诉机制

并向社会公示

《邮票发行监

督管理办法》第

54条第2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5.

 

向邮政企业发

出整改通知,并

监督整改

 

《邮票发行监

督管理办法》第

59条第1款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邮票发行监督检查情况,向邮政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6.

定期编制邮票

发行监管报告

并发布

《邮票发行监

督管理办法》第

59条第2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邮票发行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责任类别:

监督管理(快递市场监管类)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

对快递市场实

施监管管理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6条

邮政管理部门

对快递市场实

施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2.

 

报告有关经营

情况

 

《邮政法》第62

条、《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第22

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快递企业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涉及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开

3.

受理用户申诉

《邮政法》第65

条、《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第37

条第1款

依法及时处理

用户申诉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用户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4.

受理举报

《邮政法》第66

条、《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第37

条第2款

依法及时处理

举报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单位、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5.

 

安全监督检查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35

条第1款

依照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6.

督促企业组织

突发事件应急

演练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35

条第2款

督促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办公室

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7.

 

安全保障协议

备案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32

接受网络购物、

电视购物和邮

购等经营者委

托提供快递服

务的,与委托方

签订安全保障

协议并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8.

 

提供快件(邮

件)处理场所的

征询意见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33条

 

设置快件(邮

件)处理场所的

企业,应事先征

询邮政管理部

门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按照国家规定

预留相关工作

场地,设计和建

设应当符合国

家安全机关和

海关依法履行

职责的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9.

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第51

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责任类别:

监督管理(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类)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

邮政行业安全

监管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4条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2.

 

健全邮政安全

保障机制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5条

与有关部门相

互配合,健全邮

政安全保障机

制,加强对邮政

通信与信息安

全的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共同实施部门:

和有关部门相

互配合实施

3.

 

建立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机制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0条

按照《国家邮政

业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建立健

全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机制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办公室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4.

 

评估、修订应急

预案,定期组织

开展突发事件

应急演练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1条

结合实际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

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办公室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5.

 

接受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和专

项预案备案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2条

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办公室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6.

 

接受突发事件

的报告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4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法定情形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办公室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共同实施的部门:

同时向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7.

发生影响寄递

渠道畅通情况

时接受报告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5条

在相应情形发

生之日起三日

内报告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8.

及时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6条第2款

及时组织处置

并向上级部门

报告,必要时联

系有关部门共

同处置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9.

 

启动事后追查

程序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7条

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10.

制定邮政安全

政策、制度和标

准,并监督实施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8条第1项

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1.

指导监督落实

安全责任督促

加强内部安全

管理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8条第2项

指导与监督邮

政企业、快递企

业落实安全责

任制,督促企业

加强内部安全

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12.

监测、预警和应

急管理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3项

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不

予公开

13.

 

指导监督安全

教育和培训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8条第4项

指导、监督邮政

企业、快递企业

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14.

依法实施安全

监督检查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8条第

5项

依法对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实

施安全监督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编号

事项名称

责任依据

简要描述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行政相对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15.

 

调查安全事故、

查处违法行为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38条第6项

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市邮政管理局

 

行业管理科

部分公开

 

相关企业和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不予公

16.

 

法律等规定的

其他职责

《邮政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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